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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立法对旅游业管理以及旅游纠纷的处置都有所涉及,比如《俄罗斯境内旅游业务原则联邦法》(1996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旅行代理商法》(1986年)、《巴西联邦共和国旅游组织法》(1966年)、《加拿大旅游委员会法案》(2000年)等等。以下,笔者将以大陆法系的日本与德国的立法,以及英美法系的美国与英国关于旅游纠纷立法与典型判例为例进行重点介绍:
大陆法系:日本与德国的旅游纠纷立法
在日本,早在1963年就通过了《日本旅游基本法》,对日本旅游业未来的发展作出了规划。1983年,日本运输省通过了《标准旅行业约款》,对旅行契约的缔结、变更、解除、旅程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约款还附了《特别补偿规程》和《散客旅行契约部分》两个附文,对约款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和释疑。
在德国,旅游业法律法规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业法规,其部分条款出自《民法》(比如旅游合同中的合同义务)、《物品保管法》、《函售合同法》等;部分法规是单列的,比如《航空法》、《饭店法》、《铁路运输法》、《公路运输法》等。由于缺乏单一的旅游业法规,所以审理旅游诉讼比审理其他法律领域的诉讼要显得更为棘手,由此造成的结果是法律中出现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争辩的法律问题往往久拖不决,以下三种情况使矛盾更加突出:1.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左;2.联邦法院的最终判决通常要持续数年,这使得法律不确定的状态延续更长的时间;3.个人诉讼由于无知、对审理结果没有把握或由于费用原因被撤销,使得诉讼无果而终。这些问题近年来有所缓解,比如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旅游合同法》,但统一性的旅游业法规还是没有出台。
英美法系:美国与英国关于旅游纠纷的立法与判例
在美国,《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在第96届国会第1次会议上通过,该法旨在建立内阁级的协调委员会和一个非营利的公司作为实施全国旅游政策的执行机构。1997年,加利福尼亚旅游部作了《加利福尼亚旅游政策法案》的年度报告,该报告明确由州政府专门成立加利福尼亚旅游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贸易与商业机构。另外,在著名的《弗吉尼亚法典》中,第36.1章特别规定了《弗吉尼亚旅行社法》,该法是目前美国较为详尽的旅游业法,特别是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一些禁止性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罚则。
在英国,《英国旅游发展法》(1969年6月25日颁布)旨在建立英国旅游管理局以及为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建立旅游委员会,负责促进前来英国以及英国国内旅游业的发展等。1992年,为了贯彻欧共体《包价旅游和包价度假的指令》,英国通过了《包价旅游法规》,该法规成为英国处理旅游纠纷最重要的成文法例,笔者拟举两个与英国包价旅游纠纷有关的判例来说明《包价旅游法规》的理念:
【判例一】格里菲斯等人诉路标度假有限公司(Griffiths
大陆法系:日本与德国的旅游纠纷立法
在日本,早在1963年就通过了《日本旅游基本法》,对日本旅游业未来的发展作出了规划。1983年,日本运输省通过了《标准旅行业约款》,对旅行契约的缔结、变更、解除、旅程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约款还附了《特别补偿规程》和《散客旅行契约部分》两个附文,对约款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和释疑。
在德国,旅游业法律法规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业法规,其部分条款出自《民法》(比如旅游合同中的合同义务)、《物品保管法》、《函售合同法》等;部分法规是单列的,比如《航空法》、《饭店法》、《铁路运输法》、《公路运输法》等。由于缺乏单一的旅游业法规,所以审理旅游诉讼比审理其他法律领域的诉讼要显得更为棘手,由此造成的结果是法律中出现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争辩的法律问题往往久拖不决,以下三种情况使矛盾更加突出:1.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左;2.联邦法院的最终判决通常要持续数年,这使得法律不确定的状态延续更长的时间;3.个人诉讼由于无知、对审理结果没有把握或由于费用原因被撤销,使得诉讼无果而终。这些问题近年来有所缓解,比如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旅游合同法》,但统一性的旅游业法规还是没有出台。
英美法系:美国与英国关于旅游纠纷的立法与判例
在美国,《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在第96届国会第1次会议上通过,该法旨在建立内阁级的协调委员会和一个非营利的公司作为实施全国旅游政策的执行机构。1997年,加利福尼亚旅游部作了《加利福尼亚旅游政策法案》的年度报告,该报告明确由州政府专门成立加利福尼亚旅游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贸易与商业机构。另外,在著名的《弗吉尼亚法典》中,第36.1章特别规定了《弗吉尼亚旅行社法》,该法是目前美国较为详尽的旅游业法,特别是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一些禁止性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罚则。
在英国,《英国旅游发展法》(1969年6月25日颁布)旨在建立英国旅游管理局以及为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建立旅游委员会,负责促进前来英国以及英国国内旅游业的发展等。1992年,为了贯彻欧共体《包价旅游和包价度假的指令》,英国通过了《包价旅游法规》,该法规成为英国处理旅游纠纷最重要的成文法例,笔者拟举两个与英国包价旅游纠纷有关的判例来说明《包价旅游法规》的理念:
【判例一】格里菲斯等人诉路标度假有限公司(Griffit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