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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溺水命悬一线,父亲以为那是别人家的孩子,选择了冷漠离开,岂料亡童竟是亲子。悔恨已迟,这位父亲将儿子溺亡的责任归咎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推上法庭,要求赔偿巨额损失。2011年12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11年无锡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但入选该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而且因其社会影响大,备受百姓关注而位居入选案例“榜首”。
见死不救 不料溺者是亲子
2010年6月27日,一个炎热的夏日。晚上6点多钟,位于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前村社区的中浜河道两岸的石径小路上,悠闲地走着几位散步的老人和过往匆匆的行人。在河道北端的小码头旁,还有几名小孩在河边玩耍。突然,有人叫了起来:“有个小孩落水了。”大家循声望去,只见小码头旁的河道中有个五六岁的小孩在不停地挣扎扑腾着,不一会儿便漂浮起来……
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大家七嘴八舌议论着,却不见一人伸出援手施救。人群中,只见一名中年男子旋即转身离去,急匆匆跑向不远处的一处住房,房前屋后转了一圈后,随即折身奔回小码头,冲向河道,立即将小孩捞起,只见小孩脸色惨白,嘴唇发紫……
这个溺童,名为佟晓明,再有几天便是他的六岁生日。中年男子,则是孩子的父亲。孩子父亲抱起浑身湿漉漉的儿子奔向医院,请求医生一定得救救他的小孩。在采取了各种抢救措施后,医生不无遗憾地宣布,佟晓明已经死亡。
飞来的横祸,使佟晓明的父母悲痛欲绝。孩子的母亲闻讯赶到医院,当场晕倒;孩子的父亲则抱着孩子,捶胸顿足,大声痛哭。
前村社区由东向西有三条呈南北走向互通的自然河通过,分别为东浜、中浜、西浜,中浜河道东西两侧及南端均有护栏,北端为当地居民生活所用的小码头,距北端约五米外是由原中浜河道填成平地后建成的设有健身器材的活动场所。佟松柏的住处就在中浜河北端小码头旁。
佟晓明的父亲佟松柏,现年33岁,是一名老实憨厚的民工,十多年前,从江苏苏北老家来到苏南无锡市打工。佟松柏、徐红梅夫妇俩由于工作较忙,难以照料孩子,但佟晓明十分懂事,从就读幼儿园时就很少要父母接送。
2010年6月27日这一天,对佟松柏、徐红梅夫妇来说,不啻是个灾难性的日子。这天,正好是星期天,佟晓明没有上学。下午6点多钟,佟松柏下班后正在房前忙碌着,而佟晓明也就在家门口周围玩耍。玩了一会儿后,佟晓明便独自一个人来到河道码头边玩了起来。佟松柏因一时疏忽,对于佟晓明的离开浑然不知。不知过了多长时间,佟松柏突然听到有人叫喊有小孩落水了,当时身在河道附近的他却并没有立即下水施救,而是转身回家寻找儿子。
事后,媒体采访时有人说,佟松柏第一次到现场转身要离开时,经常和佟松柏儿子玩耍的伙伴曾拉着他的衣服求他下水救落水幼童,可是佟松柏还是选择一走了之,因为他不确定是不是自己的孩子。
归咎居委 索赔巨额赔偿款
佟晓明意外溺亡,让饱受失子之痛的佟松柏、徐红梅夫妇难抑悲戚,常常以泪洗面。“幼童落水见死不救,岂料亡童竟是亲子!”佟晓明的溺亡,使得责难的舆论像汹涌的潮水一样将佟松柏淹没,佟松柏如同身在火山口,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
然而,在痛苦之余,佟松柏也在想,他对儿子的溺亡固然有不可推卸的罪过,但是,前村社区居委会对河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他儿子溺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6日,佟松柏、徐红梅夫妇来到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以前村社区居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佟晓明的死亡存在过错为由,将前村社区居委会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前村社区居委会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抢救费等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前村社区居委会辩称,佟晓明溺水身亡之河系自然河,其不是管理单位,不负有管理、安全保障义务,请求驳回佟松柏、徐红梅的诉讼请求。
判决给力 厘清责任断是非
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前村中浜河道虽坐落在前村社区,但系通往外河汇入运河的自然河。根据调查,前村社区居委会是事发河道的管理者,但仅负有河道换水、打捞漂浮物的职责,而佟松柏、徐红梅也未能举证前村社区居委会存在开发利用河道、经营收益的行为,故前村社区居委会对该河道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011年3月2日,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佟松柏、徐红梅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佟松柏、徐红梅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佟松柏、徐红梅诉称:出事河道处在前村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区划内,前村社区居委会履行了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的职能,理应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出事河道北端没有护栏,没有警示标志,没有相应监察安全员,导致孩子落水后,前村社区居委会没有组织人员施救。前村社区居委会的不作为与佟晓明死亡有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前村社区居委会答辩称,社区居委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不负有对河道的管理义务。出事河道是自然河道,危险性显而易见,但要求主管部门有高度的管理义务,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佟晓明溺水死亡是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的。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前村社区居委会不是出事河道法定管理人,对佟晓明溺水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河道因蓄水而可能致溺水人员身亡的危险是众所周知的自然风险。本案中,佟晓明死亡后果系在中浜河道码头平台玩耍时溺水所致,与河道管理机关的管理义务是否到位并无直接联系。其次,依据《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河道护栏等设施,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于前村社区居委会并非主管部门,即便接受委派,也仅是负责河道换水、打捞漂浮物,故对河道因蓄水所形成的自然危险并不负有法定的管理义务。
同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本案中,事发当时,佟晓明尚不满六周岁,佟松柏、徐红梅疏于对佟晓明的监管,致使其独自在河边玩耍,造成其溺水。而事发当日佟松柏在得知有小孩落水时并未第一时间下水施救,放任危险的发生而不及时加以阻止,错过了救援的有利时机,对佟晓明溺水死亡的后果,佟松柏、徐红梅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佟松柏、徐红梅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对前村社区居委会自愿补偿佟松柏、徐红梅1万元,法院予以准许。
留下沉思 多奉爱心少冷漠
一起离奇的、备受社会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了。面对落水幼儿,不管落水的幼儿是谁,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有爱心的公民,都应当伸出援救之手。可是,佟松柏在得知有幼儿落水后,首先想到先确定是不是自家小孩,从而错过抢救时机,最终导致自己的儿子溺亡。佟松柏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这本无可厚非,可是,当时围观的群众并非一两个人,只要有一人能伸出援手,就可以挽救一条幼小的生命,避免一起家庭悲剧的发生。
无锡法院在公布“十大经典案例”时,对该案例点评道:见义勇为、救困扶危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当他人身处险境时,见义勇为、出手相助,这既是助人,也是助己。本案中佟松柏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得知孩子落水危情后,佟松柏曾有机会及时施救,但其放任危险的发生而不及时加以阻止,最终导致自己孩子溺水身亡,让人惋惜,教训深刻。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明哲保身的处世观念将国人的冷漠心态表露无遗,于是便有了司機雨中拒载昏倒老人,认出老人系岳父后自扇耳光;冷漠父亲见死不救,事后方知溺亡者系其子的新闻。这种没有如果、只有后果的悲剧值得深思。
“父亲见死不救,亡童竟是亲子!”但愿成为最后的冷漠。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董晓菊 [email protected]
法博士点评
本案中,前村社区居委会不存在对河道码头平台进行商业开发、经营收益的行为,故也不负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所涉河道管理人虽对出事河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产生基于过错的侵权责任,但此种过错以河道管理人对河道周围的设施设置或管理存在欠缺为限。本案中,出事河道三面已经设置了护栏,北端系码头平台,该平台也有台阶;河边设有此种平台系供居民生活使用,若也设置护栏则无法达到使用目的;法律、行政法规也未规定河道管理人须在村镇河道设立警示标志及封闭护栏,故河道管理人对河道周围的设施设置或管理并无欠缺,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见死不救 不料溺者是亲子
2010年6月27日,一个炎热的夏日。晚上6点多钟,位于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前村社区的中浜河道两岸的石径小路上,悠闲地走着几位散步的老人和过往匆匆的行人。在河道北端的小码头旁,还有几名小孩在河边玩耍。突然,有人叫了起来:“有个小孩落水了。”大家循声望去,只见小码头旁的河道中有个五六岁的小孩在不停地挣扎扑腾着,不一会儿便漂浮起来……
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大家七嘴八舌议论着,却不见一人伸出援手施救。人群中,只见一名中年男子旋即转身离去,急匆匆跑向不远处的一处住房,房前屋后转了一圈后,随即折身奔回小码头,冲向河道,立即将小孩捞起,只见小孩脸色惨白,嘴唇发紫……
这个溺童,名为佟晓明,再有几天便是他的六岁生日。中年男子,则是孩子的父亲。孩子父亲抱起浑身湿漉漉的儿子奔向医院,请求医生一定得救救他的小孩。在采取了各种抢救措施后,医生不无遗憾地宣布,佟晓明已经死亡。
飞来的横祸,使佟晓明的父母悲痛欲绝。孩子的母亲闻讯赶到医院,当场晕倒;孩子的父亲则抱着孩子,捶胸顿足,大声痛哭。
前村社区由东向西有三条呈南北走向互通的自然河通过,分别为东浜、中浜、西浜,中浜河道东西两侧及南端均有护栏,北端为当地居民生活所用的小码头,距北端约五米外是由原中浜河道填成平地后建成的设有健身器材的活动场所。佟松柏的住处就在中浜河北端小码头旁。
佟晓明的父亲佟松柏,现年33岁,是一名老实憨厚的民工,十多年前,从江苏苏北老家来到苏南无锡市打工。佟松柏、徐红梅夫妇俩由于工作较忙,难以照料孩子,但佟晓明十分懂事,从就读幼儿园时就很少要父母接送。
2010年6月27日这一天,对佟松柏、徐红梅夫妇来说,不啻是个灾难性的日子。这天,正好是星期天,佟晓明没有上学。下午6点多钟,佟松柏下班后正在房前忙碌着,而佟晓明也就在家门口周围玩耍。玩了一会儿后,佟晓明便独自一个人来到河道码头边玩了起来。佟松柏因一时疏忽,对于佟晓明的离开浑然不知。不知过了多长时间,佟松柏突然听到有人叫喊有小孩落水了,当时身在河道附近的他却并没有立即下水施救,而是转身回家寻找儿子。
事后,媒体采访时有人说,佟松柏第一次到现场转身要离开时,经常和佟松柏儿子玩耍的伙伴曾拉着他的衣服求他下水救落水幼童,可是佟松柏还是选择一走了之,因为他不确定是不是自己的孩子。
归咎居委 索赔巨额赔偿款
佟晓明意外溺亡,让饱受失子之痛的佟松柏、徐红梅夫妇难抑悲戚,常常以泪洗面。“幼童落水见死不救,岂料亡童竟是亲子!”佟晓明的溺亡,使得责难的舆论像汹涌的潮水一样将佟松柏淹没,佟松柏如同身在火山口,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
然而,在痛苦之余,佟松柏也在想,他对儿子的溺亡固然有不可推卸的罪过,但是,前村社区居委会对河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他儿子溺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6日,佟松柏、徐红梅夫妇来到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以前村社区居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佟晓明的死亡存在过错为由,将前村社区居委会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前村社区居委会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抢救费等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前村社区居委会辩称,佟晓明溺水身亡之河系自然河,其不是管理单位,不负有管理、安全保障义务,请求驳回佟松柏、徐红梅的诉讼请求。
判决给力 厘清责任断是非
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前村中浜河道虽坐落在前村社区,但系通往外河汇入运河的自然河。根据调查,前村社区居委会是事发河道的管理者,但仅负有河道换水、打捞漂浮物的职责,而佟松柏、徐红梅也未能举证前村社区居委会存在开发利用河道、经营收益的行为,故前村社区居委会对该河道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011年3月2日,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佟松柏、徐红梅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佟松柏、徐红梅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佟松柏、徐红梅诉称:出事河道处在前村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区划内,前村社区居委会履行了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的职能,理应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出事河道北端没有护栏,没有警示标志,没有相应监察安全员,导致孩子落水后,前村社区居委会没有组织人员施救。前村社区居委会的不作为与佟晓明死亡有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前村社区居委会答辩称,社区居委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不负有对河道的管理义务。出事河道是自然河道,危险性显而易见,但要求主管部门有高度的管理义务,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佟晓明溺水死亡是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的。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前村社区居委会不是出事河道法定管理人,对佟晓明溺水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河道因蓄水而可能致溺水人员身亡的危险是众所周知的自然风险。本案中,佟晓明死亡后果系在中浜河道码头平台玩耍时溺水所致,与河道管理机关的管理义务是否到位并无直接联系。其次,依据《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河道护栏等设施,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于前村社区居委会并非主管部门,即便接受委派,也仅是负责河道换水、打捞漂浮物,故对河道因蓄水所形成的自然危险并不负有法定的管理义务。
同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本案中,事发当时,佟晓明尚不满六周岁,佟松柏、徐红梅疏于对佟晓明的监管,致使其独自在河边玩耍,造成其溺水。而事发当日佟松柏在得知有小孩落水时并未第一时间下水施救,放任危险的发生而不及时加以阻止,错过了救援的有利时机,对佟晓明溺水死亡的后果,佟松柏、徐红梅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佟松柏、徐红梅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对前村社区居委会自愿补偿佟松柏、徐红梅1万元,法院予以准许。
留下沉思 多奉爱心少冷漠
一起离奇的、备受社会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了。面对落水幼儿,不管落水的幼儿是谁,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有爱心的公民,都应当伸出援救之手。可是,佟松柏在得知有幼儿落水后,首先想到先确定是不是自家小孩,从而错过抢救时机,最终导致自己的儿子溺亡。佟松柏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这本无可厚非,可是,当时围观的群众并非一两个人,只要有一人能伸出援手,就可以挽救一条幼小的生命,避免一起家庭悲剧的发生。
无锡法院在公布“十大经典案例”时,对该案例点评道:见义勇为、救困扶危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当他人身处险境时,见义勇为、出手相助,这既是助人,也是助己。本案中佟松柏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得知孩子落水危情后,佟松柏曾有机会及时施救,但其放任危险的发生而不及时加以阻止,最终导致自己孩子溺水身亡,让人惋惜,教训深刻。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明哲保身的处世观念将国人的冷漠心态表露无遗,于是便有了司機雨中拒载昏倒老人,认出老人系岳父后自扇耳光;冷漠父亲见死不救,事后方知溺亡者系其子的新闻。这种没有如果、只有后果的悲剧值得深思。
“父亲见死不救,亡童竟是亲子!”但愿成为最后的冷漠。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董晓菊 [email protected]
法博士点评
本案中,前村社区居委会不存在对河道码头平台进行商业开发、经营收益的行为,故也不负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所涉河道管理人虽对出事河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产生基于过错的侵权责任,但此种过错以河道管理人对河道周围的设施设置或管理存在欠缺为限。本案中,出事河道三面已经设置了护栏,北端系码头平台,该平台也有台阶;河边设有此种平台系供居民生活使用,若也设置护栏则无法达到使用目的;法律、行政法规也未规定河道管理人须在村镇河道设立警示标志及封闭护栏,故河道管理人对河道周围的设施设置或管理并无欠缺,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