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三姐歌谣”概念之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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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刘三姐歌谣”概念的形成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其内涵十分丰富,由于下定义角度不同,其外延有所不同。“刘三姐歌谣”是广西各民族文化交融的产物,目前其概念定义还有进一步完善丰富的必要。准确界定“刘三姐歌谣”概念对于辨其真伪与传承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刘三姐歌谣”概念 刘三姐 壮汉民族文化交流
  当前学界对“刘三姐歌谣”的研究热度不减,成果日丰,令人振奋。然溯源归本,何为“刘三姐歌谣”?对于每一位研究者而言,這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刘三姐歌谣”是流传于广西壮乡的宜州、柳州、桂林等岭南一带的民间山歌、歌谣的总称[1]。“刘三姐歌谣”是劳动人民在宜州壮族山歌的基础上,汲取客家山歌及广西其他少数民族山歌精华创作改编的、反映壮族人民社会生活、生产劳动、历史文化、心理素质、思想感情及宗教信仰等的口头诗性文学[2]。2006年,“刘三姐歌谣”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其身份得到国家认可,然而国家非遗名录中对其概念的界定还有商榷的余地,“刘三姐歌谣”是刘三姐唱(传)的歌吗?这是一个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刘三姐歌谣”概念的界定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以,“刘三姐歌谣”概念的界定还有再考辨、再思考的必要。
  一、“刘三姐歌谣”概念的提出
  要考究“刘三姐歌谣”的由来,必须先考究刘三姐的由来。刘三姐是岭南珠江流域(主要是广西)壮族等少数民族歌圩文化的产物(钟敬文先生早有此论述),她是歌仙,是神圣化了的艺术典型形象。她是一个民间历史传说人物,而不是一个真实的历史人物。由于刘三姐在一些人心中的形象太伟大,他们已经是刘三姐的信徒,他们一直坚信刘三姐是一个真实的历史人物且不容置疑,均以一些方志之凿凿记载为据力争其实,心情可以理解,但历史不容歪曲,这些方志的记载仅仅能说明有刘三姐传说之实,并不能说明有其人之实。刘三姐的传说最早见于南宋的地理志《舆地纪胜》,其后多见于明清两朝的一些方志与一些文人的稗记,这些文献资料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记载刘三姐是一个神通的人物。她思维敏捷,机智勇敢,心地善良,歌才如江如海,能凭借山歌战胜种种困难,是劳动人民心中的女英雄,是一位无所不能的仙人。一言以蔽之,刘三姐是一位会唱歌的仙人,是歌仙(关于刘三姐斗歌传歌骑鲤升仙之事就不必赘述)。人们都认为广西是一片会唱歌的热土,广西处处都有刘三姐,广西人认为,如今广西成歌海,都是三姐亲口传。
  1918年,歌谣学在北京大学发起的歌谣征集运动中随势而生,随着研究的需要,学科的分类越来越细,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就有学者把歌功颂德歌谣当作一门独立的学科研究,广西作为民间歌谣特别是少数民族歌谣富集区自然吸引学者的目光与脚步前来探寻研究,刘三姐作为广西能歌会唱的神圣典型形象自然获得学者的青睐。当年公开发表的文章如冯道先先生的《合浦民间恋歌拾掇》、王礼锡先生的《江西山歌与倒青山风俗》、朱自清先生的讲稿《中国歌谣》等,都表明了当时学者对刘三姐文化(歌谣)已产生极浓厚的兴趣,而著名民俗学专家钟敬文先生的《歌仙刘三妹故事》和《几则关于刘三妹的故事材料》两篇文章则收录了当时广西若干首民歌,并标明为“刘三姐(妹)所唱歌”。这一时期,学者们认为,广西民歌“流传的歌调,大概多出自她(刘三姐)的遣教”,刘三姐是(广西)民间的“歌圣”。这时期学者们虽然没有鲜明提出“刘三姐歌谣”的概念,但是他们认为广西民歌(谣)就是刘三姐所唱的歌,这样的认同为下一阶段“刘三姐歌谣”的收集界定整理研究奠定了学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3月成立的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收集歌谣、传说和故事等工作,并且结集出版,《柳州宜山山歌选》、《鱼峰山下的恋歌》等歌谣集是新中国成立初广西民间文艺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这时有的学者提出了“刘三姐歌谣”的概念。1984年开始随着三套集成编纂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国各地的民间文艺工作者对民间歌谣进行了更大规模和更多形式的收集整理工作,关于“刘三姐的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以“刘三姐歌谣”和“刘三姐山歌”等命名的民歌集主要有:《刘三姐歌韵歌例》、《宜山县歌谣集》、《刘三姐丛书》中的《刘三姐山歌集》、《刘三姐传世山歌》。这一时期,学者们都把刘三姐歌谣当作广西独特的民间歌谣类型加以收集研究,在学界中“刘三姐歌谣”的独特性不断得到展示,学者们对“刘三姐歌谣”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刘三姐歌谣”的认同意识日益笃深。21世纪初,2004年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人逐步理解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相继整理发掘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4年,“刘三姐歌谣”被广西宜州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地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加以挖掘保护,在刘三姐乡挂牌成立“刘三姐歌谣保护区”,2006年经过保护申请,“刘三姐歌谣”正式进入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刘三姐歌谣”的名称概念终于得以落槌敲定,并且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合法的称谓得到最终确认与确立。
  纵观当前的歌谣名录称谓,一般均以“地名 歌谣”和“民族 歌谣”等两种表述形式出现,极少出现“人名 歌谣”的表述形式。那么,为什么“刘三姐歌谣”的概念名称得到最终承认呢?通过分析研究,原因不难发现,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刘三姐歌谣”大抵上就是“广西(壮族)歌谣”,因为“刘三姐”这一名称经过长期孕育提炼发展,在广西(尤其是壮族地区)已经成为一个鲜明的艺术形象符号,也是一个鲜活的文化品牌,言及刘三姐必言及广西(壮族),在这种特殊性意义上和特定语境下,刘三姐完全能够代表广西(壮族),刘三姐与广西(壮族)是前生注定的缘分,它们必将携手相依走进新时代。
  二、“刘三姐歌谣”概念内涵的丰富性
  时至今日,刘三姐这位歌圩的女儿已经是广西最鲜明独特的文化名片,她是广西的,也是世界的,东南亚各民族同样十分认同接受刘三姐“歌仙”这一形象(《刘三姐歌谣·情歌卷》,廖明君、韦丽忠主编,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刘三姐是壮、汉与其他少数民族在长期融合交流中共同塑造形成的文化形象,同样,“刘三姐歌谣”也是各民族主要是壮汉民族文化交流的结晶,这是不争之实。覃桂清先生认为,刘三姐会说各少数民族语言,会说汉话,会唱各少数民族的歌,也会唱汉语山歌,从歌式、内容和艺术技巧看,形式上包括三字头、七言六字和七言四句等在内的“刘三姐唱的汉语山歌”,与相邻各省甚至远至安徽、四川、陕西等省的歌谣有着密切的同源关系,刘三姐所唱的汉语山歌是上述地区汉歌传入粤西后与各族歌谣交流融合的产物[3]。这是前辈学者经过长期考察研究得到的结论。基于“刘三姐歌谣”是“汉歌与粤西各民族歌谣交流融合的产物”的认识,可以说,壮族歌谣就是“刘三姐歌谣”,而“刘三姐歌谣”不一定全部都是壮族歌谣。由于历史原因,壮族一直没有广泛通用流行的文字(1957年政务院颁布的《壮文方案》并没有得到真正推行),因此“刘三姐歌谣”中原生的壮族歌谣保存下来的不多,能够保存下来的大多是翻译成汉语(西南官话桂柳方言)以文字的形式保存下来,汉语对壮族原生歌谣的保存功不可没,同样,汉语对其他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文化的保存功莫大焉。因为这种客观现实情况,所以黄桂秋先生认为:“广西整理出版的各种民歌、山歌、情歌集子都被称为‘刘三姐歌谣’,或者是刘三姐家乡的歌,而所有这些所谓的刘三姐民歌,都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壮族民歌,而是用汉语桂柳方言演唱的七言四句体民歌。”[4]道理正在于此。   那么,“刘三姐歌谣”在民族融合交流中是如何形成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承认“刘三姐歌谣”形成过程中壮汉两个主要民族的主体作用,当然不能否认其他少数民族的参与作用,如果把壮族对“刘三姐歌谣”形成的作用与其他少数民族的作用等同在一个平面上的话,那么估计壮族是不乐意甚至是不答应的。因为刘三姐是歌圩的女儿,而壮族是歌圩风俗最浓厚的一个民族。“所谓‘歌圩’,壮语北部方言叫‘圩蓬’,意即欢乐的圩场;南部方言叫‘航端’,意为垌场圩市。是因其群集欢会酬唱,情如欢乐的集市而得名”[5]。但是,如果说“刘三姐歌谣”就是百分之百的壮族歌谣,这个观点同样也是站不住脚的。
  至公元前214年秦入岭南设三郡起,壮族先民就开始接受历代王朝在岭南地区确立起来的汉文官方地位,历代王朝从未放松对没有自己文字的壮族先民进行汉文教育,可以说,壮族是接受汉文化教育历史最早的少数民族之一。覃乃昌先生认为:“历史上,壮族与汉族在经济文化上的交往就十分密切,壮族地区长期在汉文化圈内生活,使用的是汉字。”“壮族地区大约在西汉末年东汉初年即办有以汉文教育为主的私学,自唐宋以后,设有孔庙和书院,继之设有府学、州学、县学和私塾。壮族文人还借助汉字的形、音、义和六书构字法创造了表达壮语音义的古壮字。”[6]由此可见汉文在壮族人民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由于壮语的特殊性,各地壮族方言很难做到无障碍直接沟通交流,壮族人民更乐意用桂柳方言等汉语言与其他方言区的族群进行交流。壮族人民接受汉文化的主导(主流)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有二:一是汉文化强势地位与其巨大的文化辐射能力,二是壮族其深层民族心理性格中具有强大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同时具有向先进文化学习的趋同性,有人认为,壮族已经完全汉化了,这个观点虽然偏颇,但确实反映一定现实状况。由此推理,壮族歌谣由于受到壮语方言的影响,各地壮族方言歌谣是无法做到无障碍直接交流的,为了使歌仙留下的歌谣传承下去、传播出去,壮族人民便把汉文作为不二的传唱媒介,只有这样“刘三姐歌谣”才能更好地传唱下去。由此可见,汉文化对“刘三姐歌谣”的影响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仅以“三姐”的称谓这例就能说明问题,“三姐”是汉族的称谓,按照壮语的表达习惯,“三姐”的壮族称谓是“姐三”。同时,也要认识到在不同民族文化交流中,不同文化之间互相影响从来都不是单向的,也就是说,汉族文化影响了壮族文化,壮族文化同样影响了汉族文化,二者之间的影响是双向互动的。“历史上,壮族和汉族的一部分曾经互为同化,一部分移居广西的汉族被壮族所同化;一部分壮族则被汉族所同化,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亲密关系”[7]。壮族作为一个爱唱歌的民族,“开口一唱诗成河”的诗性特点同样深深吸引并影响到汉族人民,壮族歌圩孕育出来的“歌仙刘三姐”形象同样被汉族所接受认同,在彼此的交流过程中,汉族需要学习壮族人民的歌才以提高山歌的创造力,壮族人民需要借助汉族把自己的歌谣传播出去,二者各有需求,互相帮忙,互为推动,于是以汉文字记录下来的大量汉歌“刘三姐歌谣”产生了,当然也不否认以古壮字记录下来的壮族“刘三姐歌谣”保留了一部分下来。总之,“刘三姐歌谣”的内涵既包含原生的壮族歌谣,又包括翻译成汉语的次生壮族歌谣,当然包括一些纯粹的汉族歌谣和其他少数民族歌谣等,它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
  三、界定“刘三姐歌谣”概念的意义
  “刘三姐歌谣”研究至今,专家学者们都认为其内涵是丰富的,它是多民族文化交融的产物,其产生的地域范围是岭南地区珠江流域一带,其传唱的核心地区是广西,广西宜州是其代表性地区,其主唱民族是壮族,这一点大家应该已经达成共识,但从不同的角度认识解释“刘三姐歌谣”,其定义的外延与内涵就相应发生变化。目前的界定大抵上都是泛泛而指,既正确又不确切,它是南方各民族歌谣的集大成,犹如庐山,总给人产生横岭侧峰的感觉。国家非遗名录是这样表述的:歌圩的歌就是刘三姐的歌……刘三姐歌谣大体分为生活歌、生产歌、爱情歌、仪式歌、谜语歌、故事歌及创世古歌七大类。它具有以歌代言的诗性特点和鲜明的民族性,传承比较完整,传播比较广泛。如此表述,且不说将“刘三姐的歌”与“刘三姐歌谣”等同视之似有所不妥,从严格学术研究意义上而言,这样的表述似乎难以服众,因为这个表述没有鲜明的唯一性,在逻辑上,把一些普遍的共性特征当作具体特征,在现状方面也是经不起推敲的。事实现状是,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不仅是壮族,其他少数民族如侗族、布依族、毛南族、仫佬族等壮侗语族的民族歌谣也同样具有“以歌代言的诗性特征”,因而不能以此特征作为“刘三姐歌谣”区别于其他歌谣类型的本质特征,退一步而言,名录中也没有对“刘三姐歌谣”的“鲜明民族性”进行深入阐述,仅仅是点到为止。在民族融合的大背景下,要把壮族的鲜明民族性描述出来,绝非易事,壮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甚至是汉族的文化在不断的交流碰撞中,早就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鲜明特征,“非我似我”的现象随处可见。以“刘三姐歌谣”传唱代表性地区宜州市而言,宜州歌谣除了以语言和腔调来区分不同歌谣种类之外,真的很难以其他标准进行严格区分,所以“刘三姐歌谣”的“鲜明民族性”特征就不得不语焉不详。农学冠先生在概述刘三姐文化的特征时认为“我们所说的刘三姐民俗文化是壮族的,但并非是唯一的、单一的,而是以一个民族为主体多民族参与的多民族性”[8]。显然一个问题摆在面前,那就是刘三姐文化的“多民族性”的具体内涵如何?答案同样莫说一衷。
  既然“刘三姐歌谣”的特征鲜明又难以界定,丰富又难以概括,对其定义是否泛泛而言不必深究呢?确切界定“刘三姐歌谣”定义的意义又何在?回答是肯定的,虽然目前大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但当前每一点研究积累对今后其定义的最终形成都是有意义的。
  首先是辨真去伪,正本清源的需要。刘三姐是一个历史传说人物,她被誉为歌仙,正由于她影响巨大深远,人们已经在潜意识中认定“如今广西成歌海,都是三姐亲口传”的事实。刘三姐是一个无所不能的人物,南方很多少数民族都认为自己的民族之所以能歌善唱都是刘三姐的功劳。因此,“刘三姐歌谣”定义的界定首先要解决地域与民族的属地问题,然后才是其艺术形式与特点等问题,而要准确解决地域与民族属性问题目前还是很困难的,如果面对一般普众而言,认为刘三姐歌谣是南方(广西)各民族民歌的集大成。這样的表述应该是不错的,大家也是能够接受的。但是从学术研究角度而言,这样的表述显然不能满足要求。从地域上来看,南方(广西)的具体范围是如何核定的,从民族归划上来看,各民族具体有多少个民族,他们对刘三姐歌谣的形成各自的贡献又是如何?这些问题都是必须回答的(至于其艺术形式与特色等问题可以说还相对容易解决些)。因此,对于每一位刘三姐歌谣研究者来说,对其研究对象的内涵与外延及艺术属性都不能给予基本准确的回答,只能停留在表层面上,这是说不过去的。但是目前刘三姐歌谣的定义确实没有给大部分研究学者一个满意的界定,这是事实。所以,必须承认“刘三姐歌谣”目前的定义还不能令人信服的事实,要有这个承认的勇气,同时也应该加大研究力度,漉沙寻金,结合实际,循序渐进,集思广益,久久为功,在“刘三姐歌谣”定义的界定工作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其次是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具体需要。虽然“刘三姐歌谣”已经进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依然存在界定边界模糊、在歌谣体系中定位不明晰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给保护传承工作带来不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是一项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如果连保护对象的性质和范围都弄不清楚,保护传承工作就失去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歌谣文化保护的角度看,“刘三姐歌谣”需要一个合理的名分,从操作程序看,这就需要在学术上给“刘三姐歌谣”一个合理的学术定位,这是前提,然后由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对其进行保护传承,否则保护传承工作将会大打折扣,效果不显著。界定“刘三姐歌谣”的性质、特征和任务,这是学术界的责任。换个角度而言,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要求学术界对“刘三姐歌谣”进行更深入的合理定位,不能停留在宽泛的层面上。从地域上而言,凡是刘三姐文化圈内传唱的歌谣在广义理论上都是“刘三姐歌谣”的组成部分,这样保护传承工作就面临样样要做与样样做不到位的尴尬局面。举例说明,就“刘三姐歌谣”核心区广西宜州市来说,目前宜州歌谣美其名曰就是“刘三姐歌谣”,如果从语言方面来分析,那么宜州歌谣主要有壮话歌谣和汉话歌谣两种,由于汉话歌谣具有自身传记方面的优点,整理保护传承工作重点自然会放在汉话歌谣上面,而壮话歌谣就退居其次,从每年举办的山歌比赛看,汉话山歌比赛的效果比壮话山歌比赛好,这就是明证。至于对幸存下来用古壮字抄录的古歌本研究,由于研究力量的不足和人才紧缺等原因,对其保护整理工作就明显滞后了,学者都明白,宜州歌谣的本源应该是壮话歌谣。因此,保护传承工作应该有所扬弃,有所侧重,既要考虑到长期性,又要顾及阶段性,举例说明,就广西而言,保护传承的重点对象应该是壮族歌谣,研究的重点范围应该是河池、百色等壮族聚居区,虽不能面面俱到,但也有所兼顾。言归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它与学术研究是不同的,但两者之间是有密切联系的,保护传承工作必须依靠学术研究成果给其工作对象一个合理的定位,具体工作才能按照文化规律办好,学术研究应该自觉对此文化现象进行充分的深入研究,给社会一个合理的解释说明,这是学术研究的社会责任。
  四、結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形势需求,刘三姐歌谣的研究肯定会持续下去,对其挖掘肯定会更加深入,关键是要明确研究的方向、程序与规律,唯有如此,研究方能得到健康发展并最终取得良好效果,也要明确学术研究必须与保护传承等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才能最终解决学术研究的意义等问题,“刘三姐歌谣”的研究亦是如此。虽然目前对“刘三姐歌谣”的理解已经达成一定共识,但由于其内涵的丰富性,大家还在继续寻找一个更为严谨更为科学的定义,这项工作没有完成,对其的保护传承工作将受到阻滞,甚至走弯路,对“刘三姐歌谣”定义的再思考是基于这点考虑,这是学术研究的责任,也是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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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论文是广西区教育厅广西高校科研立项项目课题《刘三姐歌谣在毛南族地区的传承与创新研究》(项目编号:KY2015YB260)和河池学院科研项目《刘三姐歌谣在毛南族地区的传承与演变研究》(项目编号:2014ZD-H001)阶段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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