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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法律实用型人才,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与法律职业伦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与法学教育目标相适应,是实现法学教育目标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模拟法庭 实践教学实务训练
法学从本质上来说是实践性学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法律实用型人才,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与法律职业伦理。但是,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侧重于传授知识,忽视了对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其结果必然导致大量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以后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使学生的能力与社会的实际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不仅应当传授知识而且应当进行实务训练,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
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是有其科学的理论依据为基础的,即活动教学理论。所谓活动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以建构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操作性的学习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鼓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探索、主动思考、主动实践为基本特征;以实现学生多方面能力综合发展为核心;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为目的的一种新型教学形式。
作为理论和实践相联系的一种科学的实践教学方式,当前许多高校法学专业教学都采取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但由于许多高校法学专业对模拟法庭教学都处于摸索阶段,或者认识不清、投入不足、组织不力等原因,使当前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据笔者对在京高校法学专业办学情况的考察,发现在模拟法庭实际操作中存在下列问题:
1.没有完善的制度,缺乏对模拟法庭教学的统一安排
模拟法庭教学被认为是诉讼法任课教师或其他实体法实践教学教师的课内任务,由某个教师独立组织和操作,学生只按照教师的授课要求进行实践,没有制度加以约束和保障,以至于模拟法庭的运用范围较小,运用时间较短。而没有教师周密的授课计划,学生很难自己组织模拟法庭,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缺乏适当的约束。
2.教学目的单一,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模拟法庭教学常常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受教学目的、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走”得如何,诉讼理论掌握得如何,而并不注重学生如何组织,怎样适用实体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掌握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地看待模拟法庭教学,重程序轻实体、重专业轻素质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相反,单独由某些实体法教师组织模拟法庭教学,又会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
3.教学指导中只注重庭审环节的偏差倾向使教学效果折损
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具体的庭审技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也应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用多种形式完成教学环节,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4.对模拟法庭的价值认识不足,阻碍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发挥
模拟法庭活动每个法学院、系都开展了很多年,但是在实践中却缺乏对模拟法庭的认真研究与探讨,严重制约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展现。笔者认为,目前各高校对模拟法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存在着不足。例如,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的地位和作用;模拟法庭在课程体系中的体现与课时安排等。
那么,怎样解决以上问题,模拟法庭教学如何进行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呢?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要着重体现“规范化管理、全方位投入、高素质培养”的教学策略,才能有效地组织实施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解决以上典型问题,增强实践教学效果。
1.制定制度,定位定责
为实现对模拟法庭教学的规范管理,必须制定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使模拟法庭教学更为成熟和高效,因此,要制定《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指导要求》等制度,对模拟法庭的具体操作进行指导。
2.全程指导,全面锻炼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进行恰如其分的指导,往往会取得令学生茅塞顿开或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指导绝不是不分情况的灌输和包办,张驰有度才能既给予学生充分展示自我的空间,又实现师者解惑的职责。
第一,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教师在选择方向上给予指导。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发挥主动性,对社会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以期找到社会生活的“焦点”问题。教师只需对他们选择案例进行方向性指引,使学生在模拟法庭案例选择的过程中学会扬弃。
第二,将模拟法庭的庭审格式选择权赋予学生,教师对个别疑难问题给予指导。研习操练什么样的庭审方式,是选择国内庭还是国外庭,是普通庭还是简易庭均由学生自己决定。确定程序格式后,由小组成员自己学习法律,准备素材,分配角色,组织演练。在临近开庭时,安排答疑时间,解答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法庭调查中举证质证等难以处理的问题,这样既能加深学生对法理的领悟,又能弥补教师授课时间有限、知识深度不够的缺陷。
第三,把握学生模拟法庭活动进程,解决在准备过程中遇到的亟需克服的客观困难,如对难以查到相关法律资料,如外国法律条文和诉讼文书格式,比较特殊的实验设备的配备等各方面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充分的物质投入、丰富的法律资料准备才能为模拟法庭的成功运作奠定基础。
3.注重总结,巩固理论
深入的思考和科学的总结才能使实践教学推向深入。在实践中,将总结的形式多样化,让它成为师生沟通和进一步展示自我的机会。做好庭后总结与评价是学生个体能力和素质改善和提高的重要方面,建立一个真实反映学生能力的评价体系,也是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实践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评价的标准主要包括:(1)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2)法律运用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3)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4)临场应变能力如何;(5)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评价的标准应明确、具体、合理,可能分解与量化的应分解量化,并应事先为全体学生所知。
4.整体测评,督促改进
一种教学方法是否成功,最终是由教学效果来评判的。对整个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测评解决的是教学方法本身的评价和改进。常见的测评方法主要是民意测验和调查,包括对学生的民意测验、教师对学习氛围变化的感受比较报告、实施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前后学生综合能力的比较调查等。通过这些测评,了解和评价模拟法庭教学的成功和不足之处,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予以相应的改进,这样,模拟法庭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总之,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法,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有好的制度来予以保障和规范,这些制度也应在实践中得到不断修正和充实。
参考文献:
[1]廖永安.模拟民事审判庭.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关键词:模拟法庭 实践教学实务训练
法学从本质上来说是实践性学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法律实用型人才,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与法律职业伦理。但是,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侧重于传授知识,忽视了对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其结果必然导致大量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以后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使学生的能力与社会的实际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不仅应当传授知识而且应当进行实务训练,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
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是有其科学的理论依据为基础的,即活动教学理论。所谓活动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以建构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操作性的学习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鼓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探索、主动思考、主动实践为基本特征;以实现学生多方面能力综合发展为核心;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为目的的一种新型教学形式。
作为理论和实践相联系的一种科学的实践教学方式,当前许多高校法学专业教学都采取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但由于许多高校法学专业对模拟法庭教学都处于摸索阶段,或者认识不清、投入不足、组织不力等原因,使当前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据笔者对在京高校法学专业办学情况的考察,发现在模拟法庭实际操作中存在下列问题:
1.没有完善的制度,缺乏对模拟法庭教学的统一安排
模拟法庭教学被认为是诉讼法任课教师或其他实体法实践教学教师的课内任务,由某个教师独立组织和操作,学生只按照教师的授课要求进行实践,没有制度加以约束和保障,以至于模拟法庭的运用范围较小,运用时间较短。而没有教师周密的授课计划,学生很难自己组织模拟法庭,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缺乏适当的约束。
2.教学目的单一,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模拟法庭教学常常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受教学目的、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走”得如何,诉讼理论掌握得如何,而并不注重学生如何组织,怎样适用实体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掌握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地看待模拟法庭教学,重程序轻实体、重专业轻素质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相反,单独由某些实体法教师组织模拟法庭教学,又会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
3.教学指导中只注重庭审环节的偏差倾向使教学效果折损
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具体的庭审技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也应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用多种形式完成教学环节,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4.对模拟法庭的价值认识不足,阻碍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发挥
模拟法庭活动每个法学院、系都开展了很多年,但是在实践中却缺乏对模拟法庭的认真研究与探讨,严重制约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展现。笔者认为,目前各高校对模拟法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存在着不足。例如,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的地位和作用;模拟法庭在课程体系中的体现与课时安排等。
那么,怎样解决以上问题,模拟法庭教学如何进行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呢?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要着重体现“规范化管理、全方位投入、高素质培养”的教学策略,才能有效地组织实施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解决以上典型问题,增强实践教学效果。
1.制定制度,定位定责
为实现对模拟法庭教学的规范管理,必须制定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使模拟法庭教学更为成熟和高效,因此,要制定《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指导要求》等制度,对模拟法庭的具体操作进行指导。
2.全程指导,全面锻炼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进行恰如其分的指导,往往会取得令学生茅塞顿开或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指导绝不是不分情况的灌输和包办,张驰有度才能既给予学生充分展示自我的空间,又实现师者解惑的职责。
第一,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教师在选择方向上给予指导。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发挥主动性,对社会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以期找到社会生活的“焦点”问题。教师只需对他们选择案例进行方向性指引,使学生在模拟法庭案例选择的过程中学会扬弃。
第二,将模拟法庭的庭审格式选择权赋予学生,教师对个别疑难问题给予指导。研习操练什么样的庭审方式,是选择国内庭还是国外庭,是普通庭还是简易庭均由学生自己决定。确定程序格式后,由小组成员自己学习法律,准备素材,分配角色,组织演练。在临近开庭时,安排答疑时间,解答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法庭调查中举证质证等难以处理的问题,这样既能加深学生对法理的领悟,又能弥补教师授课时间有限、知识深度不够的缺陷。
第三,把握学生模拟法庭活动进程,解决在准备过程中遇到的亟需克服的客观困难,如对难以查到相关法律资料,如外国法律条文和诉讼文书格式,比较特殊的实验设备的配备等各方面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充分的物质投入、丰富的法律资料准备才能为模拟法庭的成功运作奠定基础。
3.注重总结,巩固理论
深入的思考和科学的总结才能使实践教学推向深入。在实践中,将总结的形式多样化,让它成为师生沟通和进一步展示自我的机会。做好庭后总结与评价是学生个体能力和素质改善和提高的重要方面,建立一个真实反映学生能力的评价体系,也是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实践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评价的标准主要包括:(1)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2)法律运用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3)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4)临场应变能力如何;(5)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评价的标准应明确、具体、合理,可能分解与量化的应分解量化,并应事先为全体学生所知。
4.整体测评,督促改进
一种教学方法是否成功,最终是由教学效果来评判的。对整个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测评解决的是教学方法本身的评价和改进。常见的测评方法主要是民意测验和调查,包括对学生的民意测验、教师对学习氛围变化的感受比较报告、实施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前后学生综合能力的比较调查等。通过这些测评,了解和评价模拟法庭教学的成功和不足之处,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予以相应的改进,这样,模拟法庭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总之,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法,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有好的制度来予以保障和规范,这些制度也应在实践中得到不断修正和充实。
参考文献:
[1]廖永安.模拟民事审判庭.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