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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政府对职业教育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和中职学校之间的关系有所改善。但一些政府部门在发挥自身职能方面还存在着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同时,中职学校也缺乏真正的自主权,还没有成为真正独立的办学主体,两者关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政府和中职学校关系的现状及问题
1.中职学校的发展不平衡
目前,中职学校之间的差距较大,特别是那些以前隶属于企业的中职学校,随着企业的破产,这些学校的发展也陷入了困境。由于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不同,普通中职学校和直属中职学校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影响了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教育公平。
2.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职责不清
由于政府的上下级部门之间、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等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以及一些制度瓶颈的存在,导致部分中职学校“婆婆”过多,政出多门,阻碍了中职学校的发展。
3.政府对中职学校的管理方式过于直接和微观
目前政府对中职学校的管理方式还是以行政管理为主,尚缺乏法律、经济和评估等管理方式。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细,导致办事程序繁琐;有些行政部门热衷于行使权力,承担责任意识却不足,出现了行政管理机关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不当利益合法化的非正常现象,损害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公众形象。
随着时代的发展,虽然政府的管理权力和学校的办学权力逐渐清晰,但政府仍处于权威地位。在政府和中职学校关系的演变过程中,随着校长负责制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进,政府的管理权力和学校的办学权力开始出现分离。校长作为政府和学校联系的桥梁,是学校的最高负责人,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处于学校的中心地位,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领导并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但是从一开始,政府的职能和学校的办学权力并没有明确的界线,政府管理学校的权力并没有得到细化,而是停留在抽象的理论上,因此,极易演变为政府直接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从整个演变过程来看,政府在管理学校的活动中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而学校只能处于依附地位。学校的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各自权力及责任的不明确,以及学校内部治理机制的不完善是导致学校依附政府的关键所在。
二、重构政府和中职学校关系的原则
在重构政府和中职学校关系时,除顺应社会大环境要求外,还要遵循中职教育的发展规律,符合以下原则:
1.教育性原则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要培养的是全面发展的人,不仅使受教育者自己全面发展,还要对社会有积极作用。教育的这种培养“完人”的目标,实际上是一种遥远的理想。尽管如此,这种追求不可或缺,它就像一座灯塔,永远指引着教育的航向。中职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活动的组织,作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初、中级专门人才的机构,其教育教学活动是各项活动的核心。因此,在重构政府和中职学校关系时,衡量其二者关系是否健康和良好的标准,是看它能否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教师的发展和学校的发展,能否更好地弘扬教育精神和民族精神,能否增进教育的公益性。
2.公益性原则
由于中职学校的教育属于基础教育,它的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其教育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民素质的高低,因此,政府在管理中职学校的过程中,要凸显其公益性。诚如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褚宏启所言:“教育是一种道德性的事业,学校是一种道德型的组织,而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以‘为公众服务’为根本宗旨,这决定着不能庸俗地理解和建构政校关系。在建构政校关系过程中,应该凸显政府职能的公共性,凸显教育和学校的公益性;应该通过良好的政校关系的建构,培育、树立和提升政府和学校的道德形象。”
中职教育虽然属于非义务教育,但它是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存在的,必然要体现社会公平。对于中职学校这种提供非义务教育的学校,由于社会和市场等变量的引入,政府要保证其公益性,使中职学校在公益性和产业化之间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
3.法制化原则
随着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它的实施,也逐步渗透到教育领域,对政府提出“依法治教”的要求。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对中职学校的管理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其权威性,使自身的管理活动在国家制度的法律框架内进行。一方面,要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教育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治理工具要由原来的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主要依靠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对中职学校进行依法管理和监督。
4.服务性原则
在传统教育行政体制下,教育主管部门往往偏重于管理而忽略服务,严密控制学校的发展,造成政校不分,其管理内容触及教育领域内几乎每一个角落,大到教育资源的分配,小到学校内的教学活动,无不彰显教育行政管理的力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开放的国际竞争环境要求政府在对中职学校进行管理时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观念,改革原来高度集中的教育行政体制,以服务式的管理代替行政式的管理,突出其服务职能,真正从管理中职学校的微观事务中解放出来,使学校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5.有限性原则
传统观念认为,政府是“全能政府”,它能管好学校的所有事情。进入新时期,在调整政校关系时,应重新选择和定位教育行政职能,摒弃“全能主义”观念,树立“有限职能”观,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有限职能观要求政府放弃“不该管”的职能,将这些职能归还给学校或者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来行使。此外,还要强化“该管”的职能,这些职能主要包括:对中职教育进行宏观调控、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中职教育的公平、健全中职教育的法律法规等。政府要重新审视和界定自身职能,在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应该坚持“无为而治”;在市场不能解决的领域,政府应该坚持“有为而治”。政府职能的转型,可以使政府“从被没完没了的琐碎小事所淹没的黑暗平原上撤退,进而在明朗的、可策略性‘总揽全局’的制高点上避难”。 三、重构政府和中职学校关系的举措
2015年5月,教育部出台的《关于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围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以落实学校办学主体地位、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为核心任务,加快健全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以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管理方式为前提,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主动开拓为学校、教师和学生服务的新形式、新途径;以推进科学、规范的教育评价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政府、学校、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中等职业学校作为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培养目标的特殊性,中职学校与市场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在重构政府和中职学校的关系时,在教育系统外部,政府要成为中职学校和企业联系和沟通的“桥梁”,起好纽带作用;在教育系统内部,要遵循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处理好中职学校和政府的关系,提升政府管理中职学校的能力,使政府的管理科学化、民主化。
1.政府要创新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模式,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校企合作办学不是权宜之计,而是职业学校根据时代要求所做出的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必须选择的发展道路。校企合作管理模式的创新,是关系到职业学校能否沿着产学结合的办学方向继续朝纵深发展的关键举措。要深化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争取行业企业在专业设置、教学指导、提供实习岗位、改善实习实训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建立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职业院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
2.要厘清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发挥办学积极性
在职责分工上,应建立起政府统筹,教育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职业教育宏观管理系统。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和协调职能,协调好教育部门、劳动人事部门、行业和企业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避免各部门对中职学校的重复管理和交叉管理,减轻中职学校的负担,保证中职学校的长足发展。另外,政府还要改变自身的管理方式,由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向由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中职教育进行宏观管理。
3.要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要依法明确中职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扩大其在招生、专业设置和调整、教师评聘、资源配置、收入分配、校企合作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要加强学校章程和配套制度建设,促使学校依法制定具有各自特色的学校章程,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责编 赵 河)
一、政府和中职学校关系的现状及问题
1.中职学校的发展不平衡
目前,中职学校之间的差距较大,特别是那些以前隶属于企业的中职学校,随着企业的破产,这些学校的发展也陷入了困境。由于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不同,普通中职学校和直属中职学校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影响了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教育公平。
2.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职责不清
由于政府的上下级部门之间、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等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以及一些制度瓶颈的存在,导致部分中职学校“婆婆”过多,政出多门,阻碍了中职学校的发展。
3.政府对中职学校的管理方式过于直接和微观
目前政府对中职学校的管理方式还是以行政管理为主,尚缺乏法律、经济和评估等管理方式。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细,导致办事程序繁琐;有些行政部门热衷于行使权力,承担责任意识却不足,出现了行政管理机关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不当利益合法化的非正常现象,损害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公众形象。
随着时代的发展,虽然政府的管理权力和学校的办学权力逐渐清晰,但政府仍处于权威地位。在政府和中职学校关系的演变过程中,随着校长负责制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进,政府的管理权力和学校的办学权力开始出现分离。校长作为政府和学校联系的桥梁,是学校的最高负责人,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处于学校的中心地位,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领导并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但是从一开始,政府的职能和学校的办学权力并没有明确的界线,政府管理学校的权力并没有得到细化,而是停留在抽象的理论上,因此,极易演变为政府直接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从整个演变过程来看,政府在管理学校的活动中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而学校只能处于依附地位。学校的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各自权力及责任的不明确,以及学校内部治理机制的不完善是导致学校依附政府的关键所在。
二、重构政府和中职学校关系的原则
在重构政府和中职学校关系时,除顺应社会大环境要求外,还要遵循中职教育的发展规律,符合以下原则:
1.教育性原则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要培养的是全面发展的人,不仅使受教育者自己全面发展,还要对社会有积极作用。教育的这种培养“完人”的目标,实际上是一种遥远的理想。尽管如此,这种追求不可或缺,它就像一座灯塔,永远指引着教育的航向。中职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活动的组织,作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初、中级专门人才的机构,其教育教学活动是各项活动的核心。因此,在重构政府和中职学校关系时,衡量其二者关系是否健康和良好的标准,是看它能否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教师的发展和学校的发展,能否更好地弘扬教育精神和民族精神,能否增进教育的公益性。
2.公益性原则
由于中职学校的教育属于基础教育,它的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其教育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民素质的高低,因此,政府在管理中职学校的过程中,要凸显其公益性。诚如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褚宏启所言:“教育是一种道德性的事业,学校是一种道德型的组织,而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以‘为公众服务’为根本宗旨,这决定着不能庸俗地理解和建构政校关系。在建构政校关系过程中,应该凸显政府职能的公共性,凸显教育和学校的公益性;应该通过良好的政校关系的建构,培育、树立和提升政府和学校的道德形象。”
中职教育虽然属于非义务教育,但它是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存在的,必然要体现社会公平。对于中职学校这种提供非义务教育的学校,由于社会和市场等变量的引入,政府要保证其公益性,使中职学校在公益性和产业化之间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
3.法制化原则
随着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它的实施,也逐步渗透到教育领域,对政府提出“依法治教”的要求。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对中职学校的管理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其权威性,使自身的管理活动在国家制度的法律框架内进行。一方面,要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教育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治理工具要由原来的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主要依靠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对中职学校进行依法管理和监督。
4.服务性原则
在传统教育行政体制下,教育主管部门往往偏重于管理而忽略服务,严密控制学校的发展,造成政校不分,其管理内容触及教育领域内几乎每一个角落,大到教育资源的分配,小到学校内的教学活动,无不彰显教育行政管理的力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开放的国际竞争环境要求政府在对中职学校进行管理时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观念,改革原来高度集中的教育行政体制,以服务式的管理代替行政式的管理,突出其服务职能,真正从管理中职学校的微观事务中解放出来,使学校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5.有限性原则
传统观念认为,政府是“全能政府”,它能管好学校的所有事情。进入新时期,在调整政校关系时,应重新选择和定位教育行政职能,摒弃“全能主义”观念,树立“有限职能”观,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有限职能观要求政府放弃“不该管”的职能,将这些职能归还给学校或者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来行使。此外,还要强化“该管”的职能,这些职能主要包括:对中职教育进行宏观调控、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中职教育的公平、健全中职教育的法律法规等。政府要重新审视和界定自身职能,在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应该坚持“无为而治”;在市场不能解决的领域,政府应该坚持“有为而治”。政府职能的转型,可以使政府“从被没完没了的琐碎小事所淹没的黑暗平原上撤退,进而在明朗的、可策略性‘总揽全局’的制高点上避难”。 三、重构政府和中职学校关系的举措
2015年5月,教育部出台的《关于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围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以落实学校办学主体地位、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为核心任务,加快健全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以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管理方式为前提,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主动开拓为学校、教师和学生服务的新形式、新途径;以推进科学、规范的教育评价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政府、学校、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中等职业学校作为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培养目标的特殊性,中职学校与市场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在重构政府和中职学校的关系时,在教育系统外部,政府要成为中职学校和企业联系和沟通的“桥梁”,起好纽带作用;在教育系统内部,要遵循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处理好中职学校和政府的关系,提升政府管理中职学校的能力,使政府的管理科学化、民主化。
1.政府要创新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模式,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校企合作办学不是权宜之计,而是职业学校根据时代要求所做出的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必须选择的发展道路。校企合作管理模式的创新,是关系到职业学校能否沿着产学结合的办学方向继续朝纵深发展的关键举措。要深化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争取行业企业在专业设置、教学指导、提供实习岗位、改善实习实训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建立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职业院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
2.要厘清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发挥办学积极性
在职责分工上,应建立起政府统筹,教育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职业教育宏观管理系统。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和协调职能,协调好教育部门、劳动人事部门、行业和企业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避免各部门对中职学校的重复管理和交叉管理,减轻中职学校的负担,保证中职学校的长足发展。另外,政府还要改变自身的管理方式,由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向由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中职教育进行宏观管理。
3.要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要依法明确中职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扩大其在招生、专业设置和调整、教师评聘、资源配置、收入分配、校企合作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要加强学校章程和配套制度建设,促使学校依法制定具有各自特色的学校章程,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责编 赵 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