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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法律也相对完善起来,在法律的海洋世界里,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在增强,对于婚前财产的公证已经深入人心。现如今社会的离婚率增高,人们的自我保护增强,法律制度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发挥着相应的作用。人们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相应的民事权利,为防止以后所产生的纠纷,人们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也充分发挥了法律制度对于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作用。
关键词 婚前财产 含义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贾月清,大同市御诚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63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在婚姻开始前将财产进行约定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于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对于两人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真实性以及合法性予以证明,其实证明的是男女双方所构成的一种协议书。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方式,即第一种是在婚姻还未登记之前男女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书,并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登记;另一种则是在婚姻已经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并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登记。
二、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特点
(一)具有自愿性
在公证之时,首要条件即为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并且在根据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进行办理,不得有胁迫、威胁的情形出现。
(二)具有选择性
男女双方当事人在选择公证之后,并不一定需要将全部的财产选择来公证,根据双方的一致同意,可选择将双方当事人的部分财产拿来当公证的标的,并且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公证;也可将全部的财产来作为公证的标的来进行划分和权利的归属来进行分割。
(三)具有合法性
婚前财产公证过程当中,公证机构首先要做的是对男女双方提供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的归属进行审查,然后再出具相应的公证书。
在审查过程当中,首先要确认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男女双方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来进行对财产的公证。
三、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具有的法律效力
(一)保障物权归属问题与物权利益
婚前财产公证对于财产的归属作了明细,有利于分别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进而对个人财产进行了保護。
关于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夫妻之间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或者相关收益,也应当属于个人财产来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支付首付款并进行按揭贷款,结婚之后将该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字的,离婚时可认定为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这些相关的法律条文,笔者认为该条款是不公平的。在离婚时另一方会出现“零财产”的问题。在离婚之时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相关利益问题。但是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相关问题,并且可以躲避法律的这些强硬规定,让夫妻双方对于财产进行约定来进行分割。婚前财产公证显而易见有利于保护男女双方的相关利益。
(二)具有合同约束力
依照法律规定所签订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来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能私自更改合同或者撤销合同,如若一方想要更改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双方进行协商更改。
(三)具有证明作用
公证书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书在执行力、证据力、强制公证方面具有完美的体现。
对于同一事项来说,如若其他的相关证明与公证书相冲突,以公证书为准。公证具有和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公证员必须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财产的合法性都必须要严格的审查,对于所有证明的合同提出相关的合理性意见并予以公证。
在法院审查案件时,法院可以拿公证书作为法律依据来对案件进行处理。由公证处所公证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解决离婚案件时,婚前财产公证书具有证明作用来维持判决。
四、关于婚前财产的完善
(一)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在对夫妻双方建立婚前财产合同之时,应当注意对第三人的保护功能,现行法律当中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对第三人的相对权益保护不足。比如夫妻双方当事人为了躲避债务,恶意將有债务一方的财产转移到无债务一方。致使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不能顺利进行,进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在笔者看来,在为当事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首先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审查,明确债务归谁所偿还,而且在公证时,应当告知第三人。如若第三人同意男女双方建立婚前财产公证且无疑义,该公证则可以对抗第三人,若第三人并不知晓该约定的相关内容,则该婚前协议公证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明确婚前财产的保护范围
在婚前财产公证时,不仅要对有形的财产进行保护,而且也要对无形的财产进行保护。作出对无形财产的权利归属作出符合法律且合理的规定。在如今的社会中,以知识为基础的时代下,无形财产不可小觑。也会产生相当乐观的利益,因此,在公证之时,必须将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都必须进行分割。由此来将夫妻双方的纠纷降到最低。
(三)保护弱势群体
在夫妻双方当事人将财产进行分割以后,我们应当重新来审核分析,看看双方是否存在弱者,生活存在困难的当事人,我们必须以人性化的方式来考虑。一方属于弱者,生活相对来说困难,而另一方较为宽裕,我们应当适当的适用保护原则来作出补偿规定。从立法来讲,是为了保护夫妻当中比较弱势的乙方。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时,公证员应当审查内容,并消除不平等且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条款。公证的目的是使得双方当事人都受益。 五、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所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公平保证缺乏有效性
公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公平效力,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平等的利益,尽管目的如此,但是在实践当中公证并不能完全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使得夫妻双方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
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当事人对待婚姻存续期间所付出的精力,一般来说女的比男的付出的更多,女的超持家庭,为家庭照顾子女、老人;并将家庭打理的井井有条,而男人很少为此作出贡献,男人大多数的任务是赚钱,很少花大量的时间来打理家庭。丈夫比妻子拥有更多的物质上的财富。若按照婚姻财产公证来说,男方所拥有的财富归男方,女方的归女方,女方则处于弱势状态,一旦婚姻破裂。女方将会遭受很大的打击,然而婚前财产公证不能克服这样相对的困难,从法律层面来讲,无法保护弱势一方的正当利益,使得夫妻双方不平等。
(二)权利保障缺乏充分性
在夫妻双方当事人作婚前财产公证时,所涉及的财产是不全面的,是有限的,因为对未来的财富并不能预测到。对于这些财产来说。对于那些不能预期的财产,我们称之为协议外的财富,对于这些,我们就不能写进婚前财产协议当中,因此对于该部分财产的归属,我们就不能对这部分财产所进行保护。
(三)程序运行缺乏公示性
在《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法条只是婚姻当事人对于财产作出了规定,并未说明该约定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以何种方式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协议书之时应当通知债权人,确保债权人应有的权利,现实生活当中会有很多夫妻以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来逃避债务。
(四)制度运用缺乏强制性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没有强制性,只有当夫妻双方当事人自愿来办理,我们方可为其办理公证,我们立法并未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结婚前的必备程序。
(五)目的实现缺乏积极性
在大多人看来,在结婚之前来谈论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一件荒谬的事情,特别俗气的想法。在婚姻缔结之前研究各自的财产,更有甚者還在探讨离婚之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对于这些想法的提出者,如若是男方来提出,则被人们认为该男子是一个小器之人,会给对方心里形成一个不好的印象,若是女方提出来做婚前财产公证的话,或许会被人们认可。但是,不管是男女谁来申请,都会给他们之间的情感埋下隐患。
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就是为防止在婚姻破裂之时,对于财产的处理不能更好的来分配,所有才将婚前财产公证来将其分割。以至离婚产生纠纷时,能够更好的解决所产生的矛盾。使得财产纠纷能够迅速的解决。
综上所述,当事人缺乏主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积极因素,因而不倾向于主动要求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当今社会中已经是大趋势,大多数人会选择在婚姻缔结之时来公证婚前财产,这是一种对婚姻高度理性的表现,当夫妻双方婚姻破裂要离婚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减少在分配财产时所产生的纠纷,作为一种法律依据赖维持离婚财产分配。随着个人财产不断积聚和婚姻自由程度逐步提高,不难想象,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将呈现出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刘莹.浅谈婚前财产公证.今日科苑.2008(12).
[2]胡中元.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辩护.中国公证.2004(8).
[3]康峰.试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安徽公证.2002(1).
关键词 婚前财产 含义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贾月清,大同市御诚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63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在婚姻开始前将财产进行约定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于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对于两人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真实性以及合法性予以证明,其实证明的是男女双方所构成的一种协议书。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方式,即第一种是在婚姻还未登记之前男女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书,并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登记;另一种则是在婚姻已经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并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登记。
二、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特点
(一)具有自愿性
在公证之时,首要条件即为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并且在根据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进行办理,不得有胁迫、威胁的情形出现。
(二)具有选择性
男女双方当事人在选择公证之后,并不一定需要将全部的财产选择来公证,根据双方的一致同意,可选择将双方当事人的部分财产拿来当公证的标的,并且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公证;也可将全部的财产来作为公证的标的来进行划分和权利的归属来进行分割。
(三)具有合法性
婚前财产公证过程当中,公证机构首先要做的是对男女双方提供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的归属进行审查,然后再出具相应的公证书。
在审查过程当中,首先要确认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男女双方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来进行对财产的公证。
三、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具有的法律效力
(一)保障物权归属问题与物权利益
婚前财产公证对于财产的归属作了明细,有利于分别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进而对个人财产进行了保護。
关于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夫妻之间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或者相关收益,也应当属于个人财产来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支付首付款并进行按揭贷款,结婚之后将该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字的,离婚时可认定为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这些相关的法律条文,笔者认为该条款是不公平的。在离婚时另一方会出现“零财产”的问题。在离婚之时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相关利益问题。但是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相关问题,并且可以躲避法律的这些强硬规定,让夫妻双方对于财产进行约定来进行分割。婚前财产公证显而易见有利于保护男女双方的相关利益。
(二)具有合同约束力
依照法律规定所签订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来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能私自更改合同或者撤销合同,如若一方想要更改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双方进行协商更改。
(三)具有证明作用
公证书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书在执行力、证据力、强制公证方面具有完美的体现。
对于同一事项来说,如若其他的相关证明与公证书相冲突,以公证书为准。公证具有和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公证员必须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财产的合法性都必须要严格的审查,对于所有证明的合同提出相关的合理性意见并予以公证。
在法院审查案件时,法院可以拿公证书作为法律依据来对案件进行处理。由公证处所公证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解决离婚案件时,婚前财产公证书具有证明作用来维持判决。
四、关于婚前财产的完善
(一)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在对夫妻双方建立婚前财产合同之时,应当注意对第三人的保护功能,现行法律当中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对第三人的相对权益保护不足。比如夫妻双方当事人为了躲避债务,恶意將有债务一方的财产转移到无债务一方。致使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不能顺利进行,进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在笔者看来,在为当事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首先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审查,明确债务归谁所偿还,而且在公证时,应当告知第三人。如若第三人同意男女双方建立婚前财产公证且无疑义,该公证则可以对抗第三人,若第三人并不知晓该约定的相关内容,则该婚前协议公证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明确婚前财产的保护范围
在婚前财产公证时,不仅要对有形的财产进行保护,而且也要对无形的财产进行保护。作出对无形财产的权利归属作出符合法律且合理的规定。在如今的社会中,以知识为基础的时代下,无形财产不可小觑。也会产生相当乐观的利益,因此,在公证之时,必须将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都必须进行分割。由此来将夫妻双方的纠纷降到最低。
(三)保护弱势群体
在夫妻双方当事人将财产进行分割以后,我们应当重新来审核分析,看看双方是否存在弱者,生活存在困难的当事人,我们必须以人性化的方式来考虑。一方属于弱者,生活相对来说困难,而另一方较为宽裕,我们应当适当的适用保护原则来作出补偿规定。从立法来讲,是为了保护夫妻当中比较弱势的乙方。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时,公证员应当审查内容,并消除不平等且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条款。公证的目的是使得双方当事人都受益。 五、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所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公平保证缺乏有效性
公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公平效力,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平等的利益,尽管目的如此,但是在实践当中公证并不能完全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使得夫妻双方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
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当事人对待婚姻存续期间所付出的精力,一般来说女的比男的付出的更多,女的超持家庭,为家庭照顾子女、老人;并将家庭打理的井井有条,而男人很少为此作出贡献,男人大多数的任务是赚钱,很少花大量的时间来打理家庭。丈夫比妻子拥有更多的物质上的财富。若按照婚姻财产公证来说,男方所拥有的财富归男方,女方的归女方,女方则处于弱势状态,一旦婚姻破裂。女方将会遭受很大的打击,然而婚前财产公证不能克服这样相对的困难,从法律层面来讲,无法保护弱势一方的正当利益,使得夫妻双方不平等。
(二)权利保障缺乏充分性
在夫妻双方当事人作婚前财产公证时,所涉及的财产是不全面的,是有限的,因为对未来的财富并不能预测到。对于这些财产来说。对于那些不能预期的财产,我们称之为协议外的财富,对于这些,我们就不能写进婚前财产协议当中,因此对于该部分财产的归属,我们就不能对这部分财产所进行保护。
(三)程序运行缺乏公示性
在《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法条只是婚姻当事人对于财产作出了规定,并未说明该约定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以何种方式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协议书之时应当通知债权人,确保债权人应有的权利,现实生活当中会有很多夫妻以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来逃避债务。
(四)制度运用缺乏强制性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没有强制性,只有当夫妻双方当事人自愿来办理,我们方可为其办理公证,我们立法并未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结婚前的必备程序。
(五)目的实现缺乏积极性
在大多人看来,在结婚之前来谈论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一件荒谬的事情,特别俗气的想法。在婚姻缔结之前研究各自的财产,更有甚者還在探讨离婚之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对于这些想法的提出者,如若是男方来提出,则被人们认为该男子是一个小器之人,会给对方心里形成一个不好的印象,若是女方提出来做婚前财产公证的话,或许会被人们认可。但是,不管是男女谁来申请,都会给他们之间的情感埋下隐患。
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就是为防止在婚姻破裂之时,对于财产的处理不能更好的来分配,所有才将婚前财产公证来将其分割。以至离婚产生纠纷时,能够更好的解决所产生的矛盾。使得财产纠纷能够迅速的解决。
综上所述,当事人缺乏主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积极因素,因而不倾向于主动要求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当今社会中已经是大趋势,大多数人会选择在婚姻缔结之时来公证婚前财产,这是一种对婚姻高度理性的表现,当夫妻双方婚姻破裂要离婚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减少在分配财产时所产生的纠纷,作为一种法律依据赖维持离婚财产分配。随着个人财产不断积聚和婚姻自由程度逐步提高,不难想象,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将呈现出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刘莹.浅谈婚前财产公证.今日科苑.2008(12).
[2]胡中元.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辩护.中国公证.2004(8).
[3]康峰.试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安徽公证.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