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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政府采购的负面新闻时有曝光,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质疑也颇多,严重影响其公信力。政府采购从过程到结果公开不到位,导致其缺乏有效监督,且业界之外的公众对政府采购的运行状况、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也普遍缺乏全面系统的了解。要扭转此局面,务须树立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按照要求全面、规范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以公开促规范、树公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追求货币价值的最大化是各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目标,即要求在采购过程中既要节约财政资金,又要确保所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实现性价比最优。此外,政府采购还具有诸如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扶持中小企业、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就业等功能。
为了实现上述功能,必须公开政府采购的有关信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首先,这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消除信息不对称是公平竞争的前提。政府采购要让所有的供应商都了解采购信息,以便让其决定是否参与采购活动。因此,采购公告、采购内容、采购规格、评审标准、采购结果应当对所有已知和未知的供应商公开。唯有公开,各界方有可能审视招标可能存在的不公正,及时纠偏。其次,这是政府采购的公共属性决定的。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收入,这些经费如何使用,必须向社会作出充分说明。管理部门是否严格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主体进行监管,也需要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晓。这是防止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滋生腐败所必需的。最后,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也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對政府采购的监管除了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核、过程管理、结果审查外,还需要借公开之手提升监管能力。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采购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协助管理者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特别是,公开供应商的信息及其违法违规信息,也是新时期信用监管的重要方面。
所以,政府采购信息不但要公开,还要公开得“好”。即不仅要向供应商公开,还要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不但要向已知的“熟人”供应商公开,还要向各种潜在的“生人”供应商公开。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不仅要通过登报、贴公告等传统方式,还要借助互联网不受时空限制的优点,利用网站集中发布有关信息。不但要公开每一次政府采购的需求,否则别人无法投标,公众无从判断采购需求是否合理、是否已经通过设定各类标准暗中选定了采购商;还要公开采购的过程,尤为重要的是公开采购的结果(包括中标的供应商、中标的商品与服务的规格、单价、服务条款等),以判断是否只买贵的、不买好的,是否存在低价中标后用增加服务等手段找补差价的情况。
为此,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反复强调要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财政部也多次发布文件,明确和细化公开要求与标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都需要公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但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2016年末发布的评估报告显示,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虽有进步,但仍不理想。首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不统一,信息发布“碎片化”。部分地区尚未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信息无从查询。部分地区在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部门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多平台发布信息,尤其是,多个政府采购平台发布的信息较为随意,不全面或部分重复,公众难查询。其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栏目空白、信息陈旧、更新滞后。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在招标结束后,立即将信息删除。再次,协议供货模式项目信息公开情况整体不理想。协议供货采购模式被冠名为“电子集市” “网上超市” “电子商城”等五花八门的名称,一般人员很难判断。特别是,协议供货模式的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整体欠佳。如入围结果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在31个省区市和93个地市中,有4家省级政府、33家地市级政府未公开任何入围结果的信息;另外,协议供货模式的详细采购结果公开率也很低,有5家省级政府、14家地市级政府未公开详细的采购结果信息。最后,涉政府采购的投诉及处罚结果公开不理想。在31家省级政府中,有3家未公开投诉处理信息;在93家地市级政府中,有35家未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有24家省级政府以及33家地市级政府未公开违规处罚信息。
公开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构建法治政府、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保障,也是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公众认知度及认可度的必然要求。为此,2017年5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除提高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认识外,还要做到:其一,同步推进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和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规范并逐步统一全国政府采购的模式,避免出现各地方打着创新的旗号,推出各式各样、名称各异的变通模式,给公开和监管带来各种新问题。在发挥公开对规范行为活动倒逼作用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让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更经得住法治的考验和社会的质疑。其二,加强政府采购公开平台建设。建议各地建立或指定专门集中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平台,并向社会公布,防止公众在面对众多网站时,无法确定权威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财政部门应集中发布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门户网站链接,提升政府采购公开平台的友好性,方便公众查询。其三,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标准化建设,逐步统一政府采购的公开栏目、公开要素和公开标准。建议结合政府采购的环节、信息种类等,细化公开标准,明确公开的时限、方式、内容,让公开的要求更具有刚性,这也有助于社会各界根据公开的信息,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有效的监督和评议。同时,还应当从方便公众的角度,推行政府采购信息的集中公开机制,设定统一的模板(表格或信息系统),以月度、季度为周期,将采购人、供应商、产品、规格、价格、数量等关键信息进行集中公开。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追求货币价值的最大化是各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目标,即要求在采购过程中既要节约财政资金,又要确保所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实现性价比最优。此外,政府采购还具有诸如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扶持中小企业、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就业等功能。
为了实现上述功能,必须公开政府采购的有关信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首先,这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消除信息不对称是公平竞争的前提。政府采购要让所有的供应商都了解采购信息,以便让其决定是否参与采购活动。因此,采购公告、采购内容、采购规格、评审标准、采购结果应当对所有已知和未知的供应商公开。唯有公开,各界方有可能审视招标可能存在的不公正,及时纠偏。其次,这是政府采购的公共属性决定的。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收入,这些经费如何使用,必须向社会作出充分说明。管理部门是否严格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主体进行监管,也需要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晓。这是防止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滋生腐败所必需的。最后,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也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對政府采购的监管除了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核、过程管理、结果审查外,还需要借公开之手提升监管能力。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采购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协助管理者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特别是,公开供应商的信息及其违法违规信息,也是新时期信用监管的重要方面。
所以,政府采购信息不但要公开,还要公开得“好”。即不仅要向供应商公开,还要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不但要向已知的“熟人”供应商公开,还要向各种潜在的“生人”供应商公开。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不仅要通过登报、贴公告等传统方式,还要借助互联网不受时空限制的优点,利用网站集中发布有关信息。不但要公开每一次政府采购的需求,否则别人无法投标,公众无从判断采购需求是否合理、是否已经通过设定各类标准暗中选定了采购商;还要公开采购的过程,尤为重要的是公开采购的结果(包括中标的供应商、中标的商品与服务的规格、单价、服务条款等),以判断是否只买贵的、不买好的,是否存在低价中标后用增加服务等手段找补差价的情况。
为此,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反复强调要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财政部也多次发布文件,明确和细化公开要求与标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都需要公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但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2016年末发布的评估报告显示,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虽有进步,但仍不理想。首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不统一,信息发布“碎片化”。部分地区尚未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信息无从查询。部分地区在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部门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多平台发布信息,尤其是,多个政府采购平台发布的信息较为随意,不全面或部分重复,公众难查询。其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栏目空白、信息陈旧、更新滞后。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在招标结束后,立即将信息删除。再次,协议供货模式项目信息公开情况整体不理想。协议供货采购模式被冠名为“电子集市” “网上超市” “电子商城”等五花八门的名称,一般人员很难判断。特别是,协议供货模式的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整体欠佳。如入围结果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在31个省区市和93个地市中,有4家省级政府、33家地市级政府未公开任何入围结果的信息;另外,协议供货模式的详细采购结果公开率也很低,有5家省级政府、14家地市级政府未公开详细的采购结果信息。最后,涉政府采购的投诉及处罚结果公开不理想。在31家省级政府中,有3家未公开投诉处理信息;在93家地市级政府中,有35家未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有24家省级政府以及33家地市级政府未公开违规处罚信息。
公开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构建法治政府、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保障,也是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公众认知度及认可度的必然要求。为此,2017年5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除提高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认识外,还要做到:其一,同步推进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和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规范并逐步统一全国政府采购的模式,避免出现各地方打着创新的旗号,推出各式各样、名称各异的变通模式,给公开和监管带来各种新问题。在发挥公开对规范行为活动倒逼作用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让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更经得住法治的考验和社会的质疑。其二,加强政府采购公开平台建设。建议各地建立或指定专门集中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平台,并向社会公布,防止公众在面对众多网站时,无法确定权威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财政部门应集中发布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门户网站链接,提升政府采购公开平台的友好性,方便公众查询。其三,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标准化建设,逐步统一政府采购的公开栏目、公开要素和公开标准。建议结合政府采购的环节、信息种类等,细化公开标准,明确公开的时限、方式、内容,让公开的要求更具有刚性,这也有助于社会各界根据公开的信息,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有效的监督和评议。同时,还应当从方便公众的角度,推行政府采购信息的集中公开机制,设定统一的模板(表格或信息系统),以月度、季度为周期,将采购人、供应商、产品、规格、价格、数量等关键信息进行集中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