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通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以减轻或降低建设项目影响为原则,提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有实际指导意义。
关键词: 河道;建设项目;审查;主要内容;技术要求
中图分类号: TV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地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情况逐年增多。这些建设项目大多是当地重点工程,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但是,这些项目的建设给河道防汛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如何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对防汛和防洪工作的不利影响, 使之有序进行、依法进行、不形成新的行洪障碍,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就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就必须要按照水利部印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进行管理和审批。
1、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管理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资源、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2、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审查要求
根据以上审查内容和近年来工作实际,笔者就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有关技术谈谈自己的体会和见解。
2.1 跨河建筑物
跨河建筑物如桥梁、渡槽、电力铁塔等,一般临河建筑物如码头等的栈桥有时也需要跨越。跨河建筑物跨越河流和堤防等建筑物,主要影响表现为:支墩影响和跨越影响。
技术审查要求:
《堤防设计规范》9.3.1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当需要布置在堤身被水坡时,必须满足堤身设计抗滑和渗流稳定的要求。”
跨河建筑物与堤顶高程之间应适当留有一定的净空,以便为以后的堤顶加高加固留有余地,堤顶高程的确定一般在现状堤顶高程基础上加2.2至2.5米控制。
当跨河建筑物与堤顶平交时,要求梁底高程应高于规划堤顶高程,并适当考虑安全超高。跨河建筑物与堤顶平交,还应与平交的堤防顺接,并保持防汛抢险交通顺畅。
跨河建筑物布置在河道内的支墩会压缩河道过水断面,造成河道壅水和冲刷,影响河道行洪、输水。建筑物支墩壅水在河道高水位时会明显加大防汛压力,而冲刷则对河道岸坡稳定和河势变化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原有防护工程失效或破坏。因此对于比降平缓、流速较小的河道,一般防护要求为上游50至100米,下游100至200米,具体则因河道及堤防的重要程度、河道地质状况和河势稳定情况而异。护坡和护岸的高度要求,一般要求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基础应在冲刷线以下。
跨河建筑物一般要求支墩轴线布置应与水流方向保持一致,以避免对河势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支墩采用壁式支墩的,尤其应注意保持与水流方向一致。经观测表明,对重要河流、流速和比降较大的河流,由于壁式支墩的特性,与水流方向的交角稍有变化则影响成倍增加。由于天然河道的特性,水流在一年中水位随时不断变化,主流轴线也同时改变,影响也不同,对于具体建筑物设计而言,往往只能保证建筑物支墩轴线在大流量高水位时保持与主流方向一致, 因此,对重要河流和堤防,要求河道、岸坡的防护应根据模型试验结果确定或相应加大。
按照规范规定,堤防迎水面堤身设计断面内,一般不得设置支墩。对布置堤身背水侧设计断面内及对堤防渗流稳定有影响的支墩,建设单位在施工时应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做好基础防渗工作。
2.2 穿河穿堤建筑物
穿河、穿堤建筑物如穿堤管道、隧道、缆线及涵闸等建筑物。
穿河、穿堤管道一般从河底穿越或堤基穿越。对河道及堤防的主要影响包括:施工期影响和运行期影响。穿河、穿堤管道如引水管、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多为高压管道,工作时常产生一定的振动,对河道、堤防安全有一定影响。穿河、穿堤管道在河底或堤基穿越,由于管道较长极易在运行中产生不均匀沉陷而发生破坏,应注意研究分缝的合理性和防止产生不均匀沉陷。穿河、穿堤管道老化后的处理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应在设计中加以考虑。
技术审查要求:
《堤防设计规范》(GB 50286-98)规定: “穿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底部高程应高于堤防设计洪水位,当在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的闸门或阀门,并能应在防洪要求的时限内关闭。压力管道和各类热力需要穿过堤防时,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通过”(强制条款)。
根据以上规范,对压力管道规范要求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穿越。但对于石油天然气等高压、危险、易燃、易爆品,又要求尽量不要架空布置,随着现代施工技术的进步,新型施工方法如定向钻等可以在堤基或河底穿越,由于基底土层埋置深度大,扰动影响较小,根据对目前已施工的工程分析,只要处理措施得当,影响可以降低至最小。因此,当压力管道不能在设计洪水位以上穿越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加强对工程运行期的观测,保证防洪工程安全。如对管道周围采取灌浆、设置截渗环等处理措施,在竖井及管壁周围进行灌浆处理和截渗,严格控制施工回填土质量等。
对穿堤涵闸,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基础处理和施工回填土的质量,严格控制压实度等指标,保证回填土施工质量,尤其要注意对涵管分缝接头处的处理和控制道。运行中应加强对渗流、位移等资料观测,认真分析。
2.3 临河建筑物
临河建筑物包括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对河道、堤防的影响主要是建筑物的阻水、挑流以及局部流态改变对河道行洪和堤防及其他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
技术审查要求:
对码头等临河建筑物,为减轻上述影响,审查时应注意码头应尽可能少占河道有效过水断面,低水码头前沿顶高程一般应不高于河滩地50厘米,高水码头梁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高水码头排架桩(柱)应采用圆型截面并应适当减少横向联接杆件。如设置皮带机,皮带机梁底高程一般也应高于设计洪水位,皮带机支架应尽可能布置在堤身有效设计断面以外。当汛期来临时,临时货场不应放置货物,当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码头应启动汛期运行方案或停运,以保证港口码头和防洪工程安全。
3、结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技术要求还处在探索阶段,一些认识还不成熟,需要不断探索和在实践中检验和总结,以上是笔者的一些肤浅认识,本文抛砖引玉,以共同商榷。
关键词: 河道;建设项目;审查;主要内容;技术要求
中图分类号: TV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地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情况逐年增多。这些建设项目大多是当地重点工程,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但是,这些项目的建设给河道防汛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如何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对防汛和防洪工作的不利影响, 使之有序进行、依法进行、不形成新的行洪障碍,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就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就必须要按照水利部印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进行管理和审批。
1、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管理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资源、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2、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审查要求
根据以上审查内容和近年来工作实际,笔者就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有关技术谈谈自己的体会和见解。
2.1 跨河建筑物
跨河建筑物如桥梁、渡槽、电力铁塔等,一般临河建筑物如码头等的栈桥有时也需要跨越。跨河建筑物跨越河流和堤防等建筑物,主要影响表现为:支墩影响和跨越影响。
技术审查要求:
《堤防设计规范》9.3.1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当需要布置在堤身被水坡时,必须满足堤身设计抗滑和渗流稳定的要求。”
跨河建筑物与堤顶高程之间应适当留有一定的净空,以便为以后的堤顶加高加固留有余地,堤顶高程的确定一般在现状堤顶高程基础上加2.2至2.5米控制。
当跨河建筑物与堤顶平交时,要求梁底高程应高于规划堤顶高程,并适当考虑安全超高。跨河建筑物与堤顶平交,还应与平交的堤防顺接,并保持防汛抢险交通顺畅。
跨河建筑物布置在河道内的支墩会压缩河道过水断面,造成河道壅水和冲刷,影响河道行洪、输水。建筑物支墩壅水在河道高水位时会明显加大防汛压力,而冲刷则对河道岸坡稳定和河势变化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原有防护工程失效或破坏。因此对于比降平缓、流速较小的河道,一般防护要求为上游50至100米,下游100至200米,具体则因河道及堤防的重要程度、河道地质状况和河势稳定情况而异。护坡和护岸的高度要求,一般要求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基础应在冲刷线以下。
跨河建筑物一般要求支墩轴线布置应与水流方向保持一致,以避免对河势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支墩采用壁式支墩的,尤其应注意保持与水流方向一致。经观测表明,对重要河流、流速和比降较大的河流,由于壁式支墩的特性,与水流方向的交角稍有变化则影响成倍增加。由于天然河道的特性,水流在一年中水位随时不断变化,主流轴线也同时改变,影响也不同,对于具体建筑物设计而言,往往只能保证建筑物支墩轴线在大流量高水位时保持与主流方向一致, 因此,对重要河流和堤防,要求河道、岸坡的防护应根据模型试验结果确定或相应加大。
按照规范规定,堤防迎水面堤身设计断面内,一般不得设置支墩。对布置堤身背水侧设计断面内及对堤防渗流稳定有影响的支墩,建设单位在施工时应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做好基础防渗工作。
2.2 穿河穿堤建筑物
穿河、穿堤建筑物如穿堤管道、隧道、缆线及涵闸等建筑物。
穿河、穿堤管道一般从河底穿越或堤基穿越。对河道及堤防的主要影响包括:施工期影响和运行期影响。穿河、穿堤管道如引水管、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多为高压管道,工作时常产生一定的振动,对河道、堤防安全有一定影响。穿河、穿堤管道在河底或堤基穿越,由于管道较长极易在运行中产生不均匀沉陷而发生破坏,应注意研究分缝的合理性和防止产生不均匀沉陷。穿河、穿堤管道老化后的处理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应在设计中加以考虑。
技术审查要求:
《堤防设计规范》(GB 50286-98)规定: “穿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底部高程应高于堤防设计洪水位,当在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的闸门或阀门,并能应在防洪要求的时限内关闭。压力管道和各类热力需要穿过堤防时,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通过”(强制条款)。
根据以上规范,对压力管道规范要求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穿越。但对于石油天然气等高压、危险、易燃、易爆品,又要求尽量不要架空布置,随着现代施工技术的进步,新型施工方法如定向钻等可以在堤基或河底穿越,由于基底土层埋置深度大,扰动影响较小,根据对目前已施工的工程分析,只要处理措施得当,影响可以降低至最小。因此,当压力管道不能在设计洪水位以上穿越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加强对工程运行期的观测,保证防洪工程安全。如对管道周围采取灌浆、设置截渗环等处理措施,在竖井及管壁周围进行灌浆处理和截渗,严格控制施工回填土质量等。
对穿堤涵闸,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基础处理和施工回填土的质量,严格控制压实度等指标,保证回填土施工质量,尤其要注意对涵管分缝接头处的处理和控制道。运行中应加强对渗流、位移等资料观测,认真分析。
2.3 临河建筑物
临河建筑物包括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对河道、堤防的影响主要是建筑物的阻水、挑流以及局部流态改变对河道行洪和堤防及其他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
技术审查要求:
对码头等临河建筑物,为减轻上述影响,审查时应注意码头应尽可能少占河道有效过水断面,低水码头前沿顶高程一般应不高于河滩地50厘米,高水码头梁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高水码头排架桩(柱)应采用圆型截面并应适当减少横向联接杆件。如设置皮带机,皮带机梁底高程一般也应高于设计洪水位,皮带机支架应尽可能布置在堤身有效设计断面以外。当汛期来临时,临时货场不应放置货物,当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码头应启动汛期运行方案或停运,以保证港口码头和防洪工程安全。
3、结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技术要求还处在探索阶段,一些认识还不成熟,需要不断探索和在实践中检验和总结,以上是笔者的一些肤浅认识,本文抛砖引玉,以共同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