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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是众多非法行医行为中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也不断加大执法和处罚的力度。但是由于有多部卫生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做出了规范和制约,因此在具体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统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结合执法实践,目前规范此行为的法律法规适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另一种尹同时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者通过对这三部法律法规条文内容、立法精神的分析,结合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时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