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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夏飞购买了原审第三人彭继华的争议房屋并在原审被告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处领取了争议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审被告以原审第三人提供的土地证件无效为由,注销了给原审原告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引发诉讼。案件审理中通过运用行政法理论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保护了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中提出的立法、执法及司法上所存在的其他问题,也同样值得关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