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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对于司法腐败隐患的讨论多集中在具体制度的微观改良上,而忽略了宏观的国家权力配置框架对于司法腐败生成的基础性影响。司法权在我国现行的权力配置框架下无法明确自身定位。呈现出三权交错和以行(政权)为主的混乱权力配置局面,独立性丧失贻尽,加之其内部自我配置体系的矛盾与冲突,导致司法权不断脱离预定运行轨道,暴露出诸多腐败隐患。因此,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在微观审视的同时,注重一种宏观的透视,以科学的权力配置体系来带动、保障治理司法腐败各项措施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