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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当防卫的认定长期以来呈现出一种“唯结果论”的倾向,即根据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来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这实则是一种严重的“司法异化”。而人们将“结果无价值论”等同为“结果责任”的观念误解以及中国人特殊的生死观与实用理性思维所导致的司法裁判功能的错误定位正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欲有效扭转“唯结果论”的错误司法裁判思维,亟需对《刑法》第20条第2款中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等词语重新做教义学分析,并针对防卫过当的认定建立更为严格的控制机制,即被害人自我答责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