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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ADR机制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在我国乃至世界上都有着悠久历史,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专业性ADR机制在发达国家发展迅速,而我国大陆在该领域进展缓慢。当前,我国推行银行业ADR机制机遇与风险并存,中国银监会适应社会需求,建立了当前大陆最为完善的银行业ADR机制。然而,该机制仍有不完善之处,可以通过合理优化进行完善。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银行业;可行性;机制构想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s)机制,在我国被通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诉讼制度以外的解决纠纷的机制或程序的总称,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解决纠纷时无需经过法定机构或正式的法律程序,就有关争议的事项进行自我协商或协调解决的一种方式[1]。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大陆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而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完全适应需求,这给司法机构乃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分析构建银行业ADR机制的可行性,并尝试提出完善配套机制的构想。
一、ADR机制与我国银行业结合现状
我国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历史上就行成了“和为贵”,依靠人情、地缘关系解决纠纷的传统。因此,ADR机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调解和仲裁是当前我国最常用的非诉争端解决方式,一项民意调查表明,在ADR的所有方法中,调解的使用率为48%,仲裁为43%[2]。其中,调解较完善,仲裁较薄弱。
我国的调解(mediation)制度主要有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两种,自古以来就是重要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颁布《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确立了ADR制度。建国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等条例法规的颁布,确立了调解在纠纷处理中的地位。
仲裁(arbitration)是当前我国唯一专项立法规制的ADR机制,自《仲裁法》(1995年)颁行以来,我国的仲裁制度并未起到预期作用,突出表现为:我国仲裁的适用领域较保守,人员、费用门槛较高,公众的仲裁意识较淡薄,仲裁区域发展良莠不齐,司法机关对仲裁机构的支持力度不足等等。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业纠纷呈现出专业性强、发生率高、社会影响大、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等特征。当前,我国尚无专项法规对银行业纠纷进行规制,大量纠纷仍通过传统诉讼途径解决,而法官并非“通才”,受个人素质、知识储备所限,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障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中,往往显得力不从心[3]。
二、银行业ADR机制运营可行性分析
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小岛武司将ADR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①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②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③纠纷解决主体ADR具有非职业化特征;④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⑤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水平式的或平等的;⑥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4]。下面,我们来对比银行业ADR机制运营的优劣点,探究银行业ADR机制是否适合我国社会现实。
ADR不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而是以法律为底线形成的理性选择结果[5]。以诉讼为主要参照,简述ADR机制与我国社会的契合点。
1.经济成本较低
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较而言,诉讼永远是一种成本最高的救济方式,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费用高的间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它是诉讼制度无法治愈的病疾[6]。在银行业争端中,“一元钱纠纷”随处可见,ADR机制则能够给予投诉人成本低廉、风险较低的救济途径。
2.节省时间成本
当银行业争端发生时,为了达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诉讼程序的历时往往较长。ADR机制则可以采取合意方式缩短时限,达到快速平争之诉的目的,“在当事人可以相互谈判通过合作解决他们的分歧时,则不管相关的法律规则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有效率的。[7]”
3.适合伦理传统
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社会推崇“和为贵”的理念,国民普遍“厌诉”,当事人更喜欢通过协商解决争端,而这就是ADR机制在大陆建立、完善的社会背景。具体到银行业,与其和银行对簿公堂,协商和解更符合消费者的心理预期。
三、银行业ADR机制构想
斟酌比照前文“六要素”,我们不妨设想,一个成功有效的银行业ADR机制需要具有较强公信力的中立评判机构,该机构应配备接受过银行业务培训又知法懂法的ADR人员,并具有较完善的纠纷处理规程,其作出的评判结果还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综合考量各方因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ADR机制,是当前大陆解决银行业纠纷的最优选择。在遵循现有规程的基础上,笔者尝试提出如下建议,进一步提升ADR机制的合理性。
1.恰当利用银监会ADR机制的行政特征
日本学者高见泽磨先生认为“中国解决纠纷的特征不在民间调解的优势,而在于官方诉讼过程的调停性运用”[8]。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其做出的银行业纠纷调处结果具有行政性,出于对社会公信力、成本效益等因素的考虑,银监会ADR机制所具有的行政特征是必要的。要合理运用完善ADR机制,可以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行政性为基础,强化纠纷双方的合意色彩。
2.为争议双方提供有限度的合意空间
首先,除了按有关规程办理投诉纠纷外,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充当中立评判方;其次,若投诉双方能够提出较合理的解决方案,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督促双方依约调解矛盾。
3.注重评判结论的约束力
若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过错,银监会各级机构可以依法迅速采取监管措施予以纠正,但消费者存在过错,则监管部门几乎不能采取任何举措实现公正。若纠纷依照合意方案得到解决,则监管部门作为中立评判方,督促任何一方及时恰当地履行义务,在督促履行时,监管部门需注意职权范围,在必要时请求有关机关部门协助。
参考文献: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岑雅衍,金一波.ADR的法律探析,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5,第八卷第三期
[3]胡素芹.ADR与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太原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4月,第28卷 第2期
[4][日]小岛武司.裁判外纷争处理与法的支配.陈刚译,东京:有斐阁,2000
[5]周晓唯.ADR—一个法经济学视角的探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6]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Robert D.Cotter and Thomas S Ulen,Law and Economics ,Glenview ,Scott, Foresman and Company,1988
[8]张敏,赵元勤.对英美ADR实践的法哲学思考.法治论丛,2000年第18期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银行业;可行性;机制构想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s)机制,在我国被通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诉讼制度以外的解决纠纷的机制或程序的总称,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解决纠纷时无需经过法定机构或正式的法律程序,就有关争议的事项进行自我协商或协调解决的一种方式[1]。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大陆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而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完全适应需求,这给司法机构乃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分析构建银行业ADR机制的可行性,并尝试提出完善配套机制的构想。
一、ADR机制与我国银行业结合现状
我国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历史上就行成了“和为贵”,依靠人情、地缘关系解决纠纷的传统。因此,ADR机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调解和仲裁是当前我国最常用的非诉争端解决方式,一项民意调查表明,在ADR的所有方法中,调解的使用率为48%,仲裁为43%[2]。其中,调解较完善,仲裁较薄弱。
我国的调解(mediation)制度主要有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两种,自古以来就是重要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颁布《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确立了ADR制度。建国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等条例法规的颁布,确立了调解在纠纷处理中的地位。
仲裁(arbitration)是当前我国唯一专项立法规制的ADR机制,自《仲裁法》(1995年)颁行以来,我国的仲裁制度并未起到预期作用,突出表现为:我国仲裁的适用领域较保守,人员、费用门槛较高,公众的仲裁意识较淡薄,仲裁区域发展良莠不齐,司法机关对仲裁机构的支持力度不足等等。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业纠纷呈现出专业性强、发生率高、社会影响大、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等特征。当前,我国尚无专项法规对银行业纠纷进行规制,大量纠纷仍通过传统诉讼途径解决,而法官并非“通才”,受个人素质、知识储备所限,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障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中,往往显得力不从心[3]。
二、银行业ADR机制运营可行性分析
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小岛武司将ADR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①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②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③纠纷解决主体ADR具有非职业化特征;④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⑤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水平式的或平等的;⑥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4]。下面,我们来对比银行业ADR机制运营的优劣点,探究银行业ADR机制是否适合我国社会现实。
ADR不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而是以法律为底线形成的理性选择结果[5]。以诉讼为主要参照,简述ADR机制与我国社会的契合点。
1.经济成本较低
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较而言,诉讼永远是一种成本最高的救济方式,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费用高的间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它是诉讼制度无法治愈的病疾[6]。在银行业争端中,“一元钱纠纷”随处可见,ADR机制则能够给予投诉人成本低廉、风险较低的救济途径。
2.节省时间成本
当银行业争端发生时,为了达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诉讼程序的历时往往较长。ADR机制则可以采取合意方式缩短时限,达到快速平争之诉的目的,“在当事人可以相互谈判通过合作解决他们的分歧时,则不管相关的法律规则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有效率的。[7]”
3.适合伦理传统
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社会推崇“和为贵”的理念,国民普遍“厌诉”,当事人更喜欢通过协商解决争端,而这就是ADR机制在大陆建立、完善的社会背景。具体到银行业,与其和银行对簿公堂,协商和解更符合消费者的心理预期。
三、银行业ADR机制构想
斟酌比照前文“六要素”,我们不妨设想,一个成功有效的银行业ADR机制需要具有较强公信力的中立评判机构,该机构应配备接受过银行业务培训又知法懂法的ADR人员,并具有较完善的纠纷处理规程,其作出的评判结果还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综合考量各方因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ADR机制,是当前大陆解决银行业纠纷的最优选择。在遵循现有规程的基础上,笔者尝试提出如下建议,进一步提升ADR机制的合理性。
1.恰当利用银监会ADR机制的行政特征
日本学者高见泽磨先生认为“中国解决纠纷的特征不在民间调解的优势,而在于官方诉讼过程的调停性运用”[8]。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其做出的银行业纠纷调处结果具有行政性,出于对社会公信力、成本效益等因素的考虑,银监会ADR机制所具有的行政特征是必要的。要合理运用完善ADR机制,可以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行政性为基础,强化纠纷双方的合意色彩。
2.为争议双方提供有限度的合意空间
首先,除了按有关规程办理投诉纠纷外,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充当中立评判方;其次,若投诉双方能够提出较合理的解决方案,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督促双方依约调解矛盾。
3.注重评判结论的约束力
若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过错,银监会各级机构可以依法迅速采取监管措施予以纠正,但消费者存在过错,则监管部门几乎不能采取任何举措实现公正。若纠纷依照合意方案得到解决,则监管部门作为中立评判方,督促任何一方及时恰当地履行义务,在督促履行时,监管部门需注意职权范围,在必要时请求有关机关部门协助。
参考文献: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岑雅衍,金一波.ADR的法律探析,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5,第八卷第三期
[3]胡素芹.ADR与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太原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4月,第28卷 第2期
[4][日]小岛武司.裁判外纷争处理与法的支配.陈刚译,东京:有斐阁,2000
[5]周晓唯.ADR—一个法经济学视角的探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6]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Robert D.Cotter and Thomas S Ulen,Law and Economics ,Glenview ,Scott, Foresman and Company,1988
[8]张敏,赵元勤.对英美ADR实践的法哲学思考.法治论丛,2000年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