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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形式的心理报告,如果没有严格的程序和严密的防范措施,也可能被操纵、造假,导致权力滥用,引发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
见母亲被人捅死,两个未成年少年和父亲追上行凶者,将其打死。父亲被判刑十年之余,两名少年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上法庭。日前,深圳市龙岗法院在判决时,首次将法院社工帮教服务站心理咨询师作出的个性测试结果(俗称心理报告)作为重要判案依据之一,分别将两未成年被告人轻判缓刑。
心理报告作为量刑依据,以往既没有看到过类似的案例,同样也没有看到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有些人恐怕会产生狐疑:这是不是违法裁判,会不会造成司法滥用权力、司法腐败呢?
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这个心理报告。据称,龙岗法院社工帮教服务站心理咨询师多次到看守所与余氏兄弟沟通,在深入了解其内心想法后,对其进行了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该测试原先是由是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哈瑟韦和麦金力于40年代制定的,问卷的制定方法是分别对正常人和精神病人进行预测,以确定在哪些条目上不同人有显著不同的反应模式,原本测验最常用于鉴别精神疾病,后来也用于司法审判、犯罪调查等。
经过测验后,得出的结论是两个少年对社会的仇视程度很低,没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这个心理报告所起到的作用的是,证实他们“对社会的仇视程度很低,没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换一句话说,就是对他们轻判,实际上对社会不会产生多大的危害。
人身危险性低、再犯可能性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在量刑上从轻,是有理论依据的。对于一个被告人,法律之所以要判处他相应的刑罚,是基于两种考虑,一种是报应,一种是预防,也就是说,社会要对他所犯的罪进行惩罚,同时考虑到他人身具有危险,要预防他重新犯罪,危害社会。
如果一个被告人,他具有强烈的反社会倾向,是惯犯、累犯等,那么,他对社会再次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就更大,因此,法律就要对他处更重的刑罚,以加强对社会的预防;反之,如果一个人只是偶犯、激情犯、过失犯等,他们反社会的倾向比较小,对社会再次产生危害也比较小,那么,法律可以对他处更轻的刑罚。
并且,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人身危险性小作为从轻、减轻的依据,但法律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常常运用“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重、从轻裁判,而人身危险性就是法官经常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之一。
从本案来看,两名未成年被告人虽然犯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他们是从犯,且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两人未成年,法官再综合对他们心理报告揭示出的他们人身危险性比较低等因素,判处他们缓刑,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反而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体现了司法“以人为本”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作为一种测试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新形式——心理报告,其实不仅可以在这个案件中适用,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都可以推广,用以帮助法官更为准确地了解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实际情况,更好地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不过,作为新形式的心理报告,如果没有严格的程序和严密的防范措施,也可能被操纵、造假,导致权力滥用,引发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正如某些地方的精神病鉴定一样,五花八门,乱象从出。因此,在推广心理报告的同时,也要对相应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以及鉴定委托程序进行规范,避免成为新的司法腐败的源泉。
见母亲被人捅死,两个未成年少年和父亲追上行凶者,将其打死。父亲被判刑十年之余,两名少年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上法庭。日前,深圳市龙岗法院在判决时,首次将法院社工帮教服务站心理咨询师作出的个性测试结果(俗称心理报告)作为重要判案依据之一,分别将两未成年被告人轻判缓刑。
心理报告作为量刑依据,以往既没有看到过类似的案例,同样也没有看到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有些人恐怕会产生狐疑:这是不是违法裁判,会不会造成司法滥用权力、司法腐败呢?
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这个心理报告。据称,龙岗法院社工帮教服务站心理咨询师多次到看守所与余氏兄弟沟通,在深入了解其内心想法后,对其进行了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该测试原先是由是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哈瑟韦和麦金力于40年代制定的,问卷的制定方法是分别对正常人和精神病人进行预测,以确定在哪些条目上不同人有显著不同的反应模式,原本测验最常用于鉴别精神疾病,后来也用于司法审判、犯罪调查等。
经过测验后,得出的结论是两个少年对社会的仇视程度很低,没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这个心理报告所起到的作用的是,证实他们“对社会的仇视程度很低,没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换一句话说,就是对他们轻判,实际上对社会不会产生多大的危害。
人身危险性低、再犯可能性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在量刑上从轻,是有理论依据的。对于一个被告人,法律之所以要判处他相应的刑罚,是基于两种考虑,一种是报应,一种是预防,也就是说,社会要对他所犯的罪进行惩罚,同时考虑到他人身具有危险,要预防他重新犯罪,危害社会。
如果一个被告人,他具有强烈的反社会倾向,是惯犯、累犯等,那么,他对社会再次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就更大,因此,法律就要对他处更重的刑罚,以加强对社会的预防;反之,如果一个人只是偶犯、激情犯、过失犯等,他们反社会的倾向比较小,对社会再次产生危害也比较小,那么,法律可以对他处更轻的刑罚。
并且,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人身危险性小作为从轻、减轻的依据,但法律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常常运用“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重、从轻裁判,而人身危险性就是法官经常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之一。
从本案来看,两名未成年被告人虽然犯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他们是从犯,且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两人未成年,法官再综合对他们心理报告揭示出的他们人身危险性比较低等因素,判处他们缓刑,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反而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体现了司法“以人为本”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作为一种测试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新形式——心理报告,其实不仅可以在这个案件中适用,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都可以推广,用以帮助法官更为准确地了解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实际情况,更好地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不过,作为新形式的心理报告,如果没有严格的程序和严密的防范措施,也可能被操纵、造假,导致权力滥用,引发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正如某些地方的精神病鉴定一样,五花八门,乱象从出。因此,在推广心理报告的同时,也要对相应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以及鉴定委托程序进行规范,避免成为新的司法腐败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