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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仓是我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常平仓、义仓等仓储各司其职、相互补充。清初历经康熙朝的初创尝试、雍正朝的大力推行,逐渐建立起全国范围内较为成熟有力的社仓网络。在仓储的具体管理中,雍正朝仓储建设尤其重视对地方官员过多干预、劝捐方式简单粗暴、侵吞仓谷等弊病的整治,于川陕、河南等地区取得了明显成效。
关键词:雍正朝;社仓建社;制度规范;地方实践
中图分类号:K24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4-0006-02
关于雍正皇帝继位的合法性及其个人品性,学界尚存异议,但雍正作为执政者,其澄清吏治、重视民生、繁荣经济的卓著功绩却是不言而喻的。他在位期间创设了多项吏治、经济、民生等方面的制度与政策,为康乾盛世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兴建社仓即是其重要施政方略之一。
一、雍正朝社仓制度的逐步完善
社仓是我国古代仓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寻常年份调剂各地粮食盈缺,荒歉之年则通过赈贷等方式救助災民。社仓初创于隋,复兴于南宋,完备于明清。
清代社仓创始于康熙十八年(1679年),管理更加制度化,运行规制和日常管理方面措施也更周密。“其社义各仓,起于康熙十八年。户部题准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公举本乡之人,出陈易新。春日借贷,秋收偿还,每石取息一斗,岁底州县将数目呈详上司报部”。虽然政府着力于筹建由省会至州县至乡镇,常平仓、义仓、社仓三线并行的仓储网络的设想确为高远,对社仓运行管理等也做了通盘考虑,但康熙年间的社仓建设收效甚微,以致康熙也深感难为,“力谕此事不可行”。雍正即位后,对前朝社会积弊厉行整顿,同时也迈出了大力倡建社仓的步伐。
随着政局稳定和生产复苏,清代人口快速增殖,势必会对社会的食品供应产生压力,粮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在雍正看来,“筹画民食为第一要政”,是以摊丁入亩、耗羡归公以重视农桑,“朕之举行社仓,实因民生起见”,藏富于民以力求“贮蓄于丰年,取资于俭岁,俾民食有赖而荒歉无忧”,丰民食、防灾歉为雍正朝力行社仓的初衷及旨归。雍正二年(1724年),上谕:“前命建社仓,本为民计……一切条约,有司勿预,庶不使社仓顿成官仓。”开宗明义强调社仓的民间性,表明雍正自身对社仓兴建的高度期许,社仓筹建伊始就多次发布谕令,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偏离提出警戒,鞭策百官悉心办理。
二、雍正朝社仓制度实施中的政策偏离与调整
尽管以皇帝为首的中枢机构,制定并不断完善各方面的规范,但各地社仓实践仍然遭遇了多方面的考验。地方督抚虚与委蛇、阳奉阴违,州县官员强迫民捐、收为官利,仓廒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私下售卖,秋后买补不及时、出借不还等,不一而足。
其一,地方官员过多干预社仓建设,甚至代百姓捐纳以迎合上意。直隶总督李维钧据州县大小,责令官员如期捐谷,千石、百石不等,上报十万石以贪功,实则有名无实。闽浙地区,以总督满保为首,各级官员多自行捐谷,总督三千石,巡抚一千石,按察使五百石,再加上道府、州县级官员捐谷,总计两万石,而无一粒民捐。官员代替百姓捐输,实为偷奸耍滑、回避基层劝导之责,罔顾社仓筹建的民生大义。
其二,官员劝谕方式简单粗暴,引发民众怨怼。湖广总督杨宗仁太过冒进,州县官员将之转嫁百姓,催交横生。社仓兴建之初,是希望官府督劝之下,吸引富民捐输,使百姓形成“耕三余一”的储粮意识。但部分督抚好大喜功,导致官员捏造仓谷数量,或向百姓强征,以致民怨四起。雍正谕令:“严查不屑逢迎欺隐属员,再速安百姓之疑,皆令知原为百姓,并非为仓谷”,重申社仓之建,只为重视日常粮食积蓄以备灾歉。
其三,社仓管理不善,筹集不易的仓谷多有流失。雍正四年(1726年),为掌握全国仓贮实况,下令严查各省常平仓及新办社仓,发现问题随即上报。浙江巡抚李卫奏称浙人人情狡啬,多利己之心,而不肯轻易捐谷。湖广地区原奏报八十万石存谷,自总督杨宗仁去世后,数年内减至一十七万六千余石,不足三成。直隶内邱县社仓,每借给穷民仓谷一斗,实出只七升有余;社书、乡保等不应出借之人,则每次可借谷十石乃至二十石,仓谷平粜之时,私扣转卖以牟利。社仓存用不计入官方考成,地方管理疏漏难以受到有力约束,好不容易筹备起来的社仓捐谷,被侵蚀者多,实际储量比之上报数目,存在较大缺口。
察觉社仓制度实施中存在偏差后,雍正多能及时督导劝谕各官。雍正二年(1724年)闰四月初四日,上谕:“直省总督、巡抚,社仓之设,原以备荒歉不时之需,用意良厚,然往往行之不善,致兹烦扰,官民俱受其累。朕意以为,奉行之道,宜缓不宜急,宜劝谕百姓听民便自为之,而不当以官法绳之也”。在皇帝的高度关注、部分贤能官员的尽心督办下,劝谕百姓以兴建社仓的工作还是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三、雍正朝各省社仓兴建成效
地级官员是否督办有力,直接关乎朝堂制度执行之成败。川陕总督岳钟琪善于把握朝政要义、灵活处理政务,深得雍正赏识。起初雍正认为川陕地区社仓劝捐行之不通,只好动用正项钱粮购买以筹建。岳钟琪却建议将耗羡归公中原来裁撤的五分约八万多银两,分拨给各州县以买米存贮社仓;劝导富民积谷,每亩积粮二升,遇到灾歉之年,也可自行粜卖,但必须平价出售而不可任意抬高市价,“三年之后,各州县社仓积谷丰裕,将每两五分之火耗奏请减免,停其采买”。火耗来自于民而用之于民,采买谷米存贮于仓,符合社仓创设本意。待初具规模,民人感知出借仓谷之便,自然乐于捐输,已而形成长效机制。
其他省区的社仓兴建也卓有成效。据河南巡抚田文镜奏报,三年内已建成社仓七百九十八座,本息劝捐谷麦合计达到十万九千余石,分贮于各州县以应对灾伤。这样的政绩与田文镜为政严苛的个人作风密切相关,也难免掺入几许强制民愿的因素。在江西,经巡抚裴率度实心劝谕,鄱阳县令李汝霖、宁都县令李治国能够完纳钱粮,并劝民捐输社仓谷一万余石,受到嘉奖,李治国被擢升为知府。
除了谕令百官克勤职守、放手于民,稳步推进社仓建设,雍正帝还不失时机地采取非常措施,巩固社仓持续运转。雍正三年(1725年)九月二十四日,谕令:“草野无知,食不以时,用不以礼,但快目前之有余,罔计异日之不足,一遭旱涝,追悔无从”,规劝各官员应担起衣食父母之责,为任一方,造福一方百姓,趁丰收年月劝导百姓捐谷备荒。
从政策制定上大力倡建社仓,在实践中不断敦促百官实力奉行,对其中所存问题及时纠偏,使得雍正朝的社仓建置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总而言之,任何制度的顺利实施,均需最高决策者坚定合理地推进、适时调整补充,各级官员准确把握政策要义、坚持原则又不失灵活性,以民为本,将有益于民生、有益于国富民强的各项政策真正惠及于民,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接近相关政策的制定初衷。
参考文献:
[1]赵尔巽.清史稿.食货志二·赋役仓库[M].北京:中华书局,1998.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9册[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365.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686.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起居注册:第2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3:1278.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起居注册:第1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3:579-580,220-221.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81,788.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6册[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590-591.
关键词:雍正朝;社仓建社;制度规范;地方实践
中图分类号:K24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4-0006-02
关于雍正皇帝继位的合法性及其个人品性,学界尚存异议,但雍正作为执政者,其澄清吏治、重视民生、繁荣经济的卓著功绩却是不言而喻的。他在位期间创设了多项吏治、经济、民生等方面的制度与政策,为康乾盛世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兴建社仓即是其重要施政方略之一。
一、雍正朝社仓制度的逐步完善
社仓是我国古代仓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寻常年份调剂各地粮食盈缺,荒歉之年则通过赈贷等方式救助災民。社仓初创于隋,复兴于南宋,完备于明清。
清代社仓创始于康熙十八年(1679年),管理更加制度化,运行规制和日常管理方面措施也更周密。“其社义各仓,起于康熙十八年。户部题准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公举本乡之人,出陈易新。春日借贷,秋收偿还,每石取息一斗,岁底州县将数目呈详上司报部”。虽然政府着力于筹建由省会至州县至乡镇,常平仓、义仓、社仓三线并行的仓储网络的设想确为高远,对社仓运行管理等也做了通盘考虑,但康熙年间的社仓建设收效甚微,以致康熙也深感难为,“力谕此事不可行”。雍正即位后,对前朝社会积弊厉行整顿,同时也迈出了大力倡建社仓的步伐。
随着政局稳定和生产复苏,清代人口快速增殖,势必会对社会的食品供应产生压力,粮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在雍正看来,“筹画民食为第一要政”,是以摊丁入亩、耗羡归公以重视农桑,“朕之举行社仓,实因民生起见”,藏富于民以力求“贮蓄于丰年,取资于俭岁,俾民食有赖而荒歉无忧”,丰民食、防灾歉为雍正朝力行社仓的初衷及旨归。雍正二年(1724年),上谕:“前命建社仓,本为民计……一切条约,有司勿预,庶不使社仓顿成官仓。”开宗明义强调社仓的民间性,表明雍正自身对社仓兴建的高度期许,社仓筹建伊始就多次发布谕令,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偏离提出警戒,鞭策百官悉心办理。
二、雍正朝社仓制度实施中的政策偏离与调整
尽管以皇帝为首的中枢机构,制定并不断完善各方面的规范,但各地社仓实践仍然遭遇了多方面的考验。地方督抚虚与委蛇、阳奉阴违,州县官员强迫民捐、收为官利,仓廒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私下售卖,秋后买补不及时、出借不还等,不一而足。
其一,地方官员过多干预社仓建设,甚至代百姓捐纳以迎合上意。直隶总督李维钧据州县大小,责令官员如期捐谷,千石、百石不等,上报十万石以贪功,实则有名无实。闽浙地区,以总督满保为首,各级官员多自行捐谷,总督三千石,巡抚一千石,按察使五百石,再加上道府、州县级官员捐谷,总计两万石,而无一粒民捐。官员代替百姓捐输,实为偷奸耍滑、回避基层劝导之责,罔顾社仓筹建的民生大义。
其二,官员劝谕方式简单粗暴,引发民众怨怼。湖广总督杨宗仁太过冒进,州县官员将之转嫁百姓,催交横生。社仓兴建之初,是希望官府督劝之下,吸引富民捐输,使百姓形成“耕三余一”的储粮意识。但部分督抚好大喜功,导致官员捏造仓谷数量,或向百姓强征,以致民怨四起。雍正谕令:“严查不屑逢迎欺隐属员,再速安百姓之疑,皆令知原为百姓,并非为仓谷”,重申社仓之建,只为重视日常粮食积蓄以备灾歉。
其三,社仓管理不善,筹集不易的仓谷多有流失。雍正四年(1726年),为掌握全国仓贮实况,下令严查各省常平仓及新办社仓,发现问题随即上报。浙江巡抚李卫奏称浙人人情狡啬,多利己之心,而不肯轻易捐谷。湖广地区原奏报八十万石存谷,自总督杨宗仁去世后,数年内减至一十七万六千余石,不足三成。直隶内邱县社仓,每借给穷民仓谷一斗,实出只七升有余;社书、乡保等不应出借之人,则每次可借谷十石乃至二十石,仓谷平粜之时,私扣转卖以牟利。社仓存用不计入官方考成,地方管理疏漏难以受到有力约束,好不容易筹备起来的社仓捐谷,被侵蚀者多,实际储量比之上报数目,存在较大缺口。
察觉社仓制度实施中存在偏差后,雍正多能及时督导劝谕各官。雍正二年(1724年)闰四月初四日,上谕:“直省总督、巡抚,社仓之设,原以备荒歉不时之需,用意良厚,然往往行之不善,致兹烦扰,官民俱受其累。朕意以为,奉行之道,宜缓不宜急,宜劝谕百姓听民便自为之,而不当以官法绳之也”。在皇帝的高度关注、部分贤能官员的尽心督办下,劝谕百姓以兴建社仓的工作还是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三、雍正朝各省社仓兴建成效
地级官员是否督办有力,直接关乎朝堂制度执行之成败。川陕总督岳钟琪善于把握朝政要义、灵活处理政务,深得雍正赏识。起初雍正认为川陕地区社仓劝捐行之不通,只好动用正项钱粮购买以筹建。岳钟琪却建议将耗羡归公中原来裁撤的五分约八万多银两,分拨给各州县以买米存贮社仓;劝导富民积谷,每亩积粮二升,遇到灾歉之年,也可自行粜卖,但必须平价出售而不可任意抬高市价,“三年之后,各州县社仓积谷丰裕,将每两五分之火耗奏请减免,停其采买”。火耗来自于民而用之于民,采买谷米存贮于仓,符合社仓创设本意。待初具规模,民人感知出借仓谷之便,自然乐于捐输,已而形成长效机制。
其他省区的社仓兴建也卓有成效。据河南巡抚田文镜奏报,三年内已建成社仓七百九十八座,本息劝捐谷麦合计达到十万九千余石,分贮于各州县以应对灾伤。这样的政绩与田文镜为政严苛的个人作风密切相关,也难免掺入几许强制民愿的因素。在江西,经巡抚裴率度实心劝谕,鄱阳县令李汝霖、宁都县令李治国能够完纳钱粮,并劝民捐输社仓谷一万余石,受到嘉奖,李治国被擢升为知府。
除了谕令百官克勤职守、放手于民,稳步推进社仓建设,雍正帝还不失时机地采取非常措施,巩固社仓持续运转。雍正三年(1725年)九月二十四日,谕令:“草野无知,食不以时,用不以礼,但快目前之有余,罔计异日之不足,一遭旱涝,追悔无从”,规劝各官员应担起衣食父母之责,为任一方,造福一方百姓,趁丰收年月劝导百姓捐谷备荒。
从政策制定上大力倡建社仓,在实践中不断敦促百官实力奉行,对其中所存问题及时纠偏,使得雍正朝的社仓建置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总而言之,任何制度的顺利实施,均需最高决策者坚定合理地推进、适时调整补充,各级官员准确把握政策要义、坚持原则又不失灵活性,以民为本,将有益于民生、有益于国富民强的各项政策真正惠及于民,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接近相关政策的制定初衷。
参考文献:
[1]赵尔巽.清史稿.食货志二·赋役仓库[M].北京:中华书局,1998.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9册[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365.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686.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起居注册:第2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3:1278.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起居注册:第1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3:579-580,220-221.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81,788.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6册[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590-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