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我国教育的终身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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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构《终身教育法》是时代的客观要求
   教育法制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节领域。换言之,是现代社会与现代教育的必然要求。凭借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的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是各国教育走上现代化的一个标志。建构《终身教育法》,笔者认为,事实上是对时代的回应。言回应,而非简单适应,是表明一种负责任的,有区别的,有选择的适应的能力。我们知道法律具有着一定的滞后性,为了使之真正发挥其调节功能,我们应该努力使法律“更多的回应社会需要”,对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回应。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对秩序瓦解的一种回应。”“在新的环境中,必须通过某些新的设计而不是关于相互义务的缄默的指导原则的内在化来维护社会秩序。”
   众所周知,就教育而言,人类必须通过年龄的各个阶段来获取知识的全体系,并且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终身学习来确保知识的获得。终身教育从根本上言,是使教育不再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义务,消除了—次性教育带给人的苦恼和失败,打破了原有的教育秩序格局。使每个人都有足够的机会发展自我,完善自我。
   (一)国际终身教育立法趋势使然
   “我们所说的终身教育是一系列很具体的思想、实践和成就,换言之,是完全意义上的教育,它包括了教育的所有各个方面,从—“个人出生的那一刻起—‘直到生命终结时为止的不间断的发展,包括了教育各个发展阶段各个关头之间的有机联系。”所以,终身教育理论出现不久便在世界许多国家引起了强烈影响,很快便得到了全球性的普遍认可,突出表现在70年代就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教育思潮开始广泛传播,标志性事件是1970年保罗·朗格朗的《终身教育引论》和1974年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的研究报告《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这甚至被教育界认为是“可以与哥白尼日心说带来的革命相媲美,是教育史上最惊人的事件之一”,即终身教育思想的形成造就了教育史上的“哥白尼革命”。
   终身教育思想,对许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教育实践产生或正在产生着影响,甚至成为—‘些国家教育改革的基本原则,进入了法律调节领域。尤其是以日、韩最为突出,日韩两国终身教育观念的引进到制度的确立、发展所经历的时间不过20年,却创造着奇迹,根据经济发展正相关理论,经济奇迹的背后隐含着“教育的奇迹”。正是如此种种,终身教育思想成为诸多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并赋予制度化、法制化以保障其实现。1972年,法国通过了终身教育法,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终身教育法》,规定在联邦教育部设立终身教育局, 1990年,日本颁布了《终身学习振兴法》;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9年和2002年5月通过了相关法律;德国虽无专门立法,但在宪法中有终身教育的条款等等。国际立法趋势,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我国教育的现时和未来,应尽快作出回应。
   (二)我国现时教育改革和未来发展的要求
   对于终身教育思想的回应,尤其是法制回应,我国较为落后。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有了较大的进展,但在持续、深入发展的教育体制改革面前,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尽管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文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在这部教育大法中尽管又
   先后提及到“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即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终身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和改革发展中的法定地位。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在当时对近现代终身教育思想的讨论不够充分,以致我国教育法规对终身教育的规定较为宽泛,在语言上也较为模糊,如何操作、怎样规范化,令我们无所适从。
   十六大报告指出,当人类社会跨入2l世纪的时候,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明确提出,而且提出了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这是国家政策对社会发展的回应。但是如果没有具有强制作用的法律的支持,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必须对终身教育进行立法。
   二、建构《终身教育法》是权利创设的必然
   在当今越来越认识并重视权利的时代,以及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也一直表明着法源于权利意识这一科学命题,“严格的说,法学之成为法学,就是从提出权利概念开始的。”置疑权利是法的逻辑起点,一部法典的优劣正是在于它所体现或蕴含权利的成色。从这个角度而言,终身教育体现于法典的主要价值在于它体现或蕴含着教育权利的完全性,拓宽了教育权利的外延。
   笔者认为对终身教育立法,是因为终身教育权已被创设出来,而且所形成的新型的社会关系需要制度化、法制化。所以有必要理解终身教育权及其形成的新型的社会关系。这是终身教育立法的理论基础。
   终身教育权虽然是一项公民的教育权利所派生,但不能否认其衍生于公民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事实,终身教育教育权的创设命题也正是得之于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故,分析终身教育权及其形成的新型的社会关系应着手于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理解,这也是根本所在。
   (一)终身教育的生存概念
   生存权,是指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在大多数人看来,生存权似乎与教育是绝缘体,其实“教育本来就是生存的概念”,“教育是传递社会生活经验并培养人的活动,而‘传递社会生活经验’最基本的内容是生产的技能和生活方式。因此,教育本来就是生存的概念。”的确,“人类的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东西。”:教育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可以称之为生存的工具性概念,教育权利则从属于生存权的工具性的范畴。生存权,是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而人的生命则具有终身性,也就决定了教育权利的终身性,也只有终身性教育权利,才可谓完全性的教育权利。我们知道终身教育的界定乃是“把与生命有共同外延并已扩展到社会各个方面的这种连续性教育称之为‘终身教育一’。《教育大辞典》的界定是“人们在一生中所受到的各种培养的总和”,无论哪一种界定,都体现出终身教育乃是不同于传统的学校教育意义上的教育,是全新的完全意义上的教育。唯有接受完全意义上的教育,才能真正享有完全意义上的教育权利。“唯有全面的终身教育才能够培养完善的人,而这种需要正随着使个人分裂的日益严重的紧张状态而逐渐增加。我们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劳永逸地获取知识了,而需要终身学习去建立一个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学会生存。”“学会生存”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争取生存的权利,提高生活质量,可以说这是目的所在。所以,在确立目标的意义上,让人学会生存的教育方能呼其为完全的权利,即终身教育正体现着也实践着教育权利的完全性。
   (二)终身教育的发展概念
   发展权,是公民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的权利,具体而言,是指公民个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公民作为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与受益者的资格。我们认为,教育也应是发展的概念,根据唯物史观,社会历史的发展归根到底必须依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发展经济历来是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一项根本的中心任务,人自身的发展有赖于传承,有赖于经验知识和技能的获得。教育不仅为经济发展服务,不仅为社会进步服务,也为个人的发展完善提供可能,教育不只是发展的手段,也是发展的组成部分,把之称作发展的概念并不为过,《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特别指出:“教育的首要作用之一是使人类有能力掌握自身的发展”,而发展又是人的发展,或者说“人既是发展的第一主角,又是发展的终极目标。故教育权利的完全性,必是以发展权的完全性为基准的。人
   自身的发展是一条从人的生物进化到人的社会进化的自然历史链条,作为具体的时代具体的个人的发展则具有明显的过程性、连续性的特征。在时间上,作为个体的人的发展,即是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这个时间段的发展,即个人的发展具有着终身性特征,即与生命共始终,也表明了完全意义上的发展权是公民终身享有之发展权,是不可让渡的,教育权利的完全性也得之于与生命共始终,“终身这个概念,包括教育的一切方面,包括其中的每一件事情。整体大于其部分的总和。世界上没有一个非终身的而又分割开来的‘永恒’的教育部分。”“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亦认为,在时间上,终身教育乃是教育功能由年轻一代扩展到全体公民,由人生的前期扩展到全部人生的反映,故从这个视角看,终身教育体现了教育权利的完全性。其次,在空间层面上,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个多维度的立体空间,即具有着空间性,因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社会存在的主体,故人的发展也必然的具有空间性,也即社会性性质,“发展是多元的,发展不仅局限于经济增长这个唯一的内容;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无疑都是各具特色的,但它们也是互相补充、互相联系的。只有当它们汇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成为一个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的保证。”这充分说明了人的发展的社会性特征,而发展权实现于人的社会,离不开人的本质、完整意义上的发展权,则是完整意义上人的发展的抽象,完整意义上的人是作为个体、社会主体和政治主体三重角色之统一体,即完整意义上的发展权则是集中体现主体参与社会的广度和深度。人的社会性也决定了教育活动的教育空间的社会性,属于发展权范畴的公民的教育权利的完整性也必以完整意义上的人为基准。“终身教育的社会意义在于,它把人们的观念、视野从传统的狭隘学校教育桎梏中解放出来,拓展开来,使教育外延大大拓宽,教育不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事,教育作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与其它系统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着人的发展,人是社会的人,人是社会系统的构成,是与社会相联系的,未来的社会需要权利的社会化,而完全意义上的教育权利的社会化则必然体现为终身教育。这是人的发展的社会性所使然。再次,人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权利也具有动态的特征,教育权利随着社会的进化与科学的进步,其内涵在不断的完善,其完善性的具体表现必在于教育过程的发展性上,而终身教育的提出正是基于整个教育过程的连续性,包括个人从初生至生命终结的全过程,所以终育教育的实践,正是促使教育权利更趋完善,更趋完全性的过程。最后,“从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角度来说,人的理性发展,人格的完善和个体自身在群体中角色的选定,有赖于不断的经验、知识和技能的获得,有赖于通过不断引进外在的客观精神以调整主观的意识和行为,并在这一过程中获得自身的自由发展和树立鲜明的个体特色,这是人不断成为社会意义上的人的过程。终身教育的人文功能对提高社会成员的内在素质、精神品貌和充实其精神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教育权利的完全实现,是以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为归结的,教育权利的完全性,表明教育主体在该权利领域内拥有最广泛最深刻的自由,任何把教育人为划分都将会导致教育权利的不完全,而终身教育则是反对一次性教育之典范,它的内在精神正是教育权利完全性的缩影。
   终身教育不仅是生存的概念,亦是发展的概念,终身教育的推行,正激发着公民的教育权利意识,实践着公民教育权利的完整性。“终身教育已不再仅仅是一个新的教育范畴,一个普遍接受的教育观念,也是教育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还将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使用和维护的权益。”
   所以,终身教育权利的创设为终身教育法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基础。作者单位:山东济宁师范专科学校 [责任编辑:李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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