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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儿婚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我见其可怜,便用自己准备用于养老的多年积蓄,于2007年元月为他买了一套两居室,并以我儿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3个月前,我儿与儿媳闹离婚,我赶紧将房屋的真实情况告诉了法官。可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仍认定该房屋为我儿与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作价分割给儿媳一半资金。这是为什么?
读者 兰满凤
A:尽管该房屋系你全额出资所购,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方面,你出资购买房屋后,以你儿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表明你已经实施赠与行为,即把自己拥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了出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即随着房屋的交付、房屋产权的登记,你的赠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你不再属于该房屋的权利人,不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对于你儿子、儿媳而言,他们获得该赠与房屋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你作为赠与人在实施赠与行为时,并没有明确该房屋产权只归儿子,不属儿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更为明确、具体地指出,父母于子女婚后出资给子女购置的房屋,只要没有说明只给一方,便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自然得按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加以分割。(责编/诗坤[email protected])
读者 兰满凤
A:尽管该房屋系你全额出资所购,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方面,你出资购买房屋后,以你儿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表明你已经实施赠与行为,即把自己拥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了出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即随着房屋的交付、房屋产权的登记,你的赠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你不再属于该房屋的权利人,不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对于你儿子、儿媳而言,他们获得该赠与房屋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你作为赠与人在实施赠与行为时,并没有明确该房屋产权只归儿子,不属儿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更为明确、具体地指出,父母于子女婚后出资给子女购置的房屋,只要没有说明只给一方,便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自然得按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加以分割。(责编/诗坤[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