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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和重要渠道。积极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有利于推动治理现代化、发挥我国民主政治制度优越性。但是,社会组织协商也可能出现“失灵”现象,诸如协商群体极化、协商过程裂化和协商结果异化等。导致社会组织协商“失灵”的原因有:社会组织的自利行动取向、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失灵、社会组织协商的制度缺陷等。规避社会组织协商“失灵”,需要做到三个方面:加强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协商文化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