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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重点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重点查处利用组织人事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侵害民生民利,破坏依法行政,危害公正司法,毁坏生态环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为期两年的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办案重点和具体措施。
会议强调,开展此次专项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十八大和两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是加强和改进反渎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办“三农”、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性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领域渎职犯罪案件。
会议强调,反渎职侵权部门要根据《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反渎工作实际,重点查办11类案件。一是在涉及“三农”的专项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的渎职案件;二是教育基建投资、国家教育保障资金、教育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的渎职案件;三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环节的渎职案件;四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环节的渎职案件;五是非法行医、血液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环节的渎职案件;六是土地监管、城市建设规划与房地产开发,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环节的渎职案件;七是生态环境、矿产资源、森林资源、道路交通建设与监管等环节的渎职案件;八是放纵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和其他商品,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案件;九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渎职案件;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十一是危害司法公正,充当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保护伞渎职案件。(据《检察日报》 2013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为期两年的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办案重点和具体措施。
会议强调,开展此次专项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十八大和两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是加强和改进反渎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办“三农”、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性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领域渎职犯罪案件。
会议强调,反渎职侵权部门要根据《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反渎工作实际,重点查办11类案件。一是在涉及“三农”的专项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的渎职案件;二是教育基建投资、国家教育保障资金、教育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的渎职案件;三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环节的渎职案件;四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环节的渎职案件;五是非法行医、血液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环节的渎职案件;六是土地监管、城市建设规划与房地产开发,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环节的渎职案件;七是生态环境、矿产资源、森林资源、道路交通建设与监管等环节的渎职案件;八是放纵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和其他商品,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案件;九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渎职案件;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十一是危害司法公正,充当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保护伞渎职案件。(据《检察日报》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