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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我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治国方略 全面依法治国 意义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艰难而曲折的探索过程。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初步形成的标志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如何执政?采用什么方略治理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我党经历了一个长期、艰难而曲折的探索过程。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文革十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目标,提出了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准确地描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内核,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
1979年开始,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立法工作。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第一次正式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法律地位。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明确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党的领导下,2010年以宪法为核心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标志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初步形成,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階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务,并就如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导。法治的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全面依法治国踏上了新征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二○三五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三、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确立的重大意义
治国方略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从建设法制国家到建设法治国家,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我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的实现提供了推动力量和制度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必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能够有效推进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能够有效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1]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关键词:治国方略 全面依法治国 意义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艰难而曲折的探索过程。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初步形成的标志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如何执政?采用什么方略治理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我党经历了一个长期、艰难而曲折的探索过程。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文革十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目标,提出了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准确地描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内核,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
1979年开始,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立法工作。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第一次正式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法律地位。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明确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党的领导下,2010年以宪法为核心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标志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初步形成,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階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务,并就如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导。法治的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全面依法治国踏上了新征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二○三五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三、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确立的重大意义
治国方略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从建设法制国家到建设法治国家,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我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的实现提供了推动力量和制度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必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能够有效推进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能够有效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1]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