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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4年来,石城县依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有力地促进了该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在工作中觉得现行水土保持法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显得有点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缺乏对城市(镇)水土保持的原则性规定;许多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中找不到相应的强制措施;有些法律条款表述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水土保持监督体系建设缺乏原则性要求,实施处罚报政府审批制为行政干扰执法提供了方便;方案编制与审批不分家。建议:增加城市水保原则性要求;加强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