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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义刚(1981.10-),男,内蒙古人。本科,中级,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研究方向:财税。
摘要:为了满足不断前进的金融行业,金融工具的革新速度也愈发提高。我们可以看到全新的金融工具就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给金融行业注入了新的力量。
关键词:金融行业;金融工具;会计问题针对国内某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展开分析,对目前金融工具所存在的各方面问题进行综合性分析,以期为日后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1.金融工具分类
关于金融工具的正确分类是实现后续会计工作的基础,由于其自身种类的繁多和业务模式的多样,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在进行金融工具会计分类中存在错误。例如,有些上市公司在报表中记录理财产品购买时,将其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交易性金融资产”[1]。但实际上我国当前还有绝大部分理财商品未形成普遍化的流通市场,不具备有效的市场报价,或至到期日也无法终止。就目前而言,很多理财产品都未确定收益率,违背了上述两项会计科目的定义。全面综合,还是应将理财产品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更合适,而部分短期内即可到期的则应归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2.金融工具计量
2.1附有限售条件股票的公允价值
会计工作中,对于限售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上未达成统一,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根据股票市面价值来确定,另一部分上市公司则是以流通股市值为依据,通过估值技术进行评定。在限售股票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中也存在两种观点:(1)与现售无关,这种现售内容具有明确的对象,为持有人而不是股票自身,所以不会对股票公允价值产生影响;(2)受限售影响,限售会阻碍持有人不能及时进入最优活跃市场[2]。在国际上,认为若该股票在其某些相关限制内进行市场交易,而且这些限制同时针对目前股票持有人,股票售出后,购入者不受这些限制影响,这样的股票公允价值也不受限制因素影响。但是,这一规定是否也能照搬进入中国市场,还有待考察。国内市场上,一些受限股票只要在限售期限内就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改变限售状态,这种规则貌似并不符合上述国际标准。由此,关于限售股票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给公司管理阶层提供了相应的空间,并要求其对选用的措施和详细过程完全披露,并明确规定这些措施使用中需遵循哪些原则。
2.2黄金租赁业务会计处理
什么是黄金租赁?既为银行为有需要且满足相关条件的公司提供黄金租赁,并根据合同内容获得租金,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偿还同质等量黄金。区别于普通租赁,企业租入黄金是为融资,也就是将租来的黄金变现,是一种融资渠道[3]。这一业务的开展,有些上市公司认为它应归入租赁业务核算,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这是一种交易性金融负债,应计入公允价值计量。此项业务的最终目的是企业融资,而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以市价购入与最初租入的等质等量的黄金。这一过程中,没有固定的租赁物,涉及到的支付义务是随市价变动的金融负债,所以这一项目更适用于交易性金融负债。
3.可出售金融资产减值问题
相关规定中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确认减值损失”[4]。至2009年,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又由国际会计准则解释会进行了更深入的解释:(1)关于“严重”和“非暂时性”两项指标,只要出现其中一个,就可认定为减值;(2)两项指标一旦发生,不仅是减值的表现,还应计提减值;(3)即使“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降低情况与市场情况持平,也不能单纯认定其无需计提减值;(4)未来价格是否回升与两项指标下跌情况无影响;(5)这种判定要以主体功能货币为计量单位。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遵循上述内容。有些仍然认为只有同时满足两项标准才计提减值,而有些判断减值则是根据公司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告报出日期间公允价值的回升情况。
4.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4.1应收票据贴现背书
一般情况下,在票据背书贴现中,其自身的利率、风险、报酬等都可以随之转移,信用风险除外。现下使用的《票据法》,任何票据在背书、贴现过程中都享有追索权,若遇到票据拒付,被背书人不但能够直接向背书人索求,而且还可向背书链条中的任意背书人索求,因此信用风险不受影响。但是,这也并不表示票据背书或贴现就不可终止确认,若以上未转出信用风险可忽略不计,则判断时可不考虑,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所有的风险报酬都被转移,进而票据终止确认[5]。由此可见,如何终止确认已背书或贴现票据,重点是根据以上未转移的信用风险程度来进行确定。比如,若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就可根据承兑行的信用情况考量。基本上都认为以国有四大银行信用程度最高,其次是上市银行,都可避免较大的信用风险;至于商业承兑汇票,基本上都认为这种信用程度要更高,信用风险可直接忽略。
4.2应收账款保理
会计工作中,主要的应收账款保理包括有追索权的和没有追索权的两类。其中,前者是指在实际业务中,不可终止确认涉及到的各项应收账款,还需要考虑坏账风险、机体坏账准备等,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会计实务中都选择这种方式[6]。而至于后者,则有很多企业认为可以在涉及到的应收账款终止确认。实际上,我国当下企业信用情况普遍都比较低,而且因为大部分应收账款都是多笔交易累积形成,过程复杂,次数频繁,因此很可能出现纠纷。应收账款回收自身存在的不确定性远远高于银行承兑汇票或金融工具,只有少数银行会接受这种业务。所以,企业在判定是否有附加追索权时,不单单要注意合同中是否表明“附追索权”,还要注意涉及到的各项合同条款实质。例如有些保理合同虽然没有涉及到追索权,但相关条款中要求企业在应收账款到期后,继续银行应收账款的追缴[7]。类似于上述企业内部的相关条例都会将企业推入已保理应收账款的境地。所以,企业必须要深入分析接下来涉入的程度以及继续涉入行业的实质,以此为根据,来判断对风险报酬转移是否会产生影响,最终造成应收账款无法终止确认。
5.结束语
金融工具是金融行业持续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金融工具作为支撑,就难以实现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但是,就目前国内情况而言,金融工具会计方面还存在多种问题,包括在金融工具分类、金融工具计量、可出售金融资产减值问题、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等方面,都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严重限制了金融行业的发展。本文中笔者对各项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希望对日后金融工具在行业中的应用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另外,在日后实际工作中,还应多加注意金融工具问题,促进金融行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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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欧心远.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理论思考[J].商,2013(2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