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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压缩一般性开支。201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向不变,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壓缩一般性支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相关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预算法对下列行为等明确了有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等等。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完善财政、税务等部门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预算信息公开应当以政府或者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门户网站应当设立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信息。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本级政府是否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压缩一般性开支。201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向不变,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壓缩一般性支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相关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预算法对下列行为等明确了有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等等。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完善财政、税务等部门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预算信息公开应当以政府或者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门户网站应当设立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信息。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本级政府是否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