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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我省有不少地市开展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各自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经多方调研,我市选择了涉税存量房价格认定工作作为涉税财物认定工作的切人点和突破口,通过近两年的工作实践,减少了征纳纠纷,维护了国家税权,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举多得,多方共赢,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