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干部的诬告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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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以来,在群众的举报下,一些问题官员纷纷落马。但也有少数人乘机诬告、陷害党员干部。
  女县长被诬受贿2000余万元
  从2015年11月底开始,四川省渠县县长苟小莉的平静生活被打破了。
  据达州市纪委官方消息称,2015年11月底,达州市纪委收到了反映渠县县长苟小莉的信访举报。达州市委高度重视,要求迅速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达州市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至12月8日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证实信访反映的问题失实。2015年12月17日,网上出现了《渠县县长苟小丽贪污千万》的帖子,经达州市纪委逐一核对,系重复反映,没有新的问题。12月18日,达州市纪委再次收到信访举报,经对比,立即对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反映失实。在达州市纪委调查期间,已有举报参与者因害怕其诬告陷害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主动到调查组自首,达州市纪委已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苟小莉,女,1967年10月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至1998年的10年间,她历任四川省原达县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党委副书记,通川区民政局副局长;2000年至2011年,她历任达州市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通川区副区长,通川区委常委、组织部长,通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通川区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她担任渠县县委副书记,县长;2016年2月1日,苟小莉被四川省委组织部公示为拟任渠县县委书记,3个月后的5月份,任渠县县委书记。
  出资请人发帖180篇
  1978年12月出生于四川省渠县的徐兰兰,是渠县某单位的一名副科级干部。徐兰兰暗地里与杨世海合伙挂靠他人公司,在渠县承揽工程。徐兰兰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虽然在渠县也承揽了几个工程,但仍不满足。
  徐兰兰、杨世海、谭云峰犯诬告陷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下半年,徐兰兰听说时任渠县县长苟小莉可能接任渠县县委书记,为了今后得到苟小莉的关照和在渠县承揽到更多的工程,徐兰兰托他人引荐与苟小莉认识未果,遂对苟小莉产生不满。同时,杨世海认为自己在渠县没有承包到多少政府工程,而游某因与苟小莉是老乡关系而承揽了不少工程。
  为了能踢开自己生意上的“绊脚石”,今后能承包到更多的工程,在徐兰兰提议下,徐兰兰、杨世海二人共同编造苟小莉利用职权插手工程收受贿赂、帮助他人职务晋升收受好处、过节收受下级礼金等涉嫌犯罪金额达2200余万元的多项虚假犯罪事实,在组织上对苟小莉考察前后进行“举报”,欲使其受到法律追究,上级再派人当县委书记。
  上述裁定书载明:“2015年11月初,徐兰兰邀约杨世海在成都见面,将上述举报材料交给他打印,杨世海打印并存入U盘,该材料经徐修改后,杨世海在最后打印出的四份举报材料上签名并留下电话号码,并按照徐兰兰的要求查找到相关机构及负责人姓名、地址,将举报信分别邮寄给‘中纪委XXX书记’‘省委组织部XXX部长’‘省纪委六处’‘省纪委书记XXX’。同月中旬,徐兰兰再次打电话叫杨世海到成都向中纪委、四川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部门邮寄举报材料,并出资安排杨世海在成都某宾馆住下,等待相关部门的消息。”
  2015年12月初,徐兰兰认为之前邮寄的举报材料没起作用,电话联系在广州的谭云峰,要其赶到成都与杨世海一起举报苟小莉,并将14000元通过银行转给谭云峰,帮助他偿还债务及用于到成都的路费。12月9日,谭云峰到成都某宾馆与杨世海汇合后,又电话邀约了渠县的谢某、郑某、包某、熊某、段某、燕某(均另案处理)。次日,谢某等六人赶到成都某宾馆一茶楼包间,杨世海、谭云峰、谢某等八人分别在多封举报信上签名、捺印后,杨世海将举报信邮寄给中纪委、四川省纪委及省委组织部,并将徐兰兰给的12000元拿给谭云峰,叫他分给谢某等六人,并叫谭转告几人“嘴巴扎紧点,不要乱说”,谭云峰即给谢某等六人各分了2000元,并且提醒其不要乱说。
  2015年12月中旬,徐兰兰叫杨世海在举报信上加一个名为“千万女县长,钱从何来”的标题后,将存有举报信电子文档的U盘给谭云峰,让他带到广州将帖子发到互联网上,同时出资14000元叫杨世海在成都租房住下。谭云峰将U盘带到广州后,徐兰兰叫其尽快办理上网举报的事,并通过银行给其汇款10000元,谭云峰即找李某(另案处理)帮其发帖,因李某第一次发帖没有成功,谭云峰又通过燕某(另案处理)找到毛某(另案处理),毛某以《渠县县长苟某某贪污》《这种官你们敢要吗?》《千万县长,钱从何来》等为标题,将举报信在天涯、猫扑、新浪、网易等国内各大门户网站上发帖。
  期间,徐兰兰、杨世海、谭云峰三人认为帖子炒得不够热,要求把帖子顶热,毛某便找网络推手李甲(另案处理)将帖子顶热。事后,谭云峰给毛某4500元,毛某给李甲32200元。诬告举报信在网上成功发布后,徐兰兰叫譚云峰将手机号码换掉,同时通知发帖的人低调点,并给谭汇款13000元。
  截至2016年1月11日,渠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网上共发现举报信帖文180篇,累计点击量16.2021万人次,回帖2347次。经达州市纪委调查,三人举报并在网上发布苟小莉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均系徐兰兰和杨世海捏造的,反映问题失实。
  三人诬告官员终审获刑
  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徐兰兰于2015年12月23日被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杨世海于2015年12月23日被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谭云峰于2015年12月22日被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三人于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
  后来,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徐兰兰、杨世海、谭云峰犯诬告陷害罪一案,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徐兰兰、杨世海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在未见效的情况下,徐兰兰又指使被告人谭云峰在互联网上肆意发布相关材料,意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应予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徐兰兰、杨世海系主犯;谭云峰系从犯。徐兰兰作案时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对其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10月20日,渠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徐兰兰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世海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谭云峰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徐兰兰、杨世海不服,提出上诉。
  徐兰兰的上诉理由是:本案的起因是杨世海在多次工程招标中失败才产生举报苟小莉的想法,所有举报材料都是杨世海收集、邮寄,并交谭云峰在网上发帖,杨世海作用较大,且未使被害人受到司法机关查处,未造成危害后果,自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或免除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徐兰兰认罪态度较好,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杨世海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达州市中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徐兰兰提议并与上诉人杨世海一起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安排杨世海出面向相关部门邮寄举报信,徐兰兰还提供资金,指使谭云峰组织人员签名捺印,将举报材料发到互联网上,找人顶帖。故徐兰兰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提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杨世海作用较大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徐兰兰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杨世海提出二上诉人的行为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并未认定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且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并已给予了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7年3月7日,达州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6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徐兰兰、杨世海、谭云峰犯诬告陷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诬告陷害官员者何其多
  近年来,诬告官员获刑者为数不少。
  2013年7月下旬,多家网站出现了一则题为《安阳干警遭实名举报:涉嫌受贿百万为贪腐官员护驾》的帖子。孟某在帖子中称,他曾举报汤阴县政府办公室原主任王甲贪污、受贿等问题,但王甲却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他认为是安阳市检察院干警王某在保护他,因“王某收受了王甲的100万元贿金”。原来,之前孟某举报王甲不成功,加上之前曾听说王甲给王某送钱的事。孟某认为,被举报对象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是因为其头上有“保护伞”,于是又写了举报信,让别人发在网上。
  2013年7月27日,孟某拿着自己写的举报信,以及从网上下载的《安阳干警遭实名举报:涉嫌受贿百万为贪腐官员护驾》等材料,向中央督导组反映,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后来,此线索被转交至安阳市紀委。经安阳市纪委、安阳市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后,王某不存在帖子中所说的犯罪事实。后来,汤阴县检察院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孟某提起公诉。
  2014年3月26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孟某不服,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八大以来,在群众的举报下,一些“老虎”“苍蝇”纷纷落马。但是,也有少数人乘机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特别是敢抓敢管、坚持原则、敢于得罪人的干部,更易受诽谤和诬陷。
  据媒体报道,十八大以来,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12347名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通过当面告知、书面通知、大会宣布等形式消除负面影响。
  2016年5月,应城市纪委多次接到反映某局局长程某与下属联手开发小产权房的信访问题,并组织专班调查,发现举报失实。但该市纪委还是高度重视,决定对程某进行谈话函询,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让他卸掉心理包袱。
  同年8月30日,黄冈市委赴红安县换届考察组发布“换届考察对象公示公告”。次日,有匿名电话反映拟提拔副处级干部考察对象王辉军“违反组织纪律,在局大会上透露了自己要被提拔的消息,还突击刷黑未完工的公路来树政绩”。县调查组走访县交通局十余名干部职工时,他们表示:举报内容不属实,相反,王辉军是一个干实事、敢担当的干部。9月2日,调查组将调查结果回告考察组和王辉军本人。
  同年9月,广水市纪委接到匿名举报,反映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金云洲“以权谋私,向企业违规乱收费”问题。广水市纪委迅速派出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走访15人,15人均表示举报不属实。所涉企业也直言“金云洲没有违规收费”。后来,调查组到金云洲所在二中队向全体队员宣布了调查结果,为金云洲澄清了问题,还其清白。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这一规定,保障了党员的权利,为守纪律讲规矩、勇于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增加了一道“护身符”。《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纪和国法的追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文中均为化名,禁止上网转载)
  编辑:薛华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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