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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和高速发展时期,如何有效解决凸显的社会矛盾,是现今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为进一步探索新的纠纷解决办法,邢台市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探索,初步建立起综合解决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机制。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对其不成熟之处还需在实践中继续完善。
关键字:大调解;人民调解员;联席会议
近年来,随着改革改制工作不断深化,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和综合性等新特点。针对这样的社会矛盾纠纷状况,过去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调处格局已不能适应调处的需要,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他是当前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项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邢台市委市政府对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高度重视,2006年市委常委會专题进行研究,明确了构建大调解机制的总体思路,即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综治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经过两年多的积极探索,邢台市已初步建立起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对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考察
1.大调解机制的初步构建。
(1)组织和网络的建设方面。邢台市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强化市、县调解组织建设。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在27个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建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调解工作。在重点企业行业内部建立调解组织,在社区建立排调室。二是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目前,全市192个乡(镇、办)全部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和信访服务中心。二者的有机结合促进了调解中心的建设。三是加强村级民调组织建设。全市192个乡(镇、办)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5378个村(居)均建立了民调组织,每村(居)选2名调解员和矛盾纠纷信息员。
(2)具体制度的建立方面。邢台市建立健全了三项制度,搭建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沟通联系的平台。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对调处工作实行周报告、零报告和月例会制度,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二是定期调度制度。各乡镇调委会每月集中各村民调主任汇报一次情况,通报案情,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调解和工作方案,并对典型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县联席会议每月对各乡镇和行政职能部门调度一次,掌握全县矛盾纠纷动态,为及时制定对策提供依据。三是信息互通制度。通过“周报告”和“零报告”、月例会制度,加强预警能力,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发展变化,采取措施共同搞好预防。
(3)程序的规范和衔接方面。一是规范调解流程。制作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图,对矛盾纠纷的管辖受理、劝导引导、移交衔接等环节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行“三卡(调解纠纷登记卡、纠纷移交登记卡、纠纷结案登记卡)、一录(案件调查记录)、一书(矛盾纠纷调解书)”制度。二是赋予各级社会矛盾纠纷排调机构和乡镇调解中心协调调度权。一旦发生对家庭、婚姻等11类矛盾纠纷,调处办公室和调解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协调调度有关部门综合使用乡村、相关行政部门、法院的调解力量,综合运用调解手段,实行联动协调,三是把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环节。各级法院在立案环节建立先行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的有机衔接;坚持庭内外调解制度,建立了特邀民事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机制;对受理的民事案件还邀请熟悉情况的人民调解员协助进行庭外调解。对于已经调解的民事案件,建立简易的司法程序,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调解成果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树立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威信。
2.取得的社会效果。
邢台市大调解体系的建立使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了群众对调处机构的公信度和依赖度,增强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吸附力。仅2006年一年就调处和化解矛盾纠纷18919件,成功率达98.4%,其中重大矛盾纠纷242件;防止非正常死亡31件40人,防止群体性械斗94件,排查预防矛盾纠纷隐患3417件。
二、完善邢台市大调解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在邢台市不断的探索和努力下,大调解机制已初呈雏形。今后我们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其不断完善,使比较成熟的做法逐步推广开来,而其他尚待论证有效性的创新机制应当继续在各县区试点。大调解机制的构建需要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在此,我提出几点尚不成熟的设想和建议。
首先,建立设于法院内的人民纠纷调解中心。建议在邢台市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纠纷调解中心,该调解机构的办公场所设置于法院大楼(大院)内,业务上受法院指导,但编制上完全独立,其性质是独立的人民调解中介组织。这样一方面扩大了纠纷调解范围,使更多的司法途径无法解决的人民内部纠纷能够有一个权威而畅通的渠道得到良好的化解,另一方增强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其次,建立诉后咨询调解机构,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许多矛盾纠纷经过了司法程序的最终处理,但当事人反复申诉、反复上访的情况依然不断发生。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针对矛盾的症结所在做好具体的化解工作,我设想,在现有的调解机构和调解网络之外,建立一种新型的诉后咨询调解机构,与现有的调解机构共同服务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工作。
参考文献:
[1]柯葛壮 林永鹏:上海市多元化人民调解机制的构建[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纠纷解决多元化调解的方法与策略[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137-138.
[2]李国群: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定位与运作[EB/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006-09-22.
基金项目:邢台学院科研课题,编号:XTXY07SY003。
作者简介:徐慧(1979—),女,河北邢台市人,邢台学院法政历史系,讲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关键字:大调解;人民调解员;联席会议
近年来,随着改革改制工作不断深化,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和综合性等新特点。针对这样的社会矛盾纠纷状况,过去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调处格局已不能适应调处的需要,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他是当前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项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邢台市委市政府对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高度重视,2006年市委常委會专题进行研究,明确了构建大调解机制的总体思路,即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综治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经过两年多的积极探索,邢台市已初步建立起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对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考察
1.大调解机制的初步构建。
(1)组织和网络的建设方面。邢台市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强化市、县调解组织建设。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在27个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建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调解工作。在重点企业行业内部建立调解组织,在社区建立排调室。二是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目前,全市192个乡(镇、办)全部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和信访服务中心。二者的有机结合促进了调解中心的建设。三是加强村级民调组织建设。全市192个乡(镇、办)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5378个村(居)均建立了民调组织,每村(居)选2名调解员和矛盾纠纷信息员。
(2)具体制度的建立方面。邢台市建立健全了三项制度,搭建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沟通联系的平台。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对调处工作实行周报告、零报告和月例会制度,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二是定期调度制度。各乡镇调委会每月集中各村民调主任汇报一次情况,通报案情,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调解和工作方案,并对典型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县联席会议每月对各乡镇和行政职能部门调度一次,掌握全县矛盾纠纷动态,为及时制定对策提供依据。三是信息互通制度。通过“周报告”和“零报告”、月例会制度,加强预警能力,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发展变化,采取措施共同搞好预防。
(3)程序的规范和衔接方面。一是规范调解流程。制作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图,对矛盾纠纷的管辖受理、劝导引导、移交衔接等环节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行“三卡(调解纠纷登记卡、纠纷移交登记卡、纠纷结案登记卡)、一录(案件调查记录)、一书(矛盾纠纷调解书)”制度。二是赋予各级社会矛盾纠纷排调机构和乡镇调解中心协调调度权。一旦发生对家庭、婚姻等11类矛盾纠纷,调处办公室和调解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协调调度有关部门综合使用乡村、相关行政部门、法院的调解力量,综合运用调解手段,实行联动协调,三是把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环节。各级法院在立案环节建立先行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的有机衔接;坚持庭内外调解制度,建立了特邀民事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机制;对受理的民事案件还邀请熟悉情况的人民调解员协助进行庭外调解。对于已经调解的民事案件,建立简易的司法程序,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调解成果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树立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威信。
2.取得的社会效果。
邢台市大调解体系的建立使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了群众对调处机构的公信度和依赖度,增强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吸附力。仅2006年一年就调处和化解矛盾纠纷18919件,成功率达98.4%,其中重大矛盾纠纷242件;防止非正常死亡31件40人,防止群体性械斗94件,排查预防矛盾纠纷隐患3417件。
二、完善邢台市大调解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在邢台市不断的探索和努力下,大调解机制已初呈雏形。今后我们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其不断完善,使比较成熟的做法逐步推广开来,而其他尚待论证有效性的创新机制应当继续在各县区试点。大调解机制的构建需要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在此,我提出几点尚不成熟的设想和建议。
首先,建立设于法院内的人民纠纷调解中心。建议在邢台市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纠纷调解中心,该调解机构的办公场所设置于法院大楼(大院)内,业务上受法院指导,但编制上完全独立,其性质是独立的人民调解中介组织。这样一方面扩大了纠纷调解范围,使更多的司法途径无法解决的人民内部纠纷能够有一个权威而畅通的渠道得到良好的化解,另一方增强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其次,建立诉后咨询调解机构,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许多矛盾纠纷经过了司法程序的最终处理,但当事人反复申诉、反复上访的情况依然不断发生。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针对矛盾的症结所在做好具体的化解工作,我设想,在现有的调解机构和调解网络之外,建立一种新型的诉后咨询调解机构,与现有的调解机构共同服务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工作。
参考文献:
[1]柯葛壮 林永鹏:上海市多元化人民调解机制的构建[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纠纷解决多元化调解的方法与策略[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137-138.
[2]李国群: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定位与运作[EB/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006-09-22.
基金项目:邢台学院科研课题,编号:XTXY07SY003。
作者简介:徐慧(1979—),女,河北邢台市人,邢台学院法政历史系,讲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