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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美国某国际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案情:
1992年7月20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中美合作上海皮制品有限公司合同”。同年9月经合同审批机构批准,获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外经贸沪字(1992)某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该月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公司依法成立。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美国某国际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案情:
1992年7月20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中美合作上海皮制品有限公司合同”。同年9月经合同审批机构批准,获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外经贸沪字(1992)某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该月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公司依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