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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相比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标志着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法律位阶提升,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重要性进一步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