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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例
为保障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举行期间的道路畅通,北京市政府制定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规定从2008年7月1日到9月20日,北京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和黄标车禁行。2008年7月1日,北京市公布了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机动车减征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的具体方案。对于在2008年7月1日到9月20日期间,按单双号行驶的所有社会机动车和禁止行驶的黄标车及其他机动车,享受减征3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已缴纳的养路费和车船税可在明年缴费时抵扣。
二、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为确保奥运期间的交通畅通,北京市出台了部分车辆限行和对限行车辆减免养路费和车船税的政策。上述政策是北京市政府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具体体现。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该法第八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公民在取得驾照后驾驶车辆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行政许可,只要公民驾驶的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公民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驾驶执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对公民驾车出行进行限制。
合法行政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保护信赖利益。保护信赖利益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一旦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北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取得机动车车牌后,实际上就取得了上路的行政许可。但是出于奥运会、残奥会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北京市政府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做了部分修改,在特定时间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实际上是触动了机动车主的信赖利益,为此北京市政府依据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减免行政相对人为获得行政许可已支付了的养路费、车船税,体现了政府合法行政原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赋予了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或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因该车辆限行的措施直接涉及众多有车人的重大利益,即便该限行措施符合“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也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这同样也是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合理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人之常情。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而产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处置权,即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方面的选择权。
合理行政原则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和要求如下:第一,行政行为所基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行政行为的做出是符合当时的情态时宜的。第二,行政行为的动机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确立的行政目的,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具有可比性,应当既能进行同类行为的纵向比较,也能同相邻行政行为进行横向比较,即其它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在比较中显得适度。第四,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应当经得起社会舆论的议论和评价。在社会评价中公平公正。违背上述行政合理性的内容和要求,便构成行政不当行为。而在本案中,为确保奥运期间的交通畅通,北京市政府仅出台单双号轮流限行和黄标车禁行的政策,而未全面限制民间车辆的行驶,既达到了行政管理的目标又保证了市民的出行方便,是北京市政府合理行政的典型例子。
总而言之,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而且还要求其合理行政,也只有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合理行政,公平公正的理念才最终得以彰显。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则解决行政合法和非法的问题,合理性原则是解决行政合理与失当的问题。这两个原则是互相关联,相互依赖的。北京市政府关于奥运期间车辆限行并减免费用的政策,正是鲜明的例证。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管理模式正由传统的干涉行政转变为新型的服务行政、指导行政与给付行政等等。行政合法性原则仅仅反映了行政法的部分传统价值,即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无法体现现代行政新的价值追求即促进社会基本公正、提高民众福利水平、提升行政管理效益等等。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引入并在实际工作中实践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理念。
参考文献 :
[1]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訟法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为保障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举行期间的道路畅通,北京市政府制定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规定从2008年7月1日到9月20日,北京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和黄标车禁行。2008年7月1日,北京市公布了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机动车减征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的具体方案。对于在2008年7月1日到9月20日期间,按单双号行驶的所有社会机动车和禁止行驶的黄标车及其他机动车,享受减征3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已缴纳的养路费和车船税可在明年缴费时抵扣。
二、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为确保奥运期间的交通畅通,北京市出台了部分车辆限行和对限行车辆减免养路费和车船税的政策。上述政策是北京市政府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具体体现。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该法第八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公民在取得驾照后驾驶车辆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行政许可,只要公民驾驶的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公民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驾驶执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对公民驾车出行进行限制。
合法行政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保护信赖利益。保护信赖利益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一旦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北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取得机动车车牌后,实际上就取得了上路的行政许可。但是出于奥运会、残奥会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北京市政府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做了部分修改,在特定时间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实际上是触动了机动车主的信赖利益,为此北京市政府依据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减免行政相对人为获得行政许可已支付了的养路费、车船税,体现了政府合法行政原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赋予了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或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因该车辆限行的措施直接涉及众多有车人的重大利益,即便该限行措施符合“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也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这同样也是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合理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人之常情。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而产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处置权,即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方面的选择权。
合理行政原则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和要求如下:第一,行政行为所基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行政行为的做出是符合当时的情态时宜的。第二,行政行为的动机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确立的行政目的,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具有可比性,应当既能进行同类行为的纵向比较,也能同相邻行政行为进行横向比较,即其它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在比较中显得适度。第四,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应当经得起社会舆论的议论和评价。在社会评价中公平公正。违背上述行政合理性的内容和要求,便构成行政不当行为。而在本案中,为确保奥运期间的交通畅通,北京市政府仅出台单双号轮流限行和黄标车禁行的政策,而未全面限制民间车辆的行驶,既达到了行政管理的目标又保证了市民的出行方便,是北京市政府合理行政的典型例子。
总而言之,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而且还要求其合理行政,也只有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合理行政,公平公正的理念才最终得以彰显。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则解决行政合法和非法的问题,合理性原则是解决行政合理与失当的问题。这两个原则是互相关联,相互依赖的。北京市政府关于奥运期间车辆限行并减免费用的政策,正是鲜明的例证。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管理模式正由传统的干涉行政转变为新型的服务行政、指导行政与给付行政等等。行政合法性原则仅仅反映了行政法的部分传统价值,即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无法体现现代行政新的价值追求即促进社会基本公正、提高民众福利水平、提升行政管理效益等等。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引入并在实际工作中实践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理念。
参考文献 :
[1]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訟法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