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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今,“兼职热”盛行。我国目前兼职市场混乱,相关立法不完善,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导致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现象屡屡发生。此种情况须引起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学校以及个人的高度重视。作为非典型劳动关系群体,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侵权;维权;非典型劳动关系
一、引言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想要找份兼职来填补学习的空余时间。做兼职,不仅能赚取生活补贴,提升自我社会实践能力,也能为自己毕业以后提升就业竞争力。但凡事有利必有弊,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钱财被骗、人身安全被侵犯等现象屡屡发生。大学生初出茅庐,还未完全踏入社会,便遇到“黑中介”、“黑单位”等的侵蚀,谁来为此买单负责?作为非典型劳动群体的一份子,徘徊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的边缘,在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之前,大学生自身利益被侵犯了该如何是好?因此,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和高校都必须高度重视,相互配合,为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兼职环境。
二、国内外在立法上对维护兼职大学生权益做法的比较
西方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比我国起步早,因此法律相对较为完善,大都肯定了打工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并且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打工大学生给以倾斜性保护,确保劳动法律关系的公平。
美国建立了《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该法案将绝大多数行业以及行业内的雇员都纳入了调整范围,在调整范围之内的雇员都可以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德国学术界和司法界都认为打工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受法律保护,具有学生身份的劳动者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特殊之处,仅在社会保险方面有特殊安排。
日本规定的较为详尽,并且对打工的目的、工种、时间、手续都做了规定,而且对禁止打工的行业也有明确规定,如需要在深夜作业的工作便不允许学生参与。在做临时工的过程中,遇到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可以与地方劳动基准局联系,寻求直接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很多研究中,将学生工、兼职工、小时工、部分工时劳动归纳入“非典型劳动关系”。而兼职大学生作为“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一个群体,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必采用书面形式,而在缺少书面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举证非全日制用工的真实存在,那么《劳动合同法》则不适用。在无明确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又无劳动合同,兼职大学生的自身权益就无法维护。
三、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据调查统计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中有85%的大学生在大学期间从事过兼职,其中女生占60%。有23%和74%的大学生在大一、大二开始兼职,剩下3%的学生在大三以后开始兼职。他们从事的兼职主要是一些无需过多知识技术方面的行业,比如80%的学生选择在酒店里当服务员,67%选择发放传单,只有2%的学生选择从事管理之类对智力要求较高的兼职工作。
虽然国家在很久以前就要求高校把勤工助学作为“高校改革的配套措施”和“学校重要的日常工作”来认真对待,使得大学生勤工助学市场越来越扩大和丰富,但是现如今市场依旧很不规范,给予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下面将具体从学校、大学生个人、监管部门及法律条文等几方面究其原因:
(一)学校关注度不高,引导力度不够,没有好好利用校内资源
高校勤工俭学的机构和单位利用度有限,学校对于大学生兼职的关注度不高,多数高校成立了专门的就业指导中心,其主要职能包括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与管理,主要是为贫困学生提供帮助。因为学校提供的工作数量和种类有限,因此难以满足更多同学们对兼职的需求。然而校外勤工助学指导几乎呈现空白状态,即使国家有所控制,但产生的影响还是非常有限,更说不上维护大学生在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了。
为了获得兼职信息和机会的大学生往往只能把目光投向不知来源的QQ群和校内随意散发的小广告,以此来获得兼职的机会,再加之学校的关注度不够,这为不法分子散布谣言孕育了温床。
(二)大学生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小便宜,急功近利
新闻媒体报道的关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被骗的案例不计其数,2017年3月,一则“西安临潼警方抓获传销人员418名,大学生占四成”的消息引发热议。其中不少大学生说原本是勤工俭学,却不料落入了传销公司的陷阱中。大学生一直生活在一个相对稳定和安全的环境中,没有接触到社会不光彩的一面,因此轻易相信不法分子的骗术,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近日一则招聘广告吸引了许多的大学生,“招募工作人员和兼职人员,工作27天,日薪200元,包一顿午饭”。消息一出,众多的大学生纷纷前往报名,报名时还应要求缴纳了数额不等的报名费。然而“上岗”前的一次培训现场,这些学生却被告知活动取消了,这时大家才意識到自己可能踩进了兼职陷阱。高薪的兼职往往会吸引很多的大学生,但是高薪工作的背后却隐藏着很多不为人知的陷阱。然而当他们知道被骗的时候基本上没有几位同学选择报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众多的大学生兼职被骗的案例里,只有5%的大学生选择报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剩下95%的同学选择自己吃闷亏,这充分暴露了很大一部分大学生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
(三)公安部门的不作为和弱作为
公安部门的不作为和弱作为使得那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肆意的欺骗大学生。有少数的大学生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但是即使报警处理,由于被骗金额较少,难以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导致大学生的权益依旧无法维护。再者,公安机关只有具体到某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或者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才会介入,是否有点为时已晚的错觉?
(四)法律条文不健全
从现在的立法情况可以知道,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根据相关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不作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属性依旧是劳务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受理。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刑事责任,无法申请劳动仲裁。 另一种办法是选择上法庭打官司来维权。而打官司所需的高昂的诉讼费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往往令人却步,只能忍气吞声。所以,相关法律考虑不周的地方在于在校大学生只能通过打官司的途径进行维权,但其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却不是大学生所能承受的。
这些年许多的专家都提出了自己对大学生兼职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看法,比如张凤羽的《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研究》和李文静的《论我国劳动法调整之劳动关系范围之重构》等等,均为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北京市曾经出台过一些法规,但是由于缺乏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执法部门对这些法规无从下手,目前有关兼职大学生的权益问题依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综上所述,大学生校外兼职保护处于边缘化的程度,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兼职的行列,“维权”这一话题必须提上日程。
四、兼职大学生权益保障措施分析
关于如何维护大学生的权益,从兼职前的预防工作到侵权后的维护措施,都要有所准备,那么就涉及到学校、大学生个人、地方的监管部门、法律条文等几大方面。
第一,学校层面。
1.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例如开设有关兼职辅导方面的讲座、课设之类的,而且强制性要求学生去参加。在内容上,可以结合当地案例;在形式上,为防止枯燥无味,可进行小品、话剧等形式,生动讲述维权的重要性,要做到人人懂法,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2.尽可能利用校内一切能提供兼职的场所及网络信息平台,例如快递超市、创业孵化基地等等,为本校大学生创造就业机会,从而减少面临“黑中介”、“黑单位”的几率。挑选大学生的平台,不应该局限在贫困生的范围内,有意愿的人当选。
3.大学是大学生能够与企业接触最多的场所,所以学校可以与合作单位联系,建立专场兼职招聘会,使得不同专业的学生能更好的接触到未来的职业。
第二,大学生个人层面。
1.对于学校开展的有关法律方面的各种形式的知识传授,都要有所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在今后,无论是在生活,还是在职场上,都有益而无害。
2.好好利用学校提供的兼职场所,无论是获得经济上的补贴,还是为以后就业都能获得经验和知识,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3.外面的世界终归诱人,那么就要掌握一定的技能去外面闯荡。例如怎样辨别用人单位信息的真假、书面协议的真假。正规的中介或者用人单位,都有处于有效日期的营业执照以及固定的办公场所。正规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地方监管层面。
大学生对于中介、用人单位的辨别,只是表面上的、粗略的观察,那么此刻就需要地方的监管部门了。对于拥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中介或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或者进行暗访。对于兼职的大学生进行询问,有无书面协议等情况。面对大学生的报案,不论涉及金额多与少,都引起高度重视。事无大小,只有小题大做,才会引起社会群众的关注,使得不法分子胆怯。
第四,明确的法律条文层面。
立法机关建立明确的法律条文,使得兼职大学生遭受侵权时,有法可依;执法机关根据条文有法可行。由表及里,兼职大学生这一群体代表的是“非典型劳动群体”,立法机关应将“非典型劳动关系”纳入独立的法律条款中,与正式劳动群体区别开来。尽管人员关系纷乱,不好管理,但也不能全盘放弃,而应一点点进行编制规划。对于兼职这一类的部分工时劳动,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合同双方赋予法律责任。
五、结论
兼职是大学生从校门踏入社会的一段桥梁,更可能是一块跳板。他们是否有信心、有能力在离开校园后,成功融入到社会这一集体中,都会受到兼职期间遇到的人事物的影响。面对如今混乱、无秩序的兼职市场,学校、地方监管、立法执法部门对大学生权益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使大学生的兼职生涯步入正轨,维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利益,不仅关系到大学生个人的自身利益,更是文明社会向前迈出一大步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张晓峰.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权益保障[J].山东社会科学,2016,(S1)
[2]王泽宁.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维权措施分析[J].现代经济分析,2011,(22)
[3]唐斯羽.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其成因调查报告——兼谈大学生兼职權益的保障措施[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04
[4]田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侵权;维权;非典型劳动关系
一、引言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想要找份兼职来填补学习的空余时间。做兼职,不仅能赚取生活补贴,提升自我社会实践能力,也能为自己毕业以后提升就业竞争力。但凡事有利必有弊,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钱财被骗、人身安全被侵犯等现象屡屡发生。大学生初出茅庐,还未完全踏入社会,便遇到“黑中介”、“黑单位”等的侵蚀,谁来为此买单负责?作为非典型劳动群体的一份子,徘徊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的边缘,在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之前,大学生自身利益被侵犯了该如何是好?因此,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和高校都必须高度重视,相互配合,为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兼职环境。
二、国内外在立法上对维护兼职大学生权益做法的比较
西方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比我国起步早,因此法律相对较为完善,大都肯定了打工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并且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打工大学生给以倾斜性保护,确保劳动法律关系的公平。
美国建立了《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该法案将绝大多数行业以及行业内的雇员都纳入了调整范围,在调整范围之内的雇员都可以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德国学术界和司法界都认为打工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受法律保护,具有学生身份的劳动者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特殊之处,仅在社会保险方面有特殊安排。
日本规定的较为详尽,并且对打工的目的、工种、时间、手续都做了规定,而且对禁止打工的行业也有明确规定,如需要在深夜作业的工作便不允许学生参与。在做临时工的过程中,遇到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可以与地方劳动基准局联系,寻求直接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很多研究中,将学生工、兼职工、小时工、部分工时劳动归纳入“非典型劳动关系”。而兼职大学生作为“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一个群体,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必采用书面形式,而在缺少书面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举证非全日制用工的真实存在,那么《劳动合同法》则不适用。在无明确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又无劳动合同,兼职大学生的自身权益就无法维护。
三、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据调查统计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中有85%的大学生在大学期间从事过兼职,其中女生占60%。有23%和74%的大学生在大一、大二开始兼职,剩下3%的学生在大三以后开始兼职。他们从事的兼职主要是一些无需过多知识技术方面的行业,比如80%的学生选择在酒店里当服务员,67%选择发放传单,只有2%的学生选择从事管理之类对智力要求较高的兼职工作。
虽然国家在很久以前就要求高校把勤工助学作为“高校改革的配套措施”和“学校重要的日常工作”来认真对待,使得大学生勤工助学市场越来越扩大和丰富,但是现如今市场依旧很不规范,给予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下面将具体从学校、大学生个人、监管部门及法律条文等几方面究其原因:
(一)学校关注度不高,引导力度不够,没有好好利用校内资源
高校勤工俭学的机构和单位利用度有限,学校对于大学生兼职的关注度不高,多数高校成立了专门的就业指导中心,其主要职能包括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与管理,主要是为贫困学生提供帮助。因为学校提供的工作数量和种类有限,因此难以满足更多同学们对兼职的需求。然而校外勤工助学指导几乎呈现空白状态,即使国家有所控制,但产生的影响还是非常有限,更说不上维护大学生在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了。
为了获得兼职信息和机会的大学生往往只能把目光投向不知来源的QQ群和校内随意散发的小广告,以此来获得兼职的机会,再加之学校的关注度不够,这为不法分子散布谣言孕育了温床。
(二)大学生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小便宜,急功近利
新闻媒体报道的关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被骗的案例不计其数,2017年3月,一则“西安临潼警方抓获传销人员418名,大学生占四成”的消息引发热议。其中不少大学生说原本是勤工俭学,却不料落入了传销公司的陷阱中。大学生一直生活在一个相对稳定和安全的环境中,没有接触到社会不光彩的一面,因此轻易相信不法分子的骗术,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近日一则招聘广告吸引了许多的大学生,“招募工作人员和兼职人员,工作27天,日薪200元,包一顿午饭”。消息一出,众多的大学生纷纷前往报名,报名时还应要求缴纳了数额不等的报名费。然而“上岗”前的一次培训现场,这些学生却被告知活动取消了,这时大家才意識到自己可能踩进了兼职陷阱。高薪的兼职往往会吸引很多的大学生,但是高薪工作的背后却隐藏着很多不为人知的陷阱。然而当他们知道被骗的时候基本上没有几位同学选择报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众多的大学生兼职被骗的案例里,只有5%的大学生选择报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剩下95%的同学选择自己吃闷亏,这充分暴露了很大一部分大学生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
(三)公安部门的不作为和弱作为
公安部门的不作为和弱作为使得那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肆意的欺骗大学生。有少数的大学生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但是即使报警处理,由于被骗金额较少,难以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导致大学生的权益依旧无法维护。再者,公安机关只有具体到某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或者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才会介入,是否有点为时已晚的错觉?
(四)法律条文不健全
从现在的立法情况可以知道,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根据相关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不作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属性依旧是劳务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受理。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刑事责任,无法申请劳动仲裁。 另一种办法是选择上法庭打官司来维权。而打官司所需的高昂的诉讼费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往往令人却步,只能忍气吞声。所以,相关法律考虑不周的地方在于在校大学生只能通过打官司的途径进行维权,但其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却不是大学生所能承受的。
这些年许多的专家都提出了自己对大学生兼职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看法,比如张凤羽的《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研究》和李文静的《论我国劳动法调整之劳动关系范围之重构》等等,均为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北京市曾经出台过一些法规,但是由于缺乏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执法部门对这些法规无从下手,目前有关兼职大学生的权益问题依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综上所述,大学生校外兼职保护处于边缘化的程度,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兼职的行列,“维权”这一话题必须提上日程。
四、兼职大学生权益保障措施分析
关于如何维护大学生的权益,从兼职前的预防工作到侵权后的维护措施,都要有所准备,那么就涉及到学校、大学生个人、地方的监管部门、法律条文等几大方面。
第一,学校层面。
1.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例如开设有关兼职辅导方面的讲座、课设之类的,而且强制性要求学生去参加。在内容上,可以结合当地案例;在形式上,为防止枯燥无味,可进行小品、话剧等形式,生动讲述维权的重要性,要做到人人懂法,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2.尽可能利用校内一切能提供兼职的场所及网络信息平台,例如快递超市、创业孵化基地等等,为本校大学生创造就业机会,从而减少面临“黑中介”、“黑单位”的几率。挑选大学生的平台,不应该局限在贫困生的范围内,有意愿的人当选。
3.大学是大学生能够与企业接触最多的场所,所以学校可以与合作单位联系,建立专场兼职招聘会,使得不同专业的学生能更好的接触到未来的职业。
第二,大学生个人层面。
1.对于学校开展的有关法律方面的各种形式的知识传授,都要有所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在今后,无论是在生活,还是在职场上,都有益而无害。
2.好好利用学校提供的兼职场所,无论是获得经济上的补贴,还是为以后就业都能获得经验和知识,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3.外面的世界终归诱人,那么就要掌握一定的技能去外面闯荡。例如怎样辨别用人单位信息的真假、书面协议的真假。正规的中介或者用人单位,都有处于有效日期的营业执照以及固定的办公场所。正规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地方监管层面。
大学生对于中介、用人单位的辨别,只是表面上的、粗略的观察,那么此刻就需要地方的监管部门了。对于拥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中介或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或者进行暗访。对于兼职的大学生进行询问,有无书面协议等情况。面对大学生的报案,不论涉及金额多与少,都引起高度重视。事无大小,只有小题大做,才会引起社会群众的关注,使得不法分子胆怯。
第四,明确的法律条文层面。
立法机关建立明确的法律条文,使得兼职大学生遭受侵权时,有法可依;执法机关根据条文有法可行。由表及里,兼职大学生这一群体代表的是“非典型劳动群体”,立法机关应将“非典型劳动关系”纳入独立的法律条款中,与正式劳动群体区别开来。尽管人员关系纷乱,不好管理,但也不能全盘放弃,而应一点点进行编制规划。对于兼职这一类的部分工时劳动,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合同双方赋予法律责任。
五、结论
兼职是大学生从校门踏入社会的一段桥梁,更可能是一块跳板。他们是否有信心、有能力在离开校园后,成功融入到社会这一集体中,都会受到兼职期间遇到的人事物的影响。面对如今混乱、无秩序的兼职市场,学校、地方监管、立法执法部门对大学生权益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使大学生的兼职生涯步入正轨,维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利益,不仅关系到大学生个人的自身利益,更是文明社会向前迈出一大步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张晓峰.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权益保障[J].山东社会科学,2016,(S1)
[2]王泽宁.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维权措施分析[J].现代经济分析,2011,(22)
[3]唐斯羽.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其成因调查报告——兼谈大学生兼职權益的保障措施[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04
[4]田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