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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我国税收的公平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了较大的进展,但个人所得税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公平缺失问题:所得金额相同税负不同、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本文将对当前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从合理确定纳税人、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论述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收的公平。
关键词 税收公平 生计扣除标准 人均超额累进税率
文章编号 1008-5807(2011)03-027-01
一、税收公平的理论基础
税收公平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税收公平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受益原则、能力原则和牺牲感受原则。
(一)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是指以收益标准评价税收制度是否公平的原则,即谁该收益谁纳税。
该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是十分困难的,主要是因为:如果按受益原则,公共支出的结构要与纳税人对公共品消费的偏好一致。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偏好不同,不可能有一个能适用于所有人的公平税制。
(二)能力原则
能力原则是指以能力标准评价税收制度是否公平的原则,即按能力纳税。
在能力原则前提下,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可以从以下标准入手:(1)所得标准。(2)财产标准。
(三)牺牲感受原则
牺牲感受原则是以纳税所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为标准来评价税收是否公平。
对牺牲感受的原则有三种测量标准:(1)绝对均等牺牲。(2)均等比例牺牲。(3)均等边际牺牲。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缺失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差别、抑制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流向高度集中和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明显并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所得金额相同,税负不同
1、纳税人设计的公平缺失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以居民个人为单位来设计的,而居民个人收入的高低并不能真正反映其负担能力的强弱。因为目前居民个人是以家庭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强弱必须与其家庭的总收入、赡养的人口、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和教育支出等因素相结合,从这些因素中综合确定。
2、不同的奖金发放方式导致税收负担不平衡
国税发[2005]9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奖金,诸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等,一律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显然,这一规定将会使同一金额同一性质的奖金由于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的不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
1、个人所得税不同项目间的费用扣除不协调
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扣除、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分项扣除制度,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没有费用扣除外,其他所得均有不同程度的扣除。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同的项目间的费用扣除并不协调。其次,对于相同收入不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扣除相同费用,无法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2、相同的扣除标准导致的区域间税负不公
2008 年3 月1 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整以后,将中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定为2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非常公平的,但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它忽视了地区之间收入、物价水平差异大的特点,统一免征税额标准不尽合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进方案
(一)以家庭为纳税人取代以个人为纳税人
1、以家庭为计税单位进行计税
由于家庭是居民个人的基本生活单位,所以一般来讲,居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强弱,生活品质的高低,不仅取决于其自身收入水平的高低,同时与家庭成员的整体收入水平和赡养的家庭人口密切相关。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必要从纳税人这个基本要素出发进行改革,以家庭为纳税人取代个人纳税人。
2、以家庭为计税单位进行费用扣除
在费用扣除标准上,也可考虑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教育支出、医疗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一经确定之后可随物价指数挂钩浮动。同时,对于外籍居民和境外工作人员有必要同本国居民同等对待, 执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1、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引进生计扣除规则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计算中,允许扣除的费用通常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第二类则是用于养家糊口的生计费用。我国应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办法,科学设计扣除额,引入生计扣除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再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扣除额的大小可以随着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同样是纳税人的劳动所得,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在不断上调,而且为九级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的扣除却始终未变,显然对从事不同工作的劳动者是不公平的。综合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劳动报酬所得可由不足4000时扣除800增加至扣除1200,并采取累进扣除的方式,稿酬所得同样适用。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等生产要素所得,则也可以向此方向靠拢。
参考文献:
[1] 冯曦明.从公平视角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财会研究,2009,(5).
[2] 陈拂闻.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想.财会研究,2009,(20).
[3] 卢艳宁.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坚持原则的法律制度设计.财税纵横,2009,(8).
[4] 刘荣.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路径.经济论坛,2009,(9).
关键词 税收公平 生计扣除标准 人均超额累进税率
文章编号 1008-5807(2011)03-027-01
一、税收公平的理论基础
税收公平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税收公平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受益原则、能力原则和牺牲感受原则。
(一)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是指以收益标准评价税收制度是否公平的原则,即谁该收益谁纳税。
该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是十分困难的,主要是因为:如果按受益原则,公共支出的结构要与纳税人对公共品消费的偏好一致。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偏好不同,不可能有一个能适用于所有人的公平税制。
(二)能力原则
能力原则是指以能力标准评价税收制度是否公平的原则,即按能力纳税。
在能力原则前提下,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可以从以下标准入手:(1)所得标准。(2)财产标准。
(三)牺牲感受原则
牺牲感受原则是以纳税所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为标准来评价税收是否公平。
对牺牲感受的原则有三种测量标准:(1)绝对均等牺牲。(2)均等比例牺牲。(3)均等边际牺牲。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缺失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差别、抑制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流向高度集中和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明显并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所得金额相同,税负不同
1、纳税人设计的公平缺失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以居民个人为单位来设计的,而居民个人收入的高低并不能真正反映其负担能力的强弱。因为目前居民个人是以家庭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强弱必须与其家庭的总收入、赡养的人口、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和教育支出等因素相结合,从这些因素中综合确定。
2、不同的奖金发放方式导致税收负担不平衡
国税发[2005]9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奖金,诸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等,一律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显然,这一规定将会使同一金额同一性质的奖金由于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的不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
1、个人所得税不同项目间的费用扣除不协调
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扣除、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分项扣除制度,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没有费用扣除外,其他所得均有不同程度的扣除。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同的项目间的费用扣除并不协调。其次,对于相同收入不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扣除相同费用,无法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2、相同的扣除标准导致的区域间税负不公
2008 年3 月1 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整以后,将中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定为2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非常公平的,但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它忽视了地区之间收入、物价水平差异大的特点,统一免征税额标准不尽合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进方案
(一)以家庭为纳税人取代以个人为纳税人
1、以家庭为计税单位进行计税
由于家庭是居民个人的基本生活单位,所以一般来讲,居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强弱,生活品质的高低,不仅取决于其自身收入水平的高低,同时与家庭成员的整体收入水平和赡养的家庭人口密切相关。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必要从纳税人这个基本要素出发进行改革,以家庭为纳税人取代个人纳税人。
2、以家庭为计税单位进行费用扣除
在费用扣除标准上,也可考虑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教育支出、医疗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一经确定之后可随物价指数挂钩浮动。同时,对于外籍居民和境外工作人员有必要同本国居民同等对待, 执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1、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引进生计扣除规则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计算中,允许扣除的费用通常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第二类则是用于养家糊口的生计费用。我国应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办法,科学设计扣除额,引入生计扣除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再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扣除额的大小可以随着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同样是纳税人的劳动所得,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在不断上调,而且为九级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的扣除却始终未变,显然对从事不同工作的劳动者是不公平的。综合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劳动报酬所得可由不足4000时扣除800增加至扣除1200,并采取累进扣除的方式,稿酬所得同样适用。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等生产要素所得,则也可以向此方向靠拢。
参考文献:
[1] 冯曦明.从公平视角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财会研究,2009,(5).
[2] 陈拂闻.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想.财会研究,2009,(20).
[3] 卢艳宁.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坚持原则的法律制度设计.财税纵横,2009,(8).
[4] 刘荣.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路径.经济论坛,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