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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5月颁布并于10月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一座里程碑。它实施十多年来,不仅维护了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且保障了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对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特殊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确立,这部诞生于改革初期,带有强烈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法律,已不能适应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需要。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工作列入了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