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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我国最大内需潜力之所在,也是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必将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如何完善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配套措施,用好、用活金融资源是当前迫切需要深入思考和准确把握的问题。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金融供给与需求的几个矛盾
(一)金融供给总量与城镇化建设大量资金需求的矛盾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2%提升到2012年的552.57%,基本达到了世界平均水平。但与发达国家超过80%的城市化率相比,我国城镇化水平未来依然有30%以上的提升空间。城镇化必然伴随着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长期资金投入,据有关测算,城镇化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将产生7万亿的投资和消费需求,中国未来城镇化所产生的资金需求将超过40万亿元。按过去十年我国城镇化率年均提升1.37个百分点计算,结合当前我国投资和消费资金需求中来源于金融部门的比例,初步估算对金融部门的年均资金需求不低于5万亿元,仅依靠金融部门提供难度很大。
(二)金融市场化导向与城镇化资金需求公益性的矛盾
确保资金安全性、追求赢利性和流动性是金融业市场化经营的首要目标,也是保障金融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要求。尽管,新型城镇化是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特征的城镇化,但起步阶段仍离不开大量的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强交通、能源、文化娱乐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就业、医疗、养老等城市公共服务建设,这些需求普遍存在承贷主体不明、担保困难、还款来源受限等特征,资金需求呈现明显的公益性特点,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业市场化导向的经营理念存在着本质的矛盾。
(三)融资渠道狭窄与城镇化资金需求多元化的矛盾
随着城镇化的稳步推进,农村人口市民化和农业产业化的步伐将加快,金融需求主体和需求产品种类都将发生重大变化,从农村看,金融需求主体将从传统农民扩大到农村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主体;从城市看,金融需求主体将增加市民化的农民,及由此衍生的具有大额、长期特点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就业、创业等小额融资需求等。多元化的资金需求,需要多样性的融资渠道与此相衔接。虽然近些年城镇化建设直接融资发展较快,但直接融资比重仍较低,银行间接融资依然居主导地位。结合当前通过政府融资平台为城镇化融资的老路很难持续走下去的实际,城镇化建设迫切需要创新拓宽融资渠道。
(四)金融资源向上集中与城镇化资金需求下沉的矛盾
新型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互进的城镇化。考虑我国人口总量大、农村人口多的现实国情,短期内小城市、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将是新型城镇化的主战场,这就要求金融资源要向小城镇以下倾斜。但从当前实际来看,与城镇化相适应、相匹配的金融体制还不完善,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资源集中在重点区域和中心城市,众多小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地区长期处于金融服务链的末端,金融服务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
二、制约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几个关键因素
(一)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缺失
新型城镇化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金融业要更好地支持城镇化必须优先做好顶层设计和规划。目前,金融在支持城镇建设方面仍处于零星、散乱和自发状况,支持力度非常有限,主要是各金融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信贷政策和操作方案,单独评价项目是否符合金融支持条件,难以满足城镇化资金规模化、多样化的需求,迫切需要从顶层设计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各项政策和具体措施,为金融业业大规模投入指明方向和道路。
(二)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
制约金融扩大对城镇化支持力度的关键因素是资金需求主体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或其非市民身份,其实质是受当前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等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农村宅基地等资源无法有效盘活,而进城农民工又因身份问题难以享受到城市金融的多样性产品和服务。当前必须要加快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从体制机制盘活农村各项资源,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源均衡配置。
(三)金融支持城镇化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
城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多数存在还款来源较难保障,潜在相对风险较高。然而,目前城镇化资金需求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信贷风险集聚在发放贷款的银行。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制约了金融机构对城镇化发展要求的长期、大额、多样性等新的资金需求支持的积极性,难以调动金融机构对城镇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农业产业化等发放信贷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制约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四)金融业改革的步伐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当前城镇化中急需资金支持的小城市、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大型商业银行从成本角度考虑不愿意涉足,主要依靠社区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予以支持,这就需要放开社区类金融机构的设立限制。近年来,国家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稳步放开了社会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允许社会资本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但从实际来看,社会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仍然较高,改革的步伐迫切需要加快。
三、加快完善有利于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抓紧研究制定金融支持城镇化的顶层设计
根据城镇化金融需求特点,研究制定金融支持城镇化的指导意见,为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提供政策依据。指导意见要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城镇化建设的承贷主体,为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建立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奠定基础。二是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在支持城镇化中的作用,为金融机构突出支持重点指明方向。三是明确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正向激励政策措施。在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城镇化作为新业务的拓展领域。例如,在金融方面,对参与城镇化建设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在存款准备金、合意贷款规模、不良贷款核销、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给予倾斜,在金融市场准入、新业务开办、网点设置等方面优先办理。在财税方面,对城镇化建设薄弱环节给予贷款贴息或风险补偿,对城镇化贷款给予税收减免等。 (二)加快完善有利于金融支持城镇化的土地和户籍制度
围绕盘活农村各种资源和推进人的城镇化这两个关键任务加快改革,破解制约金融服务创新的因素。一是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展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更加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力,保留在各级城市落户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村房屋等进行抵押融资,探索在城市落户农民用宅基地置换城市房产,支持农民将在农村所拥有的各项资源作为其融入城市的资本。二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从长期看,鼓励和支持城乡居民自由流动,为有条件、有意愿在城市定居的农民提供安居乐业所必要的保障。从短期看,就是要逐步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有序做好现有在城市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市民化,加块市级以下地区特别是东部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口承载能力强的中小城镇的农民工市民化步伐,赋予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
(三)建立健全与新型城镇化相匹配的金融组织体系
一是探索设立专注于城镇化的政策性银行的可行性,建议在总结现有三家政策性银行经营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以邮政储蓄银行为基础改制设立中国城镇化发展银行,既可以盘活邮政储蓄银行大量闲置信贷资源,又可以有效支持城镇化建设。二是加快推进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放宽村镇银行发起人条件,允许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企业和个人等境内各类出资人作为大股东发起组建村镇银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三是考虑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属性,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明确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审批金融机构的要求设立,并纳入目前的银行业监管体系进行监管。
(四)构筑金融支持城镇化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是金融长期支持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加快完善城镇化贷款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性。一是要构筑城镇化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成立政策性贷款保险公司,对城镇化贷款进行保险;二是借鉴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的成功经验,设立城镇化贷款担保机构,对城镇化贷款风险进行分担;三是建立城镇化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受公益性项目等因素影响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适当补偿。
(五)创新拓宽城镇化建设的融资模式和渠道
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多元化金融需求特点,创新拓展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模式与渠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鼓励和支持城镇化建设中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组织、农业中小企业利用股票、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筹集城镇化建设资金,用于弥补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不足;探索城镇化建设中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及时有效盘活固化的资本;用好大量活跃的社会资本,畅通社会资本进入城镇化领域,弥补城镇化建设资金缺口。真正构建财政资金、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合力支持城镇化的投融资机制。
(六)着力构建适应城镇化需求的金融管理模式
一是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服务覆盖面。按照城镇化对金融服务网络建设的新要求,调整优化县城以下地区的网点布局,增加机构网点、人员和基础设施,增强服务对接能力。二是各金融机构应制定适合城镇化建设需求特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自身支持城镇化建设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和经营特色,开展差异化、特色化金融服务,加大对城镇化建设的倾斜力度。三是各金融机构应处理好内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充分发挥基层切近实际需求的优势,调动基层创新支持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性。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金融供给与需求的几个矛盾
(一)金融供给总量与城镇化建设大量资金需求的矛盾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2%提升到2012年的552.57%,基本达到了世界平均水平。但与发达国家超过80%的城市化率相比,我国城镇化水平未来依然有30%以上的提升空间。城镇化必然伴随着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长期资金投入,据有关测算,城镇化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将产生7万亿的投资和消费需求,中国未来城镇化所产生的资金需求将超过40万亿元。按过去十年我国城镇化率年均提升1.37个百分点计算,结合当前我国投资和消费资金需求中来源于金融部门的比例,初步估算对金融部门的年均资金需求不低于5万亿元,仅依靠金融部门提供难度很大。
(二)金融市场化导向与城镇化资金需求公益性的矛盾
确保资金安全性、追求赢利性和流动性是金融业市场化经营的首要目标,也是保障金融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要求。尽管,新型城镇化是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特征的城镇化,但起步阶段仍离不开大量的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强交通、能源、文化娱乐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就业、医疗、养老等城市公共服务建设,这些需求普遍存在承贷主体不明、担保困难、还款来源受限等特征,资金需求呈现明显的公益性特点,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业市场化导向的经营理念存在着本质的矛盾。
(三)融资渠道狭窄与城镇化资金需求多元化的矛盾
随着城镇化的稳步推进,农村人口市民化和农业产业化的步伐将加快,金融需求主体和需求产品种类都将发生重大变化,从农村看,金融需求主体将从传统农民扩大到农村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主体;从城市看,金融需求主体将增加市民化的农民,及由此衍生的具有大额、长期特点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就业、创业等小额融资需求等。多元化的资金需求,需要多样性的融资渠道与此相衔接。虽然近些年城镇化建设直接融资发展较快,但直接融资比重仍较低,银行间接融资依然居主导地位。结合当前通过政府融资平台为城镇化融资的老路很难持续走下去的实际,城镇化建设迫切需要创新拓宽融资渠道。
(四)金融资源向上集中与城镇化资金需求下沉的矛盾
新型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互进的城镇化。考虑我国人口总量大、农村人口多的现实国情,短期内小城市、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将是新型城镇化的主战场,这就要求金融资源要向小城镇以下倾斜。但从当前实际来看,与城镇化相适应、相匹配的金融体制还不完善,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资源集中在重点区域和中心城市,众多小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地区长期处于金融服务链的末端,金融服务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
二、制约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几个关键因素
(一)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缺失
新型城镇化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金融业要更好地支持城镇化必须优先做好顶层设计和规划。目前,金融在支持城镇建设方面仍处于零星、散乱和自发状况,支持力度非常有限,主要是各金融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信贷政策和操作方案,单独评价项目是否符合金融支持条件,难以满足城镇化资金规模化、多样化的需求,迫切需要从顶层设计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各项政策和具体措施,为金融业业大规模投入指明方向和道路。
(二)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
制约金融扩大对城镇化支持力度的关键因素是资金需求主体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或其非市民身份,其实质是受当前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等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农村宅基地等资源无法有效盘活,而进城农民工又因身份问题难以享受到城市金融的多样性产品和服务。当前必须要加快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从体制机制盘活农村各项资源,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源均衡配置。
(三)金融支持城镇化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
城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多数存在还款来源较难保障,潜在相对风险较高。然而,目前城镇化资金需求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信贷风险集聚在发放贷款的银行。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制约了金融机构对城镇化发展要求的长期、大额、多样性等新的资金需求支持的积极性,难以调动金融机构对城镇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农业产业化等发放信贷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制约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四)金融业改革的步伐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当前城镇化中急需资金支持的小城市、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大型商业银行从成本角度考虑不愿意涉足,主要依靠社区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予以支持,这就需要放开社区类金融机构的设立限制。近年来,国家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稳步放开了社会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允许社会资本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但从实际来看,社会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仍然较高,改革的步伐迫切需要加快。
三、加快完善有利于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抓紧研究制定金融支持城镇化的顶层设计
根据城镇化金融需求特点,研究制定金融支持城镇化的指导意见,为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提供政策依据。指导意见要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城镇化建设的承贷主体,为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建立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奠定基础。二是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在支持城镇化中的作用,为金融机构突出支持重点指明方向。三是明确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正向激励政策措施。在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城镇化作为新业务的拓展领域。例如,在金融方面,对参与城镇化建设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在存款准备金、合意贷款规模、不良贷款核销、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给予倾斜,在金融市场准入、新业务开办、网点设置等方面优先办理。在财税方面,对城镇化建设薄弱环节给予贷款贴息或风险补偿,对城镇化贷款给予税收减免等。 (二)加快完善有利于金融支持城镇化的土地和户籍制度
围绕盘活农村各种资源和推进人的城镇化这两个关键任务加快改革,破解制约金融服务创新的因素。一是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展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更加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力,保留在各级城市落户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村房屋等进行抵押融资,探索在城市落户农民用宅基地置换城市房产,支持农民将在农村所拥有的各项资源作为其融入城市的资本。二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从长期看,鼓励和支持城乡居民自由流动,为有条件、有意愿在城市定居的农民提供安居乐业所必要的保障。从短期看,就是要逐步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有序做好现有在城市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市民化,加块市级以下地区特别是东部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口承载能力强的中小城镇的农民工市民化步伐,赋予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
(三)建立健全与新型城镇化相匹配的金融组织体系
一是探索设立专注于城镇化的政策性银行的可行性,建议在总结现有三家政策性银行经营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以邮政储蓄银行为基础改制设立中国城镇化发展银行,既可以盘活邮政储蓄银行大量闲置信贷资源,又可以有效支持城镇化建设。二是加快推进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放宽村镇银行发起人条件,允许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企业和个人等境内各类出资人作为大股东发起组建村镇银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三是考虑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属性,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明确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审批金融机构的要求设立,并纳入目前的银行业监管体系进行监管。
(四)构筑金融支持城镇化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是金融长期支持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加快完善城镇化贷款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性。一是要构筑城镇化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成立政策性贷款保险公司,对城镇化贷款进行保险;二是借鉴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的成功经验,设立城镇化贷款担保机构,对城镇化贷款风险进行分担;三是建立城镇化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受公益性项目等因素影响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适当补偿。
(五)创新拓宽城镇化建设的融资模式和渠道
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多元化金融需求特点,创新拓展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模式与渠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鼓励和支持城镇化建设中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组织、农业中小企业利用股票、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筹集城镇化建设资金,用于弥补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不足;探索城镇化建设中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及时有效盘活固化的资本;用好大量活跃的社会资本,畅通社会资本进入城镇化领域,弥补城镇化建设资金缺口。真正构建财政资金、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合力支持城镇化的投融资机制。
(六)着力构建适应城镇化需求的金融管理模式
一是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服务覆盖面。按照城镇化对金融服务网络建设的新要求,调整优化县城以下地区的网点布局,增加机构网点、人员和基础设施,增强服务对接能力。二是各金融机构应制定适合城镇化建设需求特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自身支持城镇化建设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和经营特色,开展差异化、特色化金融服务,加大对城镇化建设的倾斜力度。三是各金融机构应处理好内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充分发挥基层切近实际需求的优势,调动基层创新支持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