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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因为权利人举证困难等原因,全面赔偿这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难以适用,而作为补充性原则的法定赔偿被滥用。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考虑商标的无形财产属性以及权利人难以举证对计算损害赔偿的影响,建立法定赔偿的量化标准体系,使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达到加强保护商标权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