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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城市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然而农业人口在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却遭遇了许多困难,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被严重侵犯,而农民工维权又举步维艰。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主要两个途径:一是农民工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学会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加强政府立法和执法监督,加大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的处罚。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城市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许多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城市就业和发展。这些人员来自农村,多数在脏、累、苦、险等工作岗位工作,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促进我国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尤其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只重经济效益,不顾农民工的权益。因此,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不仅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从长远看还将影响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本文重点从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加强立法及政府执法力度等方面探讨农民工维权的途径。
1.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
劳动立法的目的是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强势企业与弱势农民工力量对比悬殊,地位不平等。面对强势企业的怪招,广大农民工必须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法律帮助。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两部主要法律。尤其是《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为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它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预,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等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也是农民工要了解的有关法律法规。
2.进一步制定维权的具体政策措施,使农民工维权有法可依
2.1制定措施解决农民工就业困难,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 从中长期看,农民工就业面临供大于求的压力。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需要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1个多亿人口,如何使他们转移到城镇实现稳定就业,是一项艰巨任务。在政策上,应该给农民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过去推出的积极就业政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集中解决城市的就业矛盾问题,在制度设计上没有把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充分考虑进来,对农民工就业问题重视不足。对目前农民工培训工作中存在的政出多门,质量不高等问题,应该整合资源,统筹力量,真正提高农民工培训的质量。同时,从短期培训向技能教育转移,尽早加强对不能升入高等院校而将走上就业道路的农民子女的职业技能教育,真正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教育质量,各地劳动就业行政部门、街道、社区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根据辖区产业特点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及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让更多的农民工能够掌握一门专业技能,或者通过学习提高原有的技术水平,适应企业产业升级、设备更新的要求。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占转移就业农民工的多数,但是接受培训的人数却不多。由于他们年轻有文化,素质比较高,是转移农村劳动力大军中的主力军,而且普遍都希望在城市里工作和发展,他们渴望掌握一门具体的技术,因此,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不仅能够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技术工人缺乏的困难。
2.2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差的情况,出台措施处罚责任企业 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务工收入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随之而来的则是大量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尤其是恶意欠薪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恶意欠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的是群体性的劳动者的权益,使他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权利得不到保护,加剧贫富差距,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讨薪,还常常发生上访、堵路,甚至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造成流血事件。甚至有部分劳动者因讨薪不成,生活困难,走上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道路,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大大增加,势必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现行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工资关系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少,但存在体系庞杂、效力等级不一,相关规定时有冲突,对劳动工资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化,不易操作执行。如作为规范劳动工资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劳动工资关系时要承担的责任,但对劳动者工资受到侵害时的权力救济都过于笼统,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仅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处理手段单一、薄弱,缺乏刚性。
针对一些地区、部分行业存在着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主欠薪逃匿、规避劳动合同法律的现象突出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及整治,落实对责任企业的处罚力度,包括道德处罚、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先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待条件成熟时由人大立法。《刑法修正案(八)》中“欠薪入罪”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该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解决农民工赔偿难、打官司难、维权难的问题。
3.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构建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安全网
健全农民工工作的科学管理。现在对农民工有管理职能有劳动部门、农业部门,而在人大则是财经委,职能要进一步整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健全跨省市、跨区域的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协调处理的联动机制;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平等就业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工子女的入学、就医、户口及工资待遇的落实;健全“五险”统一集中征收的机制,提升统筹层次,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征收率。
4.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维权成功
调动劳动保障、司法、工会等部门力量,联手为农民工织就一张牢不可破的“维权网”。为让农民工追讨欠薪“有地可找”,开通维权“绿色通道”,重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应该深入工地、砖厂、造纸、超市等农民工比较密集的企业,加强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并与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劳资纠纷协调机制,对农民工追薪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受理、及时调处、及时审理。
法律援助是农民工维权必不可少的途径。为将法律打磨成维权利器,可采取司法局牵头,筹措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通过编发资料、发放联系卡、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将法律送进企业、送入百姓心中,让农民工真正享受“政府出钱,律师买单”的法治成果。在法律援助中心还可以成立“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开通专门的服务电话。所有农民工与企业的各类纠纷,都可以拨打服务热线,能够当场答复的,由热线服务人员进行现场解答;不能当场答复的,由工作人员将电话内容进行记录,转至相关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时日内进行解答和调解。
各地总工会要充分利用内部刊物,反映职工呼声,维护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发动,吸引农民工入会,并努力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三级工会组织网络。各地工会应该成立“农民工维权调解委会”,简化农民工的维权程序和维权周期,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一条新的解决途径。摘自《法制教育网》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城市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许多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城市就业和发展。这些人员来自农村,多数在脏、累、苦、险等工作岗位工作,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促进我国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尤其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只重经济效益,不顾农民工的权益。因此,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不仅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从长远看还将影响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本文重点从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加强立法及政府执法力度等方面探讨农民工维权的途径。
1.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
劳动立法的目的是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强势企业与弱势农民工力量对比悬殊,地位不平等。面对强势企业的怪招,广大农民工必须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法律帮助。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两部主要法律。尤其是《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为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它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预,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等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也是农民工要了解的有关法律法规。
2.进一步制定维权的具体政策措施,使农民工维权有法可依
2.1制定措施解决农民工就业困难,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 从中长期看,农民工就业面临供大于求的压力。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需要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1个多亿人口,如何使他们转移到城镇实现稳定就业,是一项艰巨任务。在政策上,应该给农民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过去推出的积极就业政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集中解决城市的就业矛盾问题,在制度设计上没有把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充分考虑进来,对农民工就业问题重视不足。对目前农民工培训工作中存在的政出多门,质量不高等问题,应该整合资源,统筹力量,真正提高农民工培训的质量。同时,从短期培训向技能教育转移,尽早加强对不能升入高等院校而将走上就业道路的农民子女的职业技能教育,真正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教育质量,各地劳动就业行政部门、街道、社区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根据辖区产业特点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及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让更多的农民工能够掌握一门专业技能,或者通过学习提高原有的技术水平,适应企业产业升级、设备更新的要求。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占转移就业农民工的多数,但是接受培训的人数却不多。由于他们年轻有文化,素质比较高,是转移农村劳动力大军中的主力军,而且普遍都希望在城市里工作和发展,他们渴望掌握一门具体的技术,因此,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不仅能够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技术工人缺乏的困难。
2.2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差的情况,出台措施处罚责任企业 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务工收入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随之而来的则是大量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尤其是恶意欠薪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恶意欠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的是群体性的劳动者的权益,使他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权利得不到保护,加剧贫富差距,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讨薪,还常常发生上访、堵路,甚至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造成流血事件。甚至有部分劳动者因讨薪不成,生活困难,走上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道路,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大大增加,势必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现行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工资关系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少,但存在体系庞杂、效力等级不一,相关规定时有冲突,对劳动工资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化,不易操作执行。如作为规范劳动工资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劳动工资关系时要承担的责任,但对劳动者工资受到侵害时的权力救济都过于笼统,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仅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处理手段单一、薄弱,缺乏刚性。
针对一些地区、部分行业存在着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主欠薪逃匿、规避劳动合同法律的现象突出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及整治,落实对责任企业的处罚力度,包括道德处罚、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先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待条件成熟时由人大立法。《刑法修正案(八)》中“欠薪入罪”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该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解决农民工赔偿难、打官司难、维权难的问题。
3.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构建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安全网
健全农民工工作的科学管理。现在对农民工有管理职能有劳动部门、农业部门,而在人大则是财经委,职能要进一步整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健全跨省市、跨区域的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协调处理的联动机制;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平等就业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工子女的入学、就医、户口及工资待遇的落实;健全“五险”统一集中征收的机制,提升统筹层次,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征收率。
4.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维权成功
调动劳动保障、司法、工会等部门力量,联手为农民工织就一张牢不可破的“维权网”。为让农民工追讨欠薪“有地可找”,开通维权“绿色通道”,重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应该深入工地、砖厂、造纸、超市等农民工比较密集的企业,加强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并与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劳资纠纷协调机制,对农民工追薪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受理、及时调处、及时审理。
法律援助是农民工维权必不可少的途径。为将法律打磨成维权利器,可采取司法局牵头,筹措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通过编发资料、发放联系卡、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将法律送进企业、送入百姓心中,让农民工真正享受“政府出钱,律师买单”的法治成果。在法律援助中心还可以成立“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开通专门的服务电话。所有农民工与企业的各类纠纷,都可以拨打服务热线,能够当场答复的,由热线服务人员进行现场解答;不能当场答复的,由工作人员将电话内容进行记录,转至相关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时日内进行解答和调解。
各地总工会要充分利用内部刊物,反映职工呼声,维护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发动,吸引农民工入会,并努力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三级工会组织网络。各地工会应该成立“农民工维权调解委会”,简化农民工的维权程序和维权周期,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一条新的解决途径。摘自《法制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