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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是近几年社会上的一个“热词”,也一直是法律界的一个“热词”,在这个被一些人称之为“性狂躁”和“性爆炸”的时代,数不清的有关性的信息撞击着人们的视觉和听觉,人类性的欲望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涨和饱满,性骚扰也因此而泛滥和蔓延。特别是男性对女性进行的性骚扰,已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
性骚扰,一个古老又现实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性骚扰”的发生率也在不断增加。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活动场所以及工作场所等都是性骚扰发生率极高的地点,尤其是在北京、广州等人口汇集的大城市更是普遍。调查发现,90%以上的女性即使未遭遇到也曾不止一次目睹。面对“性骚扰”现象的普遍与受害者人数的增加,笔者忍不住疾呼,请加强“性骚扰”相关立法,莫让“性骚扰”泛滥成灾。
当今时代是“性骚扰”的时代
一项调查表明,98%的人看到或亲身遭遇过性骚扰,74%的被调查女性曾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8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11%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6%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而且,该项调查还体现了这样几个特点:一、骚扰者多为男性;二、被骚扰者77%为20—35岁的未婚或已婚女青年;三、骚扰地点多半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四、骚扰方式:一半以上为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讲淫秽笑话或语言挑逗的占1/4,直接向对方示意的也比较多……
据了解,目前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它包括不受欢迎的人体、语言和非语言行为。它更多地是指男性对女性,上司、老板对下属、雇员等弱势对象的性交换、性要挟和性攻击等。性骚扰的存在制造了一种侮辱性、威胁性的工作生活环境,使妇女的精神、身体受到极大损害。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屡屡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
采访中不少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女性都表示,外出的乘车过程对她们而言是一种痛苦的煎熬,痛苦的不是拥挤的挤不上车,不是上车了几乎不能喘气的处境,而是可能遇到色狼的尴尬与痛苦。
据被调查者反映,她们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遭遇的性骚扰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在车上非常拥挤时故意用身体紧贴女性身体,左蹭右蹭,甚至还借刹车的惯性搂抱或亲吻女性;二、用手或肘及其他身体部位触碰女性的敏感部位;三、上下车时趁乱摸女性臀部或胸部;四、用下身触碰女性,甚至拉开裤链;五、语言或其他方式的骚扰。虽然她们极力小心,但仍然是防不胜防。
很多性骚扰的事例也足以证明了女人的生存环境有多危险,牙医矫正牙齿时“情不自禁”亲吻女病人;男子以招聘为名性骚扰多名应聘女大学生;狂徒偷拍女士裙底及美腿成风;香港7成受访啤酒妹曾遭遇性骚扰;名医对女护士搭肩搂腰称是“鼓励”;网友曝光少女在长途客车上被男乘务员猥亵长达4小时;北京女孩雷某不堪忍受上司焦某性骚扰被迫辞职,上司焦某却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利用各种关系阻挠雷某就业……
“性骚扰”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尽管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一方面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怕被别人瞧不起,另一方面是一些勇敢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受害者,面临取证、概念界定等一系列司法难题,于是大多数受害女性只能默默承受着那种伤害。参加妇女十大的代表们就此提出,应加强立法,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给女性朋友以切实的保护。
2001年6月陕西省西安市出现我国进入法律程序的第一桩“性骚扰”案件以后,国内连续出现了十几起以性骚扰为诉因的诉讼,民众要求反性骚扰立法的呼声更为强烈。2005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表示,禁止对妇女性骚扰已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同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相关表述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这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在实施13年后第一次修改。2005年12月1日,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
既然有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来保护女性的权益不受侵犯,为什么近年来的性骚扰现象仍然屡禁难止,且曾现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妇女保护自己免受性骚扰的时候手中缺少可用的利器。目前,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好像只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性骚扰有所涉及,具有较强威慑力的刑法中也还没有性骚扰罪,而只有流氓罪,而且标准还不十分明确。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立法,明确构成侵权的要件、具体尺度等,只有从法律条文角度更加规范,才能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使妇女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加强“性骚扰”立法势在必行
值得欣喜的是,在反“性骚扰”立法亟需加强的今天,各地已经在陆续开始逐步实施……
记者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南省审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时,新增了一条“禁止各类媒体和广告载体通过亵渎女性身体和性别特征作商品推销广告和消费引导”,《办法》还规定,禁止以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即是说,以后用手机向女性发送黄色短信,就可能涉嫌性骚扰。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新《实施办法》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内容。规定“禁止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福建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办法》在诸多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上有了明显加强,并对职能部门在维护妇女人格尊严,预防性骚扰,预防和禁止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同是今年12月1日起新实施的《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借鉴了四川等14个省份地方性法规对性骚扰的规定的基础上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定义,即不得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侵害的妇女可借此条款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
笔者以为,在法律上防止、惩治性骚扰问题一直未得到真正解决缘于我国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妇女保护自己免受性骚扰的时候手中缺少有可用的利器——虽然2005年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个条文实际上只是属于宣告性质,缺乏实际操作性。这两年各地都陆续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大多将性骚扰概念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把语言、文字、图片、图像、信息等都作为“实施性骚扰”的方式,但因在实施过程中缺少具体的操作依据,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实际案例当中“举证难、界定难”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其手段需有“强制”才行,一般性骚扰行为如果适用该法条处分偏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对情节较重的或情节恶劣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些处罚对那些造成他人终生痛苦的骚扰者而言,可谓是无关痛痒。笔者认为,只有严惩,才能以儆效尤,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需要具有操作性强的立法保护。
在反“性骚扰”立法亟需加强的今天,笔者和广大女性朋友们一样期盼这部专门法律能尽快走上实施前台,更期盼相关法律法规能明确“性骚扰”构成侵权的要件、具体处罚尺度、举证责任等,真正实现给女性朋友以切实的保护。因为,只有法律条文规定得更加规范,才能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使打击力度才能更大。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条款上的细化如果不能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成正比,那么,再好的法律也是纸上谈兵。
性骚扰,一个古老又现实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性骚扰”的发生率也在不断增加。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活动场所以及工作场所等都是性骚扰发生率极高的地点,尤其是在北京、广州等人口汇集的大城市更是普遍。调查发现,90%以上的女性即使未遭遇到也曾不止一次目睹。面对“性骚扰”现象的普遍与受害者人数的增加,笔者忍不住疾呼,请加强“性骚扰”相关立法,莫让“性骚扰”泛滥成灾。
当今时代是“性骚扰”的时代
一项调查表明,98%的人看到或亲身遭遇过性骚扰,74%的被调查女性曾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8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11%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6%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而且,该项调查还体现了这样几个特点:一、骚扰者多为男性;二、被骚扰者77%为20—35岁的未婚或已婚女青年;三、骚扰地点多半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四、骚扰方式:一半以上为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讲淫秽笑话或语言挑逗的占1/4,直接向对方示意的也比较多……
据了解,目前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它包括不受欢迎的人体、语言和非语言行为。它更多地是指男性对女性,上司、老板对下属、雇员等弱势对象的性交换、性要挟和性攻击等。性骚扰的存在制造了一种侮辱性、威胁性的工作生活环境,使妇女的精神、身体受到极大损害。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屡屡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
采访中不少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女性都表示,外出的乘车过程对她们而言是一种痛苦的煎熬,痛苦的不是拥挤的挤不上车,不是上车了几乎不能喘气的处境,而是可能遇到色狼的尴尬与痛苦。
据被调查者反映,她们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遭遇的性骚扰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在车上非常拥挤时故意用身体紧贴女性身体,左蹭右蹭,甚至还借刹车的惯性搂抱或亲吻女性;二、用手或肘及其他身体部位触碰女性的敏感部位;三、上下车时趁乱摸女性臀部或胸部;四、用下身触碰女性,甚至拉开裤链;五、语言或其他方式的骚扰。虽然她们极力小心,但仍然是防不胜防。
很多性骚扰的事例也足以证明了女人的生存环境有多危险,牙医矫正牙齿时“情不自禁”亲吻女病人;男子以招聘为名性骚扰多名应聘女大学生;狂徒偷拍女士裙底及美腿成风;香港7成受访啤酒妹曾遭遇性骚扰;名医对女护士搭肩搂腰称是“鼓励”;网友曝光少女在长途客车上被男乘务员猥亵长达4小时;北京女孩雷某不堪忍受上司焦某性骚扰被迫辞职,上司焦某却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利用各种关系阻挠雷某就业……
“性骚扰”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尽管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一方面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怕被别人瞧不起,另一方面是一些勇敢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受害者,面临取证、概念界定等一系列司法难题,于是大多数受害女性只能默默承受着那种伤害。参加妇女十大的代表们就此提出,应加强立法,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给女性朋友以切实的保护。
2001年6月陕西省西安市出现我国进入法律程序的第一桩“性骚扰”案件以后,国内连续出现了十几起以性骚扰为诉因的诉讼,民众要求反性骚扰立法的呼声更为强烈。2005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表示,禁止对妇女性骚扰已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同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相关表述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这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在实施13年后第一次修改。2005年12月1日,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
既然有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来保护女性的权益不受侵犯,为什么近年来的性骚扰现象仍然屡禁难止,且曾现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妇女保护自己免受性骚扰的时候手中缺少可用的利器。目前,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好像只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性骚扰有所涉及,具有较强威慑力的刑法中也还没有性骚扰罪,而只有流氓罪,而且标准还不十分明确。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立法,明确构成侵权的要件、具体尺度等,只有从法律条文角度更加规范,才能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使妇女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加强“性骚扰”立法势在必行
值得欣喜的是,在反“性骚扰”立法亟需加强的今天,各地已经在陆续开始逐步实施……
记者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南省审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时,新增了一条“禁止各类媒体和广告载体通过亵渎女性身体和性别特征作商品推销广告和消费引导”,《办法》还规定,禁止以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即是说,以后用手机向女性发送黄色短信,就可能涉嫌性骚扰。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新《实施办法》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内容。规定“禁止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福建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办法》在诸多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上有了明显加强,并对职能部门在维护妇女人格尊严,预防性骚扰,预防和禁止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同是今年12月1日起新实施的《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借鉴了四川等14个省份地方性法规对性骚扰的规定的基础上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定义,即不得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侵害的妇女可借此条款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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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在法律上防止、惩治性骚扰问题一直未得到真正解决缘于我国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妇女保护自己免受性骚扰的时候手中缺少有可用的利器——虽然2005年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个条文实际上只是属于宣告性质,缺乏实际操作性。这两年各地都陆续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大多将性骚扰概念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把语言、文字、图片、图像、信息等都作为“实施性骚扰”的方式,但因在实施过程中缺少具体的操作依据,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实际案例当中“举证难、界定难”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其手段需有“强制”才行,一般性骚扰行为如果适用该法条处分偏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对情节较重的或情节恶劣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些处罚对那些造成他人终生痛苦的骚扰者而言,可谓是无关痛痒。笔者认为,只有严惩,才能以儆效尤,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需要具有操作性强的立法保护。
在反“性骚扰”立法亟需加强的今天,笔者和广大女性朋友们一样期盼这部专门法律能尽快走上实施前台,更期盼相关法律法规能明确“性骚扰”构成侵权的要件、具体处罚尺度、举证责任等,真正实现给女性朋友以切实的保护。因为,只有法律条文规定得更加规范,才能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使打击力度才能更大。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条款上的细化如果不能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成正比,那么,再好的法律也是纸上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