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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为了适应当代社会发展,也在不断的完善与更新,为了给予国民一个安定舒适的生活环境,加强我国法律体系是必然的,同时对我国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是民商法与经济法,事实上,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一种互补关系存在的,但也存在不同之处。针对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本文着重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概述,以此论述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相同之处,并提出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不同之处。
关键词:研究;民商法;经济法;关系;我国法律体系
引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是由商法与民法构建的,根据我国当前发展形势,两者已经融为一体。因商法与民法能够共同调整经济关系,在法律体系中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民法主要调整个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而商法保护的也是个人利益,由此可见,两者的密切性。经济法主要是对社会主义商品关系进行综合与调整的一门法律。新时期下,应该了解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特性,找寻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与不同点,将两者有效的融合在一起,通过两者之间的互补形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概述
(一)民商法的概述
民商法的构成是由我国民法与商法组建的,我国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联系性与区别性,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两者的融合,形成了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属于实体法律部门范畴,两者的相融合,对商法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统领作用,同时也发挥时代的发展趋势。民商法主要强调的是契约自由、主体意识自由,提倡给予主体最大限度的自由,实行法律最小的干预作用,从而实现平等、合法调整原则。
(二)经济法的概述
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对经济关系实行调整的法律总称,以我国经济发展为目标,国家参与并进行干预,推进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我国经济法具有四大基本原则,实际公平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我国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的分析,调整市场不利因素,确保社会财富有效分配,进而到达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法律学科,并且在其不断实践、研究中,取得一定的发展成效,受到多数法学者的认同与关注。
二、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相同之处
(一)调整范围相同
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体制下,无论是国家干预社会市场实行经济调整,还是经济市场自己调整,所能够调整的范围还是较为广泛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经济法能够对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同时调整,而民商法只能够对微观经济实行调整,由此能够看出民商法与经济法在调节范围中会形成交叉点,进而能够促进两者的融合。例如:民商法注重商业法律的构建,而经济法也较为关注商业法律法规的构建;其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对应国家进行调整,而民商法是对应社会社会市场进行调整。基于此,能够看出,在两者调整中,一定存在相同的调整点。因此,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相同,能够促进两者的融合,使两者能够得到有效的互补。
(二)发展方向相同
经济法是致力于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服务国家发展的法律法规,其在国家、人民、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作用,民商法是将国家经济、社会市场经济、人民经济引路人,尽可能的保护这三者的经济利益。而民商法虽然较为强调个人利益的保护,然而,在社会主义价值观引导下,我国民商法也正在向社会化、公法化方向发展,并且深层次的强调保护精神与服务精神,提倡牺牲个人利益、集团利益是大的原则。由此能够看出,经济法与民商法存在相同的价值取向,都是以人们、国家、社会为服务标准,将两者相融合,得到相互补充模式,能够推进我国经济效益的持续发展。
(三)调整对象的相同
从我国法律根本形式而言,民商法是常态法律,其在实施中强调以无形的力量,推进社会市场规范化,注重社会市场内部的优化。虽然民商法在实施中,是一种无形的力量,然而,一旦触碰到法律界限,也会给予相对应的处罚,因此,民商法具有强制性,只是没有经济法干预社会市场那么明显。而经济法是非常态法律,在实施中具有一定的干预性。经济法强制性法律权威较为明显,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都是以强制性实现的。同时经济法规定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发展、国民生活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有助于人们安居乐业的生活模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以强制性实施模式,来调整社会市场,使其更具的规范化,进而加快我国经济效益的发展。
三、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不同之处
(一)目标内容的不同
事实上,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一种互补关系存在的,但也存在不同之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目标内容上,民商法較为注重个人短期的利益,较为注重鼓励人们将自身财富实现最大化。而经济法较为强调人与社会的相连性,提倡个人利益是需要从集体、社会中获得的,要求个人在获得利益时,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与社会责任,故而,经济法的目标内容是关注与整体的发展与进步。由此能够得知,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不同之处,一个较为注重个人发展利益、一个较为注重整体发展利益,两者的融合与互补,应该对这以特性有所了解,进而实现两者互补的有效性。
(二)权利保护特性的不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中,保护着所有人,尤其是民事主体。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下,任何的人都不能够对他人造成经济侵犯,并且民商法对每一个人的保护都是公平的,给予人们义务性的保护。而经济法去与民商法有所不同,其保护对象只针对于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具有权威性的义务保护,其对所有保护人群实行划分,根据保护对象不同,民商法将保护对象划分为国家、社会企业、个人三个部分。由此能够看出,经济法与民商法在保护对象上的差异性。
(三)社会职能的不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与经济法在社会职能方面存在着差异性,经济法与民商法价值取向的不同,导致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社会职能存在不同。我国民商法的运用,主要是保护商品交换的自由与平等,其社会职责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使人们生活有序开展。而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有所不同,在运用中,经济法存在一定的界限,分为刑事与民事,涵盖的主体也多样化,导致经济法职能涉及面更广。
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和经济法存在许多的差异性,但仔细研究经济法与民商法还是存在许多的相同之处。由于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不同方面与层次上肩负着不同而又相同的责任,将民商法与经济法相结合,实现两者的互补模式,不仅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能够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单飞跃,肖顺武.市场极端主义的经济法矫正研究——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北方法学,2011,5(04):79-88.
[2]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J].中国法学,1995(03):54-61.
[3]马俊驹.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读漆多俊先生新著《经济法基础理论》[J].中国法学,1994(01):116-120.
作者信息:赵完璧,男,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研究;民商法;经济法;关系;我国法律体系
引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是由商法与民法构建的,根据我国当前发展形势,两者已经融为一体。因商法与民法能够共同调整经济关系,在法律体系中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民法主要调整个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而商法保护的也是个人利益,由此可见,两者的密切性。经济法主要是对社会主义商品关系进行综合与调整的一门法律。新时期下,应该了解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特性,找寻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与不同点,将两者有效的融合在一起,通过两者之间的互补形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概述
(一)民商法的概述
民商法的构成是由我国民法与商法组建的,我国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联系性与区别性,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两者的融合,形成了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属于实体法律部门范畴,两者的相融合,对商法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统领作用,同时也发挥时代的发展趋势。民商法主要强调的是契约自由、主体意识自由,提倡给予主体最大限度的自由,实行法律最小的干预作用,从而实现平等、合法调整原则。
(二)经济法的概述
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对经济关系实行调整的法律总称,以我国经济发展为目标,国家参与并进行干预,推进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我国经济法具有四大基本原则,实际公平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我国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的分析,调整市场不利因素,确保社会财富有效分配,进而到达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法律学科,并且在其不断实践、研究中,取得一定的发展成效,受到多数法学者的认同与关注。
二、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相同之处
(一)调整范围相同
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体制下,无论是国家干预社会市场实行经济调整,还是经济市场自己调整,所能够调整的范围还是较为广泛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经济法能够对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同时调整,而民商法只能够对微观经济实行调整,由此能够看出民商法与经济法在调节范围中会形成交叉点,进而能够促进两者的融合。例如:民商法注重商业法律的构建,而经济法也较为关注商业法律法规的构建;其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对应国家进行调整,而民商法是对应社会社会市场进行调整。基于此,能够看出,在两者调整中,一定存在相同的调整点。因此,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相同,能够促进两者的融合,使两者能够得到有效的互补。
(二)发展方向相同
经济法是致力于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服务国家发展的法律法规,其在国家、人民、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作用,民商法是将国家经济、社会市场经济、人民经济引路人,尽可能的保护这三者的经济利益。而民商法虽然较为强调个人利益的保护,然而,在社会主义价值观引导下,我国民商法也正在向社会化、公法化方向发展,并且深层次的强调保护精神与服务精神,提倡牺牲个人利益、集团利益是大的原则。由此能够看出,经济法与民商法存在相同的价值取向,都是以人们、国家、社会为服务标准,将两者相融合,得到相互补充模式,能够推进我国经济效益的持续发展。
(三)调整对象的相同
从我国法律根本形式而言,民商法是常态法律,其在实施中强调以无形的力量,推进社会市场规范化,注重社会市场内部的优化。虽然民商法在实施中,是一种无形的力量,然而,一旦触碰到法律界限,也会给予相对应的处罚,因此,民商法具有强制性,只是没有经济法干预社会市场那么明显。而经济法是非常态法律,在实施中具有一定的干预性。经济法强制性法律权威较为明显,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都是以强制性实现的。同时经济法规定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发展、国民生活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有助于人们安居乐业的生活模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以强制性实施模式,来调整社会市场,使其更具的规范化,进而加快我国经济效益的发展。
三、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不同之处
(一)目标内容的不同
事实上,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一种互补关系存在的,但也存在不同之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目标内容上,民商法較为注重个人短期的利益,较为注重鼓励人们将自身财富实现最大化。而经济法较为强调人与社会的相连性,提倡个人利益是需要从集体、社会中获得的,要求个人在获得利益时,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与社会责任,故而,经济法的目标内容是关注与整体的发展与进步。由此能够得知,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不同之处,一个较为注重个人发展利益、一个较为注重整体发展利益,两者的融合与互补,应该对这以特性有所了解,进而实现两者互补的有效性。
(二)权利保护特性的不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中,保护着所有人,尤其是民事主体。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下,任何的人都不能够对他人造成经济侵犯,并且民商法对每一个人的保护都是公平的,给予人们义务性的保护。而经济法去与民商法有所不同,其保护对象只针对于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具有权威性的义务保护,其对所有保护人群实行划分,根据保护对象不同,民商法将保护对象划分为国家、社会企业、个人三个部分。由此能够看出,经济法与民商法在保护对象上的差异性。
(三)社会职能的不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与经济法在社会职能方面存在着差异性,经济法与民商法价值取向的不同,导致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社会职能存在不同。我国民商法的运用,主要是保护商品交换的自由与平等,其社会职责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使人们生活有序开展。而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有所不同,在运用中,经济法存在一定的界限,分为刑事与民事,涵盖的主体也多样化,导致经济法职能涉及面更广。
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和经济法存在许多的差异性,但仔细研究经济法与民商法还是存在许多的相同之处。由于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不同方面与层次上肩负着不同而又相同的责任,将民商法与经济法相结合,实现两者的互补模式,不仅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能够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单飞跃,肖顺武.市场极端主义的经济法矫正研究——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北方法学,2011,5(04):79-88.
[2]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J].中国法学,1995(03):54-61.
[3]马俊驹.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读漆多俊先生新著《经济法基础理论》[J].中国法学,1994(01):116-120.
作者信息:赵完璧,男,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