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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农业在社会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目前相比较国外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步伐比较缓慢,进而农业的产值比较低,农村合作组织不健全,这些都影响了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本文从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和建设、管理双方入手,分析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落后的原因,提出了发展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对策,希望对相关行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建设;对策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正常化,更大规模的促进农业经济效益和农业的发展而投入的农业基础设施,这些设施具有公共产品、垄断、投资规模相对较大且投资效果不确定等经济特征,但是正是由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具有的这些特性,所以在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发展进程,这些存在的问题对于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不容小觑。
1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
在世界各国和地区,与建设主体相同,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为农民和社会团体(农民用水协会),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管理主体即为农民用水协会。首先,农民和农民用水协会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主体,享有其产权,理应成为其管理者,只有这样,才能对它的建设形成正向的激励。另外,由政府对小型农田水利进行管理,会产生行政成本,并降低效率。我国改革开放后,小型农田水利的产权改革也验证了这一论点。产权改革以前,小型农田水利的管理主体为村集体和政府,但由于公有制条件下普遍存在的管理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和政府的行政成本较高,国家不得不通过拍卖、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将管理权力和责任转交给实际用水的农民。历史的经验和理论的分析告诉我们,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应为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
2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展问题的成因
2.1农业比较利益下降
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验证了我们的结论。在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展最为迅猛的时期是上世纪50—70年代,在这一阶段,农田水利的灌溉面积由1949年的15928.67万hm2,发展到1970年的36446.47万hm2,年均增长约为6%,甚至我国现存的许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还是那时候修建的;近年来发展速度严重减缓,1970—2006年间,有效灌溉面积由36446.47万hm2发展到55029万hm2,年均增长率约为1.4%。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自1952—1970年期间,除去1959年、1960年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外,农业(即第一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持续在40%左右;而自1993年以来,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持续在20%以下,并在继续下降,2007年的这一数字为11.26%。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下降,说明人们对农产品需求的减少,这很好的给出了我国近年来农田水利发展缓慢的原因。另一个证明农业比较收益下降的是,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第一产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的不断下降。在50年代,我国农民几乎所有收入均来源于第一产业,到2006年,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约为66%。事实上,由于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太低,现在有不少地方从事农业的主要是“386199部队”,即妇女、儿童和老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愿也无力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之中去。当然,上世纪50—70年代的经济制度,同今天的经济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为中央政府指令领导下的计划经济,后者为市场经济。但即使1950—1970年同为市场经济,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人民也会将大量投资用于农业,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2.2合作成本是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展面临的问题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合作成本过高,减缓了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并导致其出现老化失修、不配套等情况。首先是土地制度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展的影响,另外农村社会资本匮乏,也是阻碍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展的重要原因,最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有效组织。
3发展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对策
3.1提高投资收益
从上面的论证可以看出,农业收益持续走低会影响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而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的社会条件不再允许我们靠命令和计划运行经济,否则会遭到农户的强烈抗议。除此之外,我们只有依靠市场的手段解决了。
3.2变更土地制度,促进农田水利发展
解除农地制度制约最简单的办法是进行土地私有化,这样通过促进土地的自由流转,富人会因为集合土地资源而产生的规模性收益而选择购买土地,进而将土地资源集中化。在集中的土地上,建立农田水利设施需要很少合作,或者根本不需要与别人合作,这样农田水利建设的权、责、利明确,可以期待农田水利建设的蓬勃发展。
3.3增加农村社会的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的增加,是一个缓慢而长期的过程,其主要的方式是意识形态的灌输。
3.4加强对农民的组织
国家需要对农田水利建设进行政策干预,不能完全将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推给农民自身,因为公共产品自身的性质意味着搭便车和高合作成本,这样做会导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减慢。但是,在干预时也要注意,不能因此增加农民负担。
3.5发展农民用水协会
首先,对它要有明确的定位。一个组织要保证其生命力,就要不断的有人加入组织。要保证有人加入组织,就要给加入组织的人好处。要让农民用水协会给农民好处。在理想的状态下,农民用水协会可以组织农民兴建水利工程,可以传播给会员有用的水利知识。农民用水协会的会员应该只包括那些想修建水利,并从中获益的人,因此这个组织可以排除那些“一事一议”中的“钉子户”。
这里的问题就不是如何确定建设地点,如何对占地进行补偿,怎样分配投資、投劳比例的问题,问题变成如何能防止原来那些“钉子户”的搭便车行为。否则,在“钉子户”也能从用水协会获取利益的条件下,农民就没有必要参加这一组织了。要想阻止搭便车行为,必须派专人对建成的水利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以防止其他人偷水。如果所有人都参加了农民用水协会,还需要处理原本存在的“钉子户”。假设农民用水协会能够将协会外的其他人排除出去,防止他们从协会建设的水利设施中获益,那么“钉子户"也会加入这一组织。在组织扩大的情况下,其规模同“一事一议”下的规模就没有什么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协会必须增加它的强制力,即规定,凡是大多数会员同意的政策,所有会员均需遵守。
既然是非行政性的,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基础的组织,就不可能通过政府强加给农民,只能通过鼓励、引导的方式进行推广。如果农民用水协会得到大面积推广,它的组织建设问题就很重要了。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考虑到是如何对农民用水协会的运作进行监督,避免它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组织。只要要求协会将它的收支账户公开,也就是将它的会费、水费和政府资助等来源的收入,和它投资建设水利、和协会日常各项开支列出来,供所有会员进行监督,它的运作不会产生严重的腐败问题。另一个问题是,需要激励协会的领导人员进行各项工作。在没有利益激励的条件下,没有人会认真办事。因此,给予领导人员适当的工资,以及依业绩而定的激励工资是必要的。
总之,农田水利关系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关系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利用,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发展,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把水利工作建设提高到一个重要议事日程来抓是难得的机遇。
参考文献
[1] 陈菁,顾强生,仲跃,汤建希.农村水利管理模式的应用 [J].河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3).
[2] 罗兴佐.税费改革前后农田水利制度的比较与评述 [J].改革与战略,2007,(3).
【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建设;对策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正常化,更大规模的促进农业经济效益和农业的发展而投入的农业基础设施,这些设施具有公共产品、垄断、投资规模相对较大且投资效果不确定等经济特征,但是正是由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具有的这些特性,所以在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发展进程,这些存在的问题对于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不容小觑。
1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
在世界各国和地区,与建设主体相同,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为农民和社会团体(农民用水协会),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管理主体即为农民用水协会。首先,农民和农民用水协会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主体,享有其产权,理应成为其管理者,只有这样,才能对它的建设形成正向的激励。另外,由政府对小型农田水利进行管理,会产生行政成本,并降低效率。我国改革开放后,小型农田水利的产权改革也验证了这一论点。产权改革以前,小型农田水利的管理主体为村集体和政府,但由于公有制条件下普遍存在的管理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和政府的行政成本较高,国家不得不通过拍卖、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将管理权力和责任转交给实际用水的农民。历史的经验和理论的分析告诉我们,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应为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
2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展问题的成因
2.1农业比较利益下降
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验证了我们的结论。在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展最为迅猛的时期是上世纪50—70年代,在这一阶段,农田水利的灌溉面积由1949年的15928.67万hm2,发展到1970年的36446.47万hm2,年均增长约为6%,甚至我国现存的许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还是那时候修建的;近年来发展速度严重减缓,1970—2006年间,有效灌溉面积由36446.47万hm2发展到55029万hm2,年均增长率约为1.4%。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自1952—1970年期间,除去1959年、1960年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外,农业(即第一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持续在40%左右;而自1993年以来,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持续在20%以下,并在继续下降,2007年的这一数字为11.26%。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下降,说明人们对农产品需求的减少,这很好的给出了我国近年来农田水利发展缓慢的原因。另一个证明农业比较收益下降的是,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第一产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的不断下降。在50年代,我国农民几乎所有收入均来源于第一产业,到2006年,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约为66%。事实上,由于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太低,现在有不少地方从事农业的主要是“386199部队”,即妇女、儿童和老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愿也无力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之中去。当然,上世纪50—70年代的经济制度,同今天的经济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为中央政府指令领导下的计划经济,后者为市场经济。但即使1950—1970年同为市场经济,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人民也会将大量投资用于农业,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2.2合作成本是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展面临的问题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合作成本过高,减缓了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并导致其出现老化失修、不配套等情况。首先是土地制度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展的影响,另外农村社会资本匮乏,也是阻碍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展的重要原因,最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有效组织。
3发展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对策
3.1提高投资收益
从上面的论证可以看出,农业收益持续走低会影响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而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的社会条件不再允许我们靠命令和计划运行经济,否则会遭到农户的强烈抗议。除此之外,我们只有依靠市场的手段解决了。
3.2变更土地制度,促进农田水利发展
解除农地制度制约最简单的办法是进行土地私有化,这样通过促进土地的自由流转,富人会因为集合土地资源而产生的规模性收益而选择购买土地,进而将土地资源集中化。在集中的土地上,建立农田水利设施需要很少合作,或者根本不需要与别人合作,这样农田水利建设的权、责、利明确,可以期待农田水利建设的蓬勃发展。
3.3增加农村社会的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的增加,是一个缓慢而长期的过程,其主要的方式是意识形态的灌输。
3.4加强对农民的组织
国家需要对农田水利建设进行政策干预,不能完全将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推给农民自身,因为公共产品自身的性质意味着搭便车和高合作成本,这样做会导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减慢。但是,在干预时也要注意,不能因此增加农民负担。
3.5发展农民用水协会
首先,对它要有明确的定位。一个组织要保证其生命力,就要不断的有人加入组织。要保证有人加入组织,就要给加入组织的人好处。要让农民用水协会给农民好处。在理想的状态下,农民用水协会可以组织农民兴建水利工程,可以传播给会员有用的水利知识。农民用水协会的会员应该只包括那些想修建水利,并从中获益的人,因此这个组织可以排除那些“一事一议”中的“钉子户”。
这里的问题就不是如何确定建设地点,如何对占地进行补偿,怎样分配投資、投劳比例的问题,问题变成如何能防止原来那些“钉子户”的搭便车行为。否则,在“钉子户”也能从用水协会获取利益的条件下,农民就没有必要参加这一组织了。要想阻止搭便车行为,必须派专人对建成的水利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以防止其他人偷水。如果所有人都参加了农民用水协会,还需要处理原本存在的“钉子户”。假设农民用水协会能够将协会外的其他人排除出去,防止他们从协会建设的水利设施中获益,那么“钉子户"也会加入这一组织。在组织扩大的情况下,其规模同“一事一议”下的规模就没有什么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协会必须增加它的强制力,即规定,凡是大多数会员同意的政策,所有会员均需遵守。
既然是非行政性的,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基础的组织,就不可能通过政府强加给农民,只能通过鼓励、引导的方式进行推广。如果农民用水协会得到大面积推广,它的组织建设问题就很重要了。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考虑到是如何对农民用水协会的运作进行监督,避免它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组织。只要要求协会将它的收支账户公开,也就是将它的会费、水费和政府资助等来源的收入,和它投资建设水利、和协会日常各项开支列出来,供所有会员进行监督,它的运作不会产生严重的腐败问题。另一个问题是,需要激励协会的领导人员进行各项工作。在没有利益激励的条件下,没有人会认真办事。因此,给予领导人员适当的工资,以及依业绩而定的激励工资是必要的。
总之,农田水利关系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关系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利用,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发展,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把水利工作建设提高到一个重要议事日程来抓是难得的机遇。
参考文献
[1] 陈菁,顾强生,仲跃,汤建希.农村水利管理模式的应用 [J].河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3).
[2] 罗兴佐.税费改革前后农田水利制度的比较与评述 [J].改革与战略,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