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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出租人融资租赁租赁期开始日长期应收款的初始计量提出质疑,认为在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中不应再计入初始直接费用,而传统做法是将出租人融资租赁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了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这样的做法,不但导致长期应收款入账价值偏高,也造成了融资收益的高估,其根本原因是对租赁内含利率概念的错误理解,本文通过实例分析了传统做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