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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清律大体上继承明律,但有清一代的法律因陆续纂修条例而有相当多的变化。连续性和变化的问题,以及条例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有研究的必要。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讨论。清初暂用明律,顺治三年(一六四六年)匆匆颁布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是令法司官会同廷臣"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裁量"的。实际上仅删去关于钞法的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