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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到来,传统金融行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金融模式正悄然走进人们的视野。本文指出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中存在投资人对众筹融资模式缺乏信任,缺乏一定的政策支持,政策监管体系不完善,众筹模式有待创新和监管的问题;针对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政府层面,金融行业内部,众筹模式的方面提出具体的对策。对于规范互联网众筹监管的过程,解决监管过程中的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问题;对策
经济新常态, 是指我国经济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不正常状态后又重新回到正常状态。经济新常态着重于调结构、促增长, 追求经济结构对称态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在经济新常态下,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将获得新的机遇。小额信贷是针对城乡低收入人群而提供的小规模金融服务形式。在经济新常态下, 我国城乡社会贫富差距悬殊, 农村居民收入仍然偏低, 小额信贷作为金融扶贫的重要手段, 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使其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关照下, 农村小额信贷业务日益增多, 发展规模和扶贫项目不断扩大, 惠及的人群也日益增多[1]。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促进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对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有重要意义。
1 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投资人对众筹融资模式缺乏信任
目前,投资人对众筹融资项目的不信任是导致众筹融资产业在中国不能获得快速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由于缺乏广泛的宣传,加上受传统投资观念的影响,民众不能轻易说服自己给收益未知的项目投资。另外,众筹融资网站也没有成熟的行业规则,一些项目运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及时的披露,资金使用只是依靠发起人的自觉性和公德心,也是造成投资者不信任的方面之一[2]。
1.2 缺乏一定的政策支持
在国外众筹融资模式兴起不久,政府及时出台相应政策和法规,明确它的合法身份,支持它的发展。美国JOBS 法案一出台就引起美国股市IPO 连续上涨。尽管众筹融资在中国发展已有四、五年的时间,但是一直没有相关的正式文件出台,在这同时,一直以来我国对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而众筹融资在流程上需要运用图片、视频、路演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对投资人以不同方式给予回报,同时账务不公开,资金流向不清晰,导致众筹融资经常与违法犯罪相挂钩,使得投资者逐渐失去信心。没有政策的支持,得不到官方的认可,众筹融资就不可能绕过非法集资的泥潭,只能游走在灰色地带。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不敢投,融资者不敢融,网站怕担风险,让众筹融资模式的前进举步维艰。
1.3 政策监管体系不完善
對于众筹融资的监管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众筹融资提出监管,但在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种种难题,我国在实施监管过程中也存在两点问题:一是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二是融资企业财务问题。一是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早在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开设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业务,但这个体系的信息查询仅仅局限于金融范围内,查询的内容也只是信用卡使用情况、个人贷款情况,满足个人查询的需求,对于金融监管方面还不到位。虽然各省份也开始建立自己省内的征信系统,可是因为地域原因没法做到在全国范围的交流共享。对于众筹融资的投资人来说,确定投资意愿的很大一
方面就是项目发起人的信用状况。二是融资企业财务问题。地方企业的财务数据只能在当地的工商税务部门查询到,一般人很难接触。不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哪怕项目宣传的再精彩也很难说服投资人。而一些地方出于保密考虑,不愿意透露这些信息。由以上两点说明,众筹融资在监管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3]。
1.4 众筹模式有待创新和监管
众筹模式在中国发展模式上盈利模式存在一定问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定筹款目标,系统会将已筹集到的资金退还给出资人。如果项目筹款成功,网站将根据筹得金额按比例收取佣金,佣金是主要收入来源,其次还有广告收入,但是由于众筹缺失征信体系,众筹的项目资金少,也就导致众筹佣金收入比较少,没有好的商业模式和盈利点,就难以通过互联网吸引创业者加入众筹行业,也难以吸引投资人的目光,一定程度上制约众筹平台的繁荣发展。
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陌生人或者弱关系进行众筹,因此征信体系对于众筹平台的发展非常关键。征信体系包括筹资人健全信任机制、分配机制、退出机制,没有征信体系,难以避免项目发起人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圈钱。目前众筹平台发展时间短暂,没有进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项目发起人的资信能力难以有效地控制和掌握,因此在众筹模式中,投资者的风险防控成本高、效果差。同时,筹资过程中,相关监督机制缺失,难以有效地监控众筹中的资本方向[4]。
2 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众筹融资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它能有效的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及大学生创业资金难问题。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监管漏洞,因此进一步促进众筹融资可持续发展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2.1 政府层面相关政策
2.1.1 借鉴欧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正艰难前进,为振兴经济发展,欧美开始探索将众筹融资纳入经济发展计划,其中JOBS 法案可以为政府出台政策提供很好的启示。首先,JOBS 法案对众筹融资的发行实行豁免注册的方式。这样就简化了审批手续,将这个审查的权限给到众筹融资平台手中,由网站对项目进行审核。其次,在投资者保护层面有严格清洗的限制。一年收入为划分依据,不同层次的收入群体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众筹融资。这样就给了民众参与众筹融资的很大的信心。为了众筹融资产业释放巨大的发展潜力,政府应该紧跟形势积极制定符合国情和众筹融资发展现状的政策,借《证券法》修订的契机,为众筹融资谋得法律上的地位,或者制定更详细的条例,填补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空白[5]。 2.1.2 建立专业的监管机构
在一些欧美国家,众筹融资监管机构由国家部门直接任命,对各州各地区直接负责,各州各地区都有自设的监管机构。这样从融资方的监督和投资方的保护两方面可以对众筹融资做到全方位的管理。我国政府可以从中借鉴经验,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由中国证监会发起,设立在全国层级监管机构负责统筹监督;地方设立垂直机构,由各省证监会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省众筹融资的监督,整个组织的业务指导由中国证监会负责[6](P7)。这样既不会给中国证监会增添太多负担又能够合理利用各省的人力资源。同时可以邀请国内知名的众筹融资网站的负责人在监管机构挂职,既可以追踪最新的发展动向又是官方对众筹融资网站的认可。
2.2 金融行业内部相关政策
2.2.1 建立及时透明的信息共享平台
众筹融资在信息交换方面就是需求的一方将信息公布到网上寻求有意向的投资人。而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众筹融资模式开展的不平衡。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所有的信息流都应该相互公开,在交换融合的过程中把问题处理掉。所以,在金融领域内部,构建一个能够让双方相互了解的信息交流平台,让资本和需求无缝对接[6]。
2.2.2 对资金募集者实施征信管理
作为投资人来讲,决定他们是否进行投资的关键因素是众筹融资发起人的诚信状况。而众筹融资本身处在虚拟的空间里,双方并不了解,只能依靠对方的诚信状况来辨别项目是否可行。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在现有的征信制度上寻求突破,将征信的范围扩大建立全面的征信管理体系。在众筹融资发起人公布项目的时候,众筹融资平台要强制发起人提交经过权威部门认证的有效的个人诚信档案。在信用体系的监督下,就能够起到有效杜绝利用众筹融资进行诈骗的行为,也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7]。
2.3 企业层面相关政策
2.3.1. 众筹融资企业要诚实守信
作为资金获取方,众筹企业在发起项目时,要做到诚实守信。目前我国众筹行业中对众筹资金的使用情况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众筹企业在资金入账后并不需要将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公开汇报。虽然部分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有说明,但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做到公平透明。目前,就我国众筹融资发展的情况而言,要求众筹企业做到对投资人的承诺与守信是对一个众筹企业的基本要求。
2.3.2 融资企业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随着“互联网+ 金融”政策的放宽,众筹融资企业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应运而生,出现了种类繁多的众筹融资项目。同时,众筹融资网站既是网络机构,也是金融相关部门,因此对众筹融资网站的审核不能仅仅依靠对互联网站的标准进行审核,还必须经过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查。随着相关政策的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确立之后,众筹融资网站的成立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备案,每年度还需要接受例行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有问题的网站,约谈负责人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出现严重问题的网站强制退出该行业。因此,实行众筹融资网站的市场准入制度,接受权威部门的审查,杜绝欺诈行为的发生[8]。
2.4 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2.4.1 健全众筹的法律体系
众筹起源与美国,中国的众筹模式可以借鉴美国模式,通过立法放松对于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允许中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融资,同时加强立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构建健全的众筹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更加规范,同时在互联网领域注重创新,不能在法律空间内限制众筹模式的发展,缩小众筹的发展空间。加强现行法律制度的修改,比如《公司法》、《证券法》,能够保证众筹模式的合法性; 在众筹方面,确保其不同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的模式,进行其合法性界定; 遵循发起人与众筹网站签订的协议,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管理和决策; 建立低成本的眾筹监管框架,考虑监管的成本以及监管给各种市场主体带来的成本[9]。
2.4.2 注重众筹主体的征信体系建设
征信体系建设有助于改善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众筹模式的征信体系不健全无法有效地保障其顺利发展,建议为众筹模式建立信用管理运行机制,相关部门负责信用管理机制的实施,组建信用数据中心,进行数据采集,加强对于众筹主体的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核实和及时更新,注重众筹主体在信用体系下的有效沟通,构建金融征信系统,主要以金融监管部门作为信任体系建设的重要主体,加强对于授信申请人的授信申请检查,以信用信息在金融业内建立互通互联、共同防范信用交易风险为主要目的金融业征信系统及信用管理运行机制,建立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核心,建立以企业和个人信用为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但是目前我国的信用信息主要以金融信贷信息为主,未来应扩展到众筹等金融信用交易信息[10]。
2.4.3 加强筹资过程的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
对于众筹的监管方面,政府应该适度监管,在管制上适度宽松,给予众筹模式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应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设定不同的监管模式。对于众筹的融资者应该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披露的信息应该包括众筹项目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筹集资金的总金额、众筹项目回报的具体形式等,同时众筹融资人应该注重筹资后的持续信息披露; 对投资人而言,应该明确规定准入条件、对于大型机构的介入进行约束、以及规范个人投资额上限以及投资人能否无偿大量转让所得股票或股份等问题。
3小结
本文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中存在投资人对众筹融资模式缺乏信任,缺乏一定的政策支持,政策监管体系不完善,众筹模式有待创新和监管的问题;然后针对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政府层面,金融行业内部,众筹模式的方面提出具体的对策;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总之,随着国家进入经济新常态,中小企业融资难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而众筹模式的存在作为互联网时代的创新融资模式,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解决和促进众筹模式的持续健康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谢佳彤. 我国回报众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 19(8):118-118.
[2]胡美玲. 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融资问题现状及对策探讨[J]. 山东工会论坛, 2017, 23(1):63-66.
[3]许群英. 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山西青年, 2016, (8).
[4]张毓灵. 互联网金融下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及法律对策[J].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 17(1):15-18.
[5]蒋持恒. 我国农业众筹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对策[J].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7, (3):204-204.
[6]胡薇. 股权众筹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对策[J]. 金融与经济, 2015, (2):53-56.
[7]李玉林, 陈文斌. 把互联网金融装进法律笼子--中国股权众筹发展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 商, 2016, (8):242-242.
[8]储燕焰, 储波.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 商场现代化, 2017, (3):212-213.
[9]张阳. 浅论互联网金融下股权众筹的本土化发展与监管[J].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5.
[10]王宇, 姜焕. 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策[J]. 财会研究, 2015, (1):55-5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问题;对策
经济新常态, 是指我国经济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不正常状态后又重新回到正常状态。经济新常态着重于调结构、促增长, 追求经济结构对称态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在经济新常态下,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将获得新的机遇。小额信贷是针对城乡低收入人群而提供的小规模金融服务形式。在经济新常态下, 我国城乡社会贫富差距悬殊, 农村居民收入仍然偏低, 小额信贷作为金融扶贫的重要手段, 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使其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关照下, 农村小额信贷业务日益增多, 发展规模和扶贫项目不断扩大, 惠及的人群也日益增多[1]。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促进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对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有重要意义。
1 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投资人对众筹融资模式缺乏信任
目前,投资人对众筹融资项目的不信任是导致众筹融资产业在中国不能获得快速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由于缺乏广泛的宣传,加上受传统投资观念的影响,民众不能轻易说服自己给收益未知的项目投资。另外,众筹融资网站也没有成熟的行业规则,一些项目运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及时的披露,资金使用只是依靠发起人的自觉性和公德心,也是造成投资者不信任的方面之一[2]。
1.2 缺乏一定的政策支持
在国外众筹融资模式兴起不久,政府及时出台相应政策和法规,明确它的合法身份,支持它的发展。美国JOBS 法案一出台就引起美国股市IPO 连续上涨。尽管众筹融资在中国发展已有四、五年的时间,但是一直没有相关的正式文件出台,在这同时,一直以来我国对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而众筹融资在流程上需要运用图片、视频、路演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对投资人以不同方式给予回报,同时账务不公开,资金流向不清晰,导致众筹融资经常与违法犯罪相挂钩,使得投资者逐渐失去信心。没有政策的支持,得不到官方的认可,众筹融资就不可能绕过非法集资的泥潭,只能游走在灰色地带。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不敢投,融资者不敢融,网站怕担风险,让众筹融资模式的前进举步维艰。
1.3 政策监管体系不完善
對于众筹融资的监管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众筹融资提出监管,但在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种种难题,我国在实施监管过程中也存在两点问题:一是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二是融资企业财务问题。一是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早在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开设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业务,但这个体系的信息查询仅仅局限于金融范围内,查询的内容也只是信用卡使用情况、个人贷款情况,满足个人查询的需求,对于金融监管方面还不到位。虽然各省份也开始建立自己省内的征信系统,可是因为地域原因没法做到在全国范围的交流共享。对于众筹融资的投资人来说,确定投资意愿的很大一
方面就是项目发起人的信用状况。二是融资企业财务问题。地方企业的财务数据只能在当地的工商税务部门查询到,一般人很难接触。不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哪怕项目宣传的再精彩也很难说服投资人。而一些地方出于保密考虑,不愿意透露这些信息。由以上两点说明,众筹融资在监管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3]。
1.4 众筹模式有待创新和监管
众筹模式在中国发展模式上盈利模式存在一定问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定筹款目标,系统会将已筹集到的资金退还给出资人。如果项目筹款成功,网站将根据筹得金额按比例收取佣金,佣金是主要收入来源,其次还有广告收入,但是由于众筹缺失征信体系,众筹的项目资金少,也就导致众筹佣金收入比较少,没有好的商业模式和盈利点,就难以通过互联网吸引创业者加入众筹行业,也难以吸引投资人的目光,一定程度上制约众筹平台的繁荣发展。
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陌生人或者弱关系进行众筹,因此征信体系对于众筹平台的发展非常关键。征信体系包括筹资人健全信任机制、分配机制、退出机制,没有征信体系,难以避免项目发起人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圈钱。目前众筹平台发展时间短暂,没有进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项目发起人的资信能力难以有效地控制和掌握,因此在众筹模式中,投资者的风险防控成本高、效果差。同时,筹资过程中,相关监督机制缺失,难以有效地监控众筹中的资本方向[4]。
2 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众筹融资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它能有效的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及大学生创业资金难问题。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监管漏洞,因此进一步促进众筹融资可持续发展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2.1 政府层面相关政策
2.1.1 借鉴欧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正艰难前进,为振兴经济发展,欧美开始探索将众筹融资纳入经济发展计划,其中JOBS 法案可以为政府出台政策提供很好的启示。首先,JOBS 法案对众筹融资的发行实行豁免注册的方式。这样就简化了审批手续,将这个审查的权限给到众筹融资平台手中,由网站对项目进行审核。其次,在投资者保护层面有严格清洗的限制。一年收入为划分依据,不同层次的收入群体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众筹融资。这样就给了民众参与众筹融资的很大的信心。为了众筹融资产业释放巨大的发展潜力,政府应该紧跟形势积极制定符合国情和众筹融资发展现状的政策,借《证券法》修订的契机,为众筹融资谋得法律上的地位,或者制定更详细的条例,填补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空白[5]。 2.1.2 建立专业的监管机构
在一些欧美国家,众筹融资监管机构由国家部门直接任命,对各州各地区直接负责,各州各地区都有自设的监管机构。这样从融资方的监督和投资方的保护两方面可以对众筹融资做到全方位的管理。我国政府可以从中借鉴经验,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由中国证监会发起,设立在全国层级监管机构负责统筹监督;地方设立垂直机构,由各省证监会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省众筹融资的监督,整个组织的业务指导由中国证监会负责[6](P7)。这样既不会给中国证监会增添太多负担又能够合理利用各省的人力资源。同时可以邀请国内知名的众筹融资网站的负责人在监管机构挂职,既可以追踪最新的发展动向又是官方对众筹融资网站的认可。
2.2 金融行业内部相关政策
2.2.1 建立及时透明的信息共享平台
众筹融资在信息交换方面就是需求的一方将信息公布到网上寻求有意向的投资人。而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众筹融资模式开展的不平衡。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所有的信息流都应该相互公开,在交换融合的过程中把问题处理掉。所以,在金融领域内部,构建一个能够让双方相互了解的信息交流平台,让资本和需求无缝对接[6]。
2.2.2 对资金募集者实施征信管理
作为投资人来讲,决定他们是否进行投资的关键因素是众筹融资发起人的诚信状况。而众筹融资本身处在虚拟的空间里,双方并不了解,只能依靠对方的诚信状况来辨别项目是否可行。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在现有的征信制度上寻求突破,将征信的范围扩大建立全面的征信管理体系。在众筹融资发起人公布项目的时候,众筹融资平台要强制发起人提交经过权威部门认证的有效的个人诚信档案。在信用体系的监督下,就能够起到有效杜绝利用众筹融资进行诈骗的行为,也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7]。
2.3 企业层面相关政策
2.3.1. 众筹融资企业要诚实守信
作为资金获取方,众筹企业在发起项目时,要做到诚实守信。目前我国众筹行业中对众筹资金的使用情况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众筹企业在资金入账后并不需要将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公开汇报。虽然部分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有说明,但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做到公平透明。目前,就我国众筹融资发展的情况而言,要求众筹企业做到对投资人的承诺与守信是对一个众筹企业的基本要求。
2.3.2 融资企业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随着“互联网+ 金融”政策的放宽,众筹融资企业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应运而生,出现了种类繁多的众筹融资项目。同时,众筹融资网站既是网络机构,也是金融相关部门,因此对众筹融资网站的审核不能仅仅依靠对互联网站的标准进行审核,还必须经过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查。随着相关政策的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确立之后,众筹融资网站的成立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备案,每年度还需要接受例行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有问题的网站,约谈负责人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出现严重问题的网站强制退出该行业。因此,实行众筹融资网站的市场准入制度,接受权威部门的审查,杜绝欺诈行为的发生[8]。
2.4 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2.4.1 健全众筹的法律体系
众筹起源与美国,中国的众筹模式可以借鉴美国模式,通过立法放松对于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允许中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融资,同时加强立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构建健全的众筹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更加规范,同时在互联网领域注重创新,不能在法律空间内限制众筹模式的发展,缩小众筹的发展空间。加强现行法律制度的修改,比如《公司法》、《证券法》,能够保证众筹模式的合法性; 在众筹方面,确保其不同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的模式,进行其合法性界定; 遵循发起人与众筹网站签订的协议,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管理和决策; 建立低成本的眾筹监管框架,考虑监管的成本以及监管给各种市场主体带来的成本[9]。
2.4.2 注重众筹主体的征信体系建设
征信体系建设有助于改善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众筹模式的征信体系不健全无法有效地保障其顺利发展,建议为众筹模式建立信用管理运行机制,相关部门负责信用管理机制的实施,组建信用数据中心,进行数据采集,加强对于众筹主体的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核实和及时更新,注重众筹主体在信用体系下的有效沟通,构建金融征信系统,主要以金融监管部门作为信任体系建设的重要主体,加强对于授信申请人的授信申请检查,以信用信息在金融业内建立互通互联、共同防范信用交易风险为主要目的金融业征信系统及信用管理运行机制,建立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核心,建立以企业和个人信用为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但是目前我国的信用信息主要以金融信贷信息为主,未来应扩展到众筹等金融信用交易信息[10]。
2.4.3 加强筹资过程的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
对于众筹的监管方面,政府应该适度监管,在管制上适度宽松,给予众筹模式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应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设定不同的监管模式。对于众筹的融资者应该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披露的信息应该包括众筹项目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筹集资金的总金额、众筹项目回报的具体形式等,同时众筹融资人应该注重筹资后的持续信息披露; 对投资人而言,应该明确规定准入条件、对于大型机构的介入进行约束、以及规范个人投资额上限以及投资人能否无偿大量转让所得股票或股份等问题。
3小结
本文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中存在投资人对众筹融资模式缺乏信任,缺乏一定的政策支持,政策监管体系不完善,众筹模式有待创新和监管的问题;然后针对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政府层面,金融行业内部,众筹模式的方面提出具体的对策;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总之,随着国家进入经济新常态,中小企业融资难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而众筹模式的存在作为互联网时代的创新融资模式,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解决和促进众筹模式的持续健康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谢佳彤. 我国回报众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 19(8):118-118.
[2]胡美玲. 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融资问题现状及对策探讨[J]. 山东工会论坛, 2017, 23(1):63-66.
[3]许群英. 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山西青年, 2016, (8).
[4]张毓灵. 互联网金融下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及法律对策[J].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 17(1):15-18.
[5]蒋持恒. 我国农业众筹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对策[J].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7, (3):204-204.
[6]胡薇. 股权众筹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对策[J]. 金融与经济, 2015, (2):53-56.
[7]李玉林, 陈文斌. 把互联网金融装进法律笼子--中国股权众筹发展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 商, 2016, (8):242-242.
[8]储燕焰, 储波.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 商场现代化, 2017, (3):212-213.
[9]张阳. 浅论互联网金融下股权众筹的本土化发展与监管[J].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5.
[10]王宇, 姜焕. 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策[J]. 财会研究, 2015, (1):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