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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高职教育的不断推进,企业参与学生的培养已初具规模。通过对公私伙伴关系的解读和对高职院校在学生培养中现状的分析,指出高职院校应把原来由其承担的部分学生培养职责转移出来交给企业,逐步建立在完善的制度保证之下的一种合作中的竞争关系。唯有如此,才能得到双方甚至多方非零总和的较为理想的治理博弈结果。
[关键词]高职院校 企业 伙伴关系 路径
[作者简介]孙云志(1975- ),男,江苏泗阳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何玉宏(1963- ),男,江苏南京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江苏 南京 211188)
[课题项目]本文系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发展战略研究——以交通类高职院校为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40)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29-0014-03
2009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湖北考察时指出,职业教育是就业教育,是面向人人、面向全社会的教育,要大力发展。为适应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培养大批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应通过校企合作,共同搭建生产、科研、营销等发展平台,实现人才培养和产品效益等方面的双赢格局。目前,有不少研究者对校企合作的模式进行了研究,丁玉玲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理论”和“技能”结构将其分为工学交替模式和工学并行模式;刘晓明等认为采用“整合—互动”型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可以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1+1>2”的效应;刘梦海则提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校企合作形式有初期合作、中期合作、紧密合作等三种;而杨延则以学校学习与企业工作在时间上的分配比例和交替频率的不同划分成工学同步型和工学分段型等两个类型。综观当前的研究,可以把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总结为三种主要模式,即以企业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以及校企合作AA制模式,其中第三种合作模式是今后校企合作发展的新方向,同时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公私伙伴关系含义的缘起及其观点解读
公共行政学者哈兰德·克勒维兰(Harland Cleveland)曾指出:“组织不再是等级森严的金字塔,它们将是相互交织的网络系统,控制松散,权力分散。”阿克夫(Ackoff)则阐明了面对复杂问题的多面性特点不可能得到简单的解决方案的观点,指出需要不同组织和团体围绕共同领域和目的合作,从而达到积极的结果。而乔治·里查森(George Richardson)进一步提出了资源互补的必要性是组织间合作的关键动力的论断。公私伙伴关系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就是在此背景下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后西方国家政府治理创新中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多个部门(如公共部门、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中两个或更多组织间任何有意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聚集了资源,以确认并进而寻求一种解决共同问题的联合途径。其结果是社会自主组织和民营组织凭借其成本、技术和竞争等优势承担起部分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从而使公众享受到更为有效率、更具品质的物品和服务,同时对构筑公民自我服务与民营、政府服务相结合的多中心的公共事务管理体系也起到促进作用。
由于公私伙伴关系理论是多学科理论的交叉组合,因此不同的学者从组织学、新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等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本文认为,对于校企伙伴关系而言,可从三个层面进行解读:首先,从广义上讲,它是指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参与学生的培养;其次,它是指一些复杂的、多方参与,并被民营化了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进步项目;再次,它指的是高职院校和企业为改善高职学生质量而进行的一种正式合作。即通过提供者、消费者和生产者三者关系的重塑与再造,高职院校不再是学生培养的垄断者,企业也可以参与学生的培养,而培养主体的多元化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另外,就其特征而言,高职院校与企业的伙伴关系至少涉及两个或更多的参与者,其中一方应是高职院校,二者合作的动力来自于双方一致的意愿,并具有某些互动性。针对高职院校与企业的伙伴关系多为简单、临时性的事务交易这个现状,参与方之间自始至终的谈判与协商应是其成功合作的前提,而共同承担其自治和协商性决策所产生的后果则是形成真正伙伴关系的关键;同时由于真诚关系在高职院校与企业伙伴关系中的重要作用,高职院校和企业都应该向自己伙伴转移一些物质或非物质方面的资源。
二、公私伙伴关系在校企合作中的应用:校企合作的崛起与实例
1.赋予教育新价值的公私伙伴关系:校企合作的作用。在新公共服务理念下,管理主体应是多元化的,正如萨谬尔森所言,一种公共产品并不一定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况且在面对高职院校提供的“一刀切”式的现实面前,企业可根据提供公共产品的自愿性而非法定性的优势来承担高职院校与营利部门不可能从事的这些差异化教育的任务,从而满足学生对教育个性化的需求。因此,应赋予企业更多的权力,逐渐培植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力量,最终实现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三者结合的多元化教育培养体制。目前,校企在学生培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有利于校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对于企业而言,校企合作可以利用高职院校所具有的科研、技术和人才优势来为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与人才支撑。而对于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习来提升他们的职业能力,通过从企业引进一大批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到高职院校作为专任或兼职教师来优化教学队伍。第二,有利于改变高职学生的学习观念和态度,促进高职学生就业。高职院校要想在日益激烈的高等教育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培养出企业真正需要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就必须依托企业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来实现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训,了解企业行业最新需求的目标,解决因完全依赖于学校的仿真实验、实训导致的学生实践能力与企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问题。
2.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办学方式的调整:广州城市职业学院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进实践性教学改革。广州城市职业学院为了加强实践教学,办出高职教育特色,从2006年开始,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为契机,推行“就业导向、能力本位、产学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理念。其在与珠江钢琴集团合作过程中,开办了全国高校第一个“钢琴设计与制造”专业,走校企“订单式”合作培养人才之路。根据双方合作办学协议,珠江钢琴学院所属的各类乐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该院与珠江钢琴集团共同制订,并由珠江钢琴集团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来承担大部分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学生毕业后可进入珠江钢琴集团就业。
3.构建竞争与契约型伙伴关系: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与企业共同组建南极星公司的案例。近年来,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通过企业“置嫁妆、嫁女儿”,学院“出聘礼、盖新房”,共同组建了科技实体——江苏南极星科技有限公司。该实体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注册资金1000万元,按投资比例委派若干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即董事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担任,副主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实体经营采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实体的生产中心和研发中心必须建立在学院校园内,实体所使用的厂房及办公用房向学院租用,消耗用的水电费按照实际用量结算。实体为独立法人、独立账户、独立经营,利益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这不仅使师生可以“零距离”接触真实环境,而且促进了企业发展,也为教师科研和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提供了平台,实现了真正意义的产教结合、工学结合。
三、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困境与挑战
近年来,校企合作蓬勃发展的趋势越来越证明它是实现校企双方目标、利益和资源的有效整合的最佳形式,而作为公共事务治理中的重要一级的企业,它同时又承担着与高职院校共同培养学生的职责,实现了对高职院校在学生培养过程中治理盲区的“补位”。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校企合作的发展与其他教育组织的发展有着不同的发展逻辑,这就导致其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具有矛盾的特殊性。因此,要真正构建校企在学生培养方面的伙伴关系,实现两者非零总和的治理博弈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1.政府介入力度小,难以实现“木桶效应”。校企合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学校、学生、政府等多个对象,可目前的现状是,大多数校企合作都是学校与企业的自我联姻、自主结合,缺乏必要的专门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的协调机构,权威、完整的校企合作准则和规范也还处于萌芽状态。这种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和政策引导等方面的缺失,会导致很多项目难以获得企业、劳动、教育等部门的充分协调,于是出现了校企合作虽然受到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但至今仍处于粗放状态。
2.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善,对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不力。和德国一整套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显得相形见绌。我国唯一一部规范职业教育的法律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该法由于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内容涵盖不全面,只强调义务而未强调否定性后果等方面的原因,使其过于原则性与概括性,无法对现实的职业教育活动产生有效的约束力,从而导致其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力不从心。
3.校企合作的深度不够,与教学需求有一定的距离。校企合作形式,按合作深度划分,可分为浅层次合作、中层次合作和深层次合作三个层次。目前,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大多处于浅层次合作,即按企业所需确定专业方向,并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与企业签订专业实习协议。这种浅层次合作与通过中层次合作建立的横向联合体、通过深层次合作建立起来的利益共享关系相差甚远,根本满足不了专业实践的需求,更谈不上真正实现“产学研”三位一体,于是受教育者从“学生、学员、职业人到社会人”的角色转化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4.校企间的“无缝对接”不通畅,企业缺少主动参与的动力。在当前的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实施校企合作的目的在于建立学校与社会共同培养实用人才的新体制,而企业实施校企合作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这种目标错位在干预和协调机制缺失的状态下,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认为参与校企合作是直接的损失、间接的利益、近期的投入、远期的收益,于是校企合作时常出现学校“热情似火”,企业“可有可无”的尴尬局面。再加上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课程建设等方面与企业需求存在差距,以及专业设置追求惰性的盲目跟随,更加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
5.教师职业能力的缺失,影响了学生能力的培养。目前,虽然各高职院校都很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但由于高职院校教师大多来源于师范院校和工科院校。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不仅缺乏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且还缺少企业工作的经历与职业感,工科院校毕业的教师虽系统学过学科知识与理论,但他们同样是从“学校”进“学校”,因此真正具备较高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能指导学生实训的“双师型”教师严重不足。而能参与企业技术、产品开发者则更是屈指可数,这种教师在知识与能力方面与校企合作要求的能力不配套的状况必然会阻碍校企合作的深入进行,最终使人才培养难以达到市场的要求。
6.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导致校企合作“貌合神离”。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出台到《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的发布都体现了我国对校企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校企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对高职院校而言,由于高职院校在评价教师科研水平时多以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情况来衡量,导致教师过于重视论文发表和成果鉴定,而忽视了成果的专利保护。对于企业而言,由于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再加上保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不完善,这使得部分企业担心技术秘密被泄露出去,于是这些学生被当成廉价劳动力也就不难理解了。
四、重塑校企关系的路径选择
分析校企业合作在学生培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企业作为政府和高职院校之外的第三方力量,要想在学生培养方面真正成为独立而有影响的供给主体之一,实现两者非零总和的治理博弈,需要我们在不具备校企合作的普遍社会氛围和政策支撑的情况下能有一个条理清晰的脉络。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互利双赢来拓宽和深化校企合作,从而为其克服发展中的困难,为走出困境创造良好的环境范围。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为校企合作牵线搭桥。针对校企在合作中可能存在的合作主体之间利益取向不同、合作过程中目标追求不一致、合作双方拥有的资源不对等、合作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要想使校企合作健康发展就必须打破目前校企合作中仅靠市场“无形的手”的格局,充分发挥政府“有形的手”的作用,建立起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通过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来制定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通过建立评价体系和制定评价标准来建立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导向性和调节性的资金投入机制来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最终实现既让市场需求去牵引,又以政府行为去干预,从而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加强职业教育立法,为校企合作提供机制保障。为了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热情,增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意识,德国通过制定《职业教育法》,对初级职业训练、进修,职业训练和改行转业等作了进一步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加拿大立法保证企业能在其中获益;而英国通过征收培训税对参与产业训练的企业主给予经费资助等举措。面对我国校企合作缺乏传统文化的内生保障力量的事实,我国的职教立法应植根于现实社会,根据现实需要,改革一些已经不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定,使上层立法和下层立法并举,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充分利用地方的优势,制定完整、高效、有序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之路。
3.成立教育集团,促进学生形成自觉服务社会化大生产的意识。职教集团通过“专业+产业”“教学+研发”“培养+就业”等链条,把高职院校、企业等市场主体和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有机而动态地联结起来。在此过程中,企业不仅提供顶岗实习,而且支持高职院校实训设备的更新与升级,与其共同开发有利于人才培养与生产发展两不误的校企结合的教学模式,进而把能力培养专业化、教学环境企业化、教学内容职业化带到高职院校的教学中去,实现理论学习、基本技能训练与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有机结合,建立起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运行与管理机制,最终做到教学、生产共同发展。
4.实现校企间的“无缝对接”,保障企业的有效参与。针对目前现状,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法制化和规范化,高职院校应主动发挥好学校的主导作用,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为解决各级政府在人事、财务、奖惩信贷、税收、考核等方面尚未制定配套的支持工学结合的倾斜政策和鼓励性措施而抑制他们参加工学结合的积极性的问题,政府应通过强化领导、制定法规政策、建立校企合作互惠的利益机制等来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形式来解决上述问题。另外,还可从完善共育人才工作机制的角度出发,开展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在深入了解企业需要共同完善专业建设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企业资源,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5.建立、健全高职教师培养体系,使教师成为高职院校最亮丽的“名片”。为了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高职院校应按照开放性、实践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与成长型企业深入沟通、广泛合作、互为依托,从而提高参与到企业科技攻关、新产品开发、课题研究中的数量和质量,这不仅有利于打造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同时还有利于企业生产一线具体的工艺、流程能够在课堂、实训基地得到传授,使高职教育与当今先进技术的发展步调一致。具体而言,可通过定期安排专业教师到校外实训基地顶岗实践、到合作企业接受新技术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各种技能大赛使其成为技术能手或职业技能带头人,吸引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到高职院校专兼教师队伍等措施,建立高职教师能力转变的专门体系。
6.加大校企合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形成规范有序的约束机制。面对高职教师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现实,应在高职院校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并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来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而对于部分顶岗实习学生因泄露技术秘密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事实,企业要重视与高职院校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监督,以防止日后发生这一问题的意见分歧。另外,可以通过建立保密制度,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出现,从而强化对技术秘密的保护,使双方的合作进入和谐运作和良性互动的状态。
五、结语
根据政府失灵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政府的职能边界与第三部门发展空间存在互为消长的关系,政府和高职院校在学生培养方面的缺位为企业这个载体提供了迅速成长和发展的空间。目前高职院校由于其自身能力的不足、财政来源过分依赖政府、缺乏公众基础等原因使其与企业的关系更像一种配合或附属关系,而非真正的合作伙伴关系。因此,针对公众资源总是偏爱更有效率的组织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高职院校在保持多中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将部分权力让渡给企业,逐步建立在完善的制度保证下的一种合作中的竞争关系,实现两者间建立在民主和法制基础上互动性、制度性的合作。这不仅符合全世界高职教育发展的潮流,也符合我国高职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美)南姆·卡朴库.无等级的合作:公共部门与非营利部门合作伙伴关系[J].周洁,摘译.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1):93-96.
[2](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周志忍,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0-45.
[3]李艳娥,等.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进实践性教学改革——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实践教学建设改革与探索[J].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87.
[关键词]高职院校 企业 伙伴关系 路径
[作者简介]孙云志(1975- ),男,江苏泗阳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何玉宏(1963- ),男,江苏南京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江苏 南京 211188)
[课题项目]本文系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发展战略研究——以交通类高职院校为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40)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29-0014-03
2009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湖北考察时指出,职业教育是就业教育,是面向人人、面向全社会的教育,要大力发展。为适应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培养大批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应通过校企合作,共同搭建生产、科研、营销等发展平台,实现人才培养和产品效益等方面的双赢格局。目前,有不少研究者对校企合作的模式进行了研究,丁玉玲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理论”和“技能”结构将其分为工学交替模式和工学并行模式;刘晓明等认为采用“整合—互动”型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可以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1+1>2”的效应;刘梦海则提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校企合作形式有初期合作、中期合作、紧密合作等三种;而杨延则以学校学习与企业工作在时间上的分配比例和交替频率的不同划分成工学同步型和工学分段型等两个类型。综观当前的研究,可以把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总结为三种主要模式,即以企业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以及校企合作AA制模式,其中第三种合作模式是今后校企合作发展的新方向,同时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公私伙伴关系含义的缘起及其观点解读
公共行政学者哈兰德·克勒维兰(Harland Cleveland)曾指出:“组织不再是等级森严的金字塔,它们将是相互交织的网络系统,控制松散,权力分散。”阿克夫(Ackoff)则阐明了面对复杂问题的多面性特点不可能得到简单的解决方案的观点,指出需要不同组织和团体围绕共同领域和目的合作,从而达到积极的结果。而乔治·里查森(George Richardson)进一步提出了资源互补的必要性是组织间合作的关键动力的论断。公私伙伴关系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就是在此背景下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后西方国家政府治理创新中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多个部门(如公共部门、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中两个或更多组织间任何有意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聚集了资源,以确认并进而寻求一种解决共同问题的联合途径。其结果是社会自主组织和民营组织凭借其成本、技术和竞争等优势承担起部分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从而使公众享受到更为有效率、更具品质的物品和服务,同时对构筑公民自我服务与民营、政府服务相结合的多中心的公共事务管理体系也起到促进作用。
由于公私伙伴关系理论是多学科理论的交叉组合,因此不同的学者从组织学、新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等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本文认为,对于校企伙伴关系而言,可从三个层面进行解读:首先,从广义上讲,它是指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参与学生的培养;其次,它是指一些复杂的、多方参与,并被民营化了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进步项目;再次,它指的是高职院校和企业为改善高职学生质量而进行的一种正式合作。即通过提供者、消费者和生产者三者关系的重塑与再造,高职院校不再是学生培养的垄断者,企业也可以参与学生的培养,而培养主体的多元化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另外,就其特征而言,高职院校与企业的伙伴关系至少涉及两个或更多的参与者,其中一方应是高职院校,二者合作的动力来自于双方一致的意愿,并具有某些互动性。针对高职院校与企业的伙伴关系多为简单、临时性的事务交易这个现状,参与方之间自始至终的谈判与协商应是其成功合作的前提,而共同承担其自治和协商性决策所产生的后果则是形成真正伙伴关系的关键;同时由于真诚关系在高职院校与企业伙伴关系中的重要作用,高职院校和企业都应该向自己伙伴转移一些物质或非物质方面的资源。
二、公私伙伴关系在校企合作中的应用:校企合作的崛起与实例
1.赋予教育新价值的公私伙伴关系:校企合作的作用。在新公共服务理念下,管理主体应是多元化的,正如萨谬尔森所言,一种公共产品并不一定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况且在面对高职院校提供的“一刀切”式的现实面前,企业可根据提供公共产品的自愿性而非法定性的优势来承担高职院校与营利部门不可能从事的这些差异化教育的任务,从而满足学生对教育个性化的需求。因此,应赋予企业更多的权力,逐渐培植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力量,最终实现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三者结合的多元化教育培养体制。目前,校企在学生培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有利于校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对于企业而言,校企合作可以利用高职院校所具有的科研、技术和人才优势来为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与人才支撑。而对于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习来提升他们的职业能力,通过从企业引进一大批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到高职院校作为专任或兼职教师来优化教学队伍。第二,有利于改变高职学生的学习观念和态度,促进高职学生就业。高职院校要想在日益激烈的高等教育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培养出企业真正需要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就必须依托企业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来实现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训,了解企业行业最新需求的目标,解决因完全依赖于学校的仿真实验、实训导致的学生实践能力与企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问题。
2.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办学方式的调整:广州城市职业学院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进实践性教学改革。广州城市职业学院为了加强实践教学,办出高职教育特色,从2006年开始,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为契机,推行“就业导向、能力本位、产学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理念。其在与珠江钢琴集团合作过程中,开办了全国高校第一个“钢琴设计与制造”专业,走校企“订单式”合作培养人才之路。根据双方合作办学协议,珠江钢琴学院所属的各类乐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该院与珠江钢琴集团共同制订,并由珠江钢琴集团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来承担大部分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学生毕业后可进入珠江钢琴集团就业。
3.构建竞争与契约型伙伴关系: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与企业共同组建南极星公司的案例。近年来,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通过企业“置嫁妆、嫁女儿”,学院“出聘礼、盖新房”,共同组建了科技实体——江苏南极星科技有限公司。该实体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注册资金1000万元,按投资比例委派若干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即董事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担任,副主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实体经营采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实体的生产中心和研发中心必须建立在学院校园内,实体所使用的厂房及办公用房向学院租用,消耗用的水电费按照实际用量结算。实体为独立法人、独立账户、独立经营,利益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这不仅使师生可以“零距离”接触真实环境,而且促进了企业发展,也为教师科研和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提供了平台,实现了真正意义的产教结合、工学结合。
三、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困境与挑战
近年来,校企合作蓬勃发展的趋势越来越证明它是实现校企双方目标、利益和资源的有效整合的最佳形式,而作为公共事务治理中的重要一级的企业,它同时又承担着与高职院校共同培养学生的职责,实现了对高职院校在学生培养过程中治理盲区的“补位”。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校企合作的发展与其他教育组织的发展有着不同的发展逻辑,这就导致其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具有矛盾的特殊性。因此,要真正构建校企在学生培养方面的伙伴关系,实现两者非零总和的治理博弈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1.政府介入力度小,难以实现“木桶效应”。校企合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学校、学生、政府等多个对象,可目前的现状是,大多数校企合作都是学校与企业的自我联姻、自主结合,缺乏必要的专门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的协调机构,权威、完整的校企合作准则和规范也还处于萌芽状态。这种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和政策引导等方面的缺失,会导致很多项目难以获得企业、劳动、教育等部门的充分协调,于是出现了校企合作虽然受到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但至今仍处于粗放状态。
2.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善,对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不力。和德国一整套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显得相形见绌。我国唯一一部规范职业教育的法律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该法由于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内容涵盖不全面,只强调义务而未强调否定性后果等方面的原因,使其过于原则性与概括性,无法对现实的职业教育活动产生有效的约束力,从而导致其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力不从心。
3.校企合作的深度不够,与教学需求有一定的距离。校企合作形式,按合作深度划分,可分为浅层次合作、中层次合作和深层次合作三个层次。目前,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大多处于浅层次合作,即按企业所需确定专业方向,并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与企业签订专业实习协议。这种浅层次合作与通过中层次合作建立的横向联合体、通过深层次合作建立起来的利益共享关系相差甚远,根本满足不了专业实践的需求,更谈不上真正实现“产学研”三位一体,于是受教育者从“学生、学员、职业人到社会人”的角色转化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4.校企间的“无缝对接”不通畅,企业缺少主动参与的动力。在当前的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实施校企合作的目的在于建立学校与社会共同培养实用人才的新体制,而企业实施校企合作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这种目标错位在干预和协调机制缺失的状态下,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认为参与校企合作是直接的损失、间接的利益、近期的投入、远期的收益,于是校企合作时常出现学校“热情似火”,企业“可有可无”的尴尬局面。再加上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课程建设等方面与企业需求存在差距,以及专业设置追求惰性的盲目跟随,更加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
5.教师职业能力的缺失,影响了学生能力的培养。目前,虽然各高职院校都很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但由于高职院校教师大多来源于师范院校和工科院校。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不仅缺乏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且还缺少企业工作的经历与职业感,工科院校毕业的教师虽系统学过学科知识与理论,但他们同样是从“学校”进“学校”,因此真正具备较高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能指导学生实训的“双师型”教师严重不足。而能参与企业技术、产品开发者则更是屈指可数,这种教师在知识与能力方面与校企合作要求的能力不配套的状况必然会阻碍校企合作的深入进行,最终使人才培养难以达到市场的要求。
6.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导致校企合作“貌合神离”。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出台到《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的发布都体现了我国对校企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校企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对高职院校而言,由于高职院校在评价教师科研水平时多以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情况来衡量,导致教师过于重视论文发表和成果鉴定,而忽视了成果的专利保护。对于企业而言,由于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再加上保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不完善,这使得部分企业担心技术秘密被泄露出去,于是这些学生被当成廉价劳动力也就不难理解了。
四、重塑校企关系的路径选择
分析校企业合作在学生培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企业作为政府和高职院校之外的第三方力量,要想在学生培养方面真正成为独立而有影响的供给主体之一,实现两者非零总和的治理博弈,需要我们在不具备校企合作的普遍社会氛围和政策支撑的情况下能有一个条理清晰的脉络。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互利双赢来拓宽和深化校企合作,从而为其克服发展中的困难,为走出困境创造良好的环境范围。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为校企合作牵线搭桥。针对校企在合作中可能存在的合作主体之间利益取向不同、合作过程中目标追求不一致、合作双方拥有的资源不对等、合作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要想使校企合作健康发展就必须打破目前校企合作中仅靠市场“无形的手”的格局,充分发挥政府“有形的手”的作用,建立起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通过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来制定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通过建立评价体系和制定评价标准来建立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导向性和调节性的资金投入机制来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最终实现既让市场需求去牵引,又以政府行为去干预,从而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加强职业教育立法,为校企合作提供机制保障。为了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热情,增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意识,德国通过制定《职业教育法》,对初级职业训练、进修,职业训练和改行转业等作了进一步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加拿大立法保证企业能在其中获益;而英国通过征收培训税对参与产业训练的企业主给予经费资助等举措。面对我国校企合作缺乏传统文化的内生保障力量的事实,我国的职教立法应植根于现实社会,根据现实需要,改革一些已经不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定,使上层立法和下层立法并举,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充分利用地方的优势,制定完整、高效、有序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之路。
3.成立教育集团,促进学生形成自觉服务社会化大生产的意识。职教集团通过“专业+产业”“教学+研发”“培养+就业”等链条,把高职院校、企业等市场主体和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有机而动态地联结起来。在此过程中,企业不仅提供顶岗实习,而且支持高职院校实训设备的更新与升级,与其共同开发有利于人才培养与生产发展两不误的校企结合的教学模式,进而把能力培养专业化、教学环境企业化、教学内容职业化带到高职院校的教学中去,实现理论学习、基本技能训练与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有机结合,建立起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运行与管理机制,最终做到教学、生产共同发展。
4.实现校企间的“无缝对接”,保障企业的有效参与。针对目前现状,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法制化和规范化,高职院校应主动发挥好学校的主导作用,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为解决各级政府在人事、财务、奖惩信贷、税收、考核等方面尚未制定配套的支持工学结合的倾斜政策和鼓励性措施而抑制他们参加工学结合的积极性的问题,政府应通过强化领导、制定法规政策、建立校企合作互惠的利益机制等来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形式来解决上述问题。另外,还可从完善共育人才工作机制的角度出发,开展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在深入了解企业需要共同完善专业建设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企业资源,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5.建立、健全高职教师培养体系,使教师成为高职院校最亮丽的“名片”。为了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高职院校应按照开放性、实践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与成长型企业深入沟通、广泛合作、互为依托,从而提高参与到企业科技攻关、新产品开发、课题研究中的数量和质量,这不仅有利于打造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同时还有利于企业生产一线具体的工艺、流程能够在课堂、实训基地得到传授,使高职教育与当今先进技术的发展步调一致。具体而言,可通过定期安排专业教师到校外实训基地顶岗实践、到合作企业接受新技术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各种技能大赛使其成为技术能手或职业技能带头人,吸引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到高职院校专兼教师队伍等措施,建立高职教师能力转变的专门体系。
6.加大校企合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形成规范有序的约束机制。面对高职教师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现实,应在高职院校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并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来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而对于部分顶岗实习学生因泄露技术秘密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事实,企业要重视与高职院校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监督,以防止日后发生这一问题的意见分歧。另外,可以通过建立保密制度,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出现,从而强化对技术秘密的保护,使双方的合作进入和谐运作和良性互动的状态。
五、结语
根据政府失灵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政府的职能边界与第三部门发展空间存在互为消长的关系,政府和高职院校在学生培养方面的缺位为企业这个载体提供了迅速成长和发展的空间。目前高职院校由于其自身能力的不足、财政来源过分依赖政府、缺乏公众基础等原因使其与企业的关系更像一种配合或附属关系,而非真正的合作伙伴关系。因此,针对公众资源总是偏爱更有效率的组织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高职院校在保持多中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将部分权力让渡给企业,逐步建立在完善的制度保证下的一种合作中的竞争关系,实现两者间建立在民主和法制基础上互动性、制度性的合作。这不仅符合全世界高职教育发展的潮流,也符合我国高职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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