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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多是利用职务便利,家庭成员,或因自身弱点等进行犯罪,因此本文从以上所述等角度出发,研讨诱发此类犯罪的原因.为有效治理贪污罪、贿赂罪等,应当以犯罪主体的人性为基础进行研究,并完善刑罚纠错机制;并适当的削弱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权利,加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联动监督.同时,以罪刑一致原则为导向,有效执行刑事诉讼追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