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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确立了公共政策制度,但是并没有对其含义、范围以及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和解释。这种情形可能会妨碍对公共政策在《纽约公约》中的性质之理解,继而影响对《纽约公约》第5条的完整理解以及《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的准确适用,因而需要澄清公共政策在《纽约公约》中的性质问题。对公共政策性质的理解,有助于本文进一步检讨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对照《纽约公约》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