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运输市场的逐步开放,个体或集体挂靠车进入专业运输企业。这带来了诸多问题,如在事故赔偿方面,新交法强制的“交强险”:死亡赔偿5万元、抢救费用80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作为法定险种,远远达不到正常事故理赔的需要。河南地区死亡赔偿标准一般在15~25万元,重伤抢救费达到几万数十万元不等,事故发生后由于保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造成大量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给车主和受害人双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由于国家只对“交强险”进行了强制,车辆只要购买后便可上路营运,而发生重大事故后可以弃车了之,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的保障,而专业运输企业则要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部理赔。
而仅加入“交强险”远远不能满足事故赔偿需要,为确保受害者利益得到合理保护,专业运输企业必须视情加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运输管理部门也应从创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入手,整合运输资源,取缔挂靠车辆,从根本上消除交通事故双方的利益风险。
我们可以列表粗略地计算一下车辆保险费,可以看出,这种保险根本达不到安全保障作用,却成倍地增加了车辆所有人的经济负担。
运输企业安全统筹工作是各客运运输企业为规避企业风险而纷纷开展的一种安全管理模式。“交强险”以外,这种模式将按照低于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费率进行安全互助。
参考表格中所举的保险费用,车辆每年可收取统筹费8000元左右。以一个中型运输企业平均2000部车辆计算,年收统筹费用可达到1600万左右,从而形成一个强大的保障基金,足以应对交通事故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在安全统筹费的使用方面,除按社会保险公司同条件进行互助以外,在个别事故超出限额的部分也能得到适当的补偿,从而可确保所有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
同时,基金每年结余的部分可以拿出40%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和各级专职安全管理员进行奖励,其余部分作为安全风险基金累积使用,从而给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能够化解企业风险,确保企业正常运行。
附文:车辆挂靠的法律缺失
有一个有讽刺意味的现实是,我们在国家对于车辆的挂靠经营意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
我国已有对挂靠的法律规定,在法律层面(包括司法解释)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明确了被挂靠企业与挂靠公司间在如何对外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被挂靠企业是公司或者其他的非集体企业又该如何呢?其中没有确实有效的规定。
2005年8月1日交通部颁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其第五条规定“禁止挂靠经营”,但是对于货运企业却还没有有规定。
《道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说,对挂靠车辆这种皮里阳秋的变相出租、出借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
由于国家只对“交强险”进行了强制,车辆只要购买后便可上路营运,而发生重大事故后可以弃车了之,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的保障,而专业运输企业则要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部理赔。
而仅加入“交强险”远远不能满足事故赔偿需要,为确保受害者利益得到合理保护,专业运输企业必须视情加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运输管理部门也应从创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入手,整合运输资源,取缔挂靠车辆,从根本上消除交通事故双方的利益风险。
我们可以列表粗略地计算一下车辆保险费,可以看出,这种保险根本达不到安全保障作用,却成倍地增加了车辆所有人的经济负担。
运输企业安全统筹工作是各客运运输企业为规避企业风险而纷纷开展的一种安全管理模式。“交强险”以外,这种模式将按照低于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费率进行安全互助。
参考表格中所举的保险费用,车辆每年可收取统筹费8000元左右。以一个中型运输企业平均2000部车辆计算,年收统筹费用可达到1600万左右,从而形成一个强大的保障基金,足以应对交通事故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在安全统筹费的使用方面,除按社会保险公司同条件进行互助以外,在个别事故超出限额的部分也能得到适当的补偿,从而可确保所有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
同时,基金每年结余的部分可以拿出40%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和各级专职安全管理员进行奖励,其余部分作为安全风险基金累积使用,从而给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能够化解企业风险,确保企业正常运行。
附文:车辆挂靠的法律缺失
有一个有讽刺意味的现实是,我们在国家对于车辆的挂靠经营意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
我国已有对挂靠的法律规定,在法律层面(包括司法解释)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明确了被挂靠企业与挂靠公司间在如何对外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被挂靠企业是公司或者其他的非集体企业又该如何呢?其中没有确实有效的规定。
2005年8月1日交通部颁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其第五条规定“禁止挂靠经营”,但是对于货运企业却还没有有规定。
《道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说,对挂靠车辆这种皮里阳秋的变相出租、出借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