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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的发展,其面临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本文用SWOT分析法分析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内在优势、劣势和外在的机会、威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发展 SWOT分析 对策建议
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发端,”三农”发展也体现了改革惠及全体人民的理念。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是建设新农村的首要目标,也是全面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意义,它的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改革不断推进,出现了各种威胁与挑战,如何发挥优势,克服劣势,利用机会,化解威胁,成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新型农村金融发展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也成为态势分析法,是将要研究对象的内部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和外部的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等方面进行综合概括,然后系统地分析优劣势,面临的机会威胁,根据分析的最终结果制定相应的对策。用SWOT分析发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发挥优势,克服劣势,利用机会,化解威胁,科学地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影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内部因素分析
1.影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优势(Strength)分析。一是“接地气”的强大生命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在农村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合作金融是发端于合作经济的一种内生金融模式,本身就是农村经济发展中不断尝试,逐渐形成的结果。例如农村资金互助社,它也是在吸取了原来农村合作社的优点的前提下,又融入了新的血液,即封闭性原则。在这种组织形式下,不仅保持了原有合作金融机构中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还增强了资金的安全性。马克思唯物辩证法中强调创新的实质是“扬弃”,发展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在否定了原有合作金融组织形式中不合理部分的基础上,添加了新鲜合理的部分,它的出现是一种新事物的诞生。所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现了农民的创新精神和责任意识,具有强大生命力。
二是尽可能的降低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众所周知,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即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常用5C分析法对客户作信用风险分析,然而在调查客户信用的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不仅管理成本很高,而且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会面临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农村是个“熟人社会”,社员之间彼此熟悉,对各自的道德品质,资本实力,还款能力比较清楚。在发生突发事件,出现明显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不利因素时,机构的其他成员可以及时地获取信息,向有关机构申请执行抵押和担保,尽量减少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损失,可以极大地降低不良贷款率,这种优势是一般的金融机构所无法拥有的。
2.影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劣势(Weakness)分析。一是经营管理水平较低。首先,在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上有明显的劣势。虽然现代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需要大批专业人才,但由于传统贫富观念的影响,首次就业就选择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大学生比例依然很低。大城市、高薪高酬仍然是众多毕业生的首选目标。同时,家庭对大学生寄予很高的期望,使大学生过早就背负改变个人命运、光宗耀祖乃至推动社会变革的沉重负担,导致大学生盲目追求高起点,不愿意从基层起步。当然,很多高校也忽视了对学生们就业观等人生价值观上的指导,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很多高校毕业生不愿意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里工作的现象。其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多是沿用旧的制度,针对性较弱。
二是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身具有封闭性强,不对外吸储放贷的特点。然而,不对外吸储放贷的封闭性特点,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却限制了资金来源的渠道。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认缴的股金和存款,以及向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国家的补贴。这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法获得非社员的资金注入,想要向其他金融机构以较低的成本来获得融资或贷款也比较难,从长期看,不利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稳健发展。
(二)影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外部因素分析
1.影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机会(Opportunity)分析。一是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扶持。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文件,旨在扶助三农,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进而活跃农村经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景。例如,2013年8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层次”的要求。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强调了“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主张。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未来农村经济扮演的重要角色。由此可见,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是大力支持的。
二是农户对资金融通需求旺盛,而金融市场上的正规供给不足,给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空间。当前,我国农业的生产方式由传统的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分散的小农模式逐步转变为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的生产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从而催生了旺盛的资金需求。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正规供给主要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涉足于粮油收购和基础设施贷款,对于小额贷款涉足较少;中国农业银行的支农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一些大型的农业企业,很难满足零散农户的资金需求;对于邮政储蓄银行来说,它更多扮演的是吸收储蓄存款的角色,被动负债较多,但是主动的投资等资产运用较少。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发放贷款时,多需要有抵押物或者公职人员担保,这对于一些中小农户来说,融资的门槛仍然较高。所以,在农村资金借贷市场仍然有较大的空白领域可以入驻。 2.影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威胁(Threat)分析。一是立法和监管方面的缺失。社会主义法制倡导的是“有法可依”,但遗憾的是,在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进行监管时,却出现“无法可依”的空白领域。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迅猛,其形式也多种多样,常见的三种形式有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而“依据什么监管”的问题一直不够明确。目前,我国针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只有银监会在2006年公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正规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只有农村资金互助社,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处于一种监管缺失的状态。
二是地方在执行中央政策时,统得过于死板。政府在农村经济建设中扮演着引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作为引路人。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越过自身的服务职能,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合作金融组织的成立门槛设的过高,没有让市场发挥主体作用。在实际操作中,管理部门明显倾向于优先发展村镇银行,以村镇银行比较规范、容易监管为理由给予较大扶持,而对于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扶持力度较小。这样导致了合作金融组织内部也出现了抢占地盘的恶性竞争。
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根据SWOT分析,基本思路是:发挥优势,克服劣势,利用机会,化解威胁。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号召,地方执行政策时应因地制宜
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我们应该用正确的意识来指导实践活动。所以,各个部门应该积极响应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号召,用中央一号文件中传达的精神来指导实践工作。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积极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尽量消除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抢占农村金融市场的现象。其次,在政策正式推广实施前,可以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工作,从试点区域,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后,再推广到整个地方。最后,地方在执行政策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当地的情况,落实政策精神。如在山区、牧区等人烟稀少的地方,物理网点利用效率太低、辐射人口太少,“背包银行”、“马背银行”更加经济可行,这种变通执行“普惠金融”政策,也不失为一种“因地制宜”的智慧。当然,无论怎样执行政策方针,都要做到真心实意服务农业和农户。
(二)财经类高校发挥主体责任,政府机构积极配合,为基层机构添加新鲜“血液”
很多高校毕业生不愿意到基层金融机构就业,直接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在基层人才培养方面,高校和政府可以互相配合:首先,高等院校,尤其是财经类高校,不仅要在知识上对学生们进行教育,在技能上对学生们进行培训,还要在就业观上对学生们进行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鼓励学生们在择业时考虑从基层开始。同时,政府机构可以建立奖励机制。例如,对去基层工作的大学生进行生活补贴,鼓励和支持高校人才加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三)加强立法,明确监管责任,完善运营体制
国家应该尽快出台针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细化法律法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可以在原有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法规基础上,保留适合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潮流的部分,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立法。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美国的《联邦信用社法》、德国的《合作银行法》等,借鉴其中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的部分,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补充完善。同时,加大对民间非法集资的非法组织的打击力度,还可以安排政府工作人员,定期下乡,对农民进行经济金融法规的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性,从行政上和思想上两方面,规范農村金融市场。
(四)通过先富帮后富,多方面地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是依靠自身积累扩大资金规模,这种获取资金来源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农户对资金的需要,必须拓展资金来源。首先,要吸引更多农户参与其中。鼓励先富起来的那部分农户,帮助那些需要资金但是融资条件不够的潜力农户融资,通过先富帮后富这种方式,最终实现发展成果,人人共享的目标。其次,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交流合作,争取以最低的成本融入资金。最后,可以争取政府的补贴资金支持,多方面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参考文献
[1]李芒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障碍与实现路径[J].农业经济,2016(1).
[2]王盈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存在意义及发展建议[J].新经济,2016(24).
[3]陈刚,秦华江.发展新型农合金融 完善地方管理体制[N].中国信息报,2014-02-10.
[4]杨喜明.须大力发展新型合作金融[N].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2015-04-07.
作者简介:王韬(1996-),女,汉族,江苏宿迁人,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发展 SWOT分析 对策建议
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发端,”三农”发展也体现了改革惠及全体人民的理念。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是建设新农村的首要目标,也是全面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意义,它的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改革不断推进,出现了各种威胁与挑战,如何发挥优势,克服劣势,利用机会,化解威胁,成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新型农村金融发展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也成为态势分析法,是将要研究对象的内部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和外部的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等方面进行综合概括,然后系统地分析优劣势,面临的机会威胁,根据分析的最终结果制定相应的对策。用SWOT分析发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发挥优势,克服劣势,利用机会,化解威胁,科学地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影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内部因素分析
1.影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优势(Strength)分析。一是“接地气”的强大生命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在农村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合作金融是发端于合作经济的一种内生金融模式,本身就是农村经济发展中不断尝试,逐渐形成的结果。例如农村资金互助社,它也是在吸取了原来农村合作社的优点的前提下,又融入了新的血液,即封闭性原则。在这种组织形式下,不仅保持了原有合作金融机构中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还增强了资金的安全性。马克思唯物辩证法中强调创新的实质是“扬弃”,发展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在否定了原有合作金融组织形式中不合理部分的基础上,添加了新鲜合理的部分,它的出现是一种新事物的诞生。所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现了农民的创新精神和责任意识,具有强大生命力。
二是尽可能的降低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众所周知,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即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常用5C分析法对客户作信用风险分析,然而在调查客户信用的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不仅管理成本很高,而且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会面临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农村是个“熟人社会”,社员之间彼此熟悉,对各自的道德品质,资本实力,还款能力比较清楚。在发生突发事件,出现明显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不利因素时,机构的其他成员可以及时地获取信息,向有关机构申请执行抵押和担保,尽量减少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损失,可以极大地降低不良贷款率,这种优势是一般的金融机构所无法拥有的。
2.影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劣势(Weakness)分析。一是经营管理水平较低。首先,在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上有明显的劣势。虽然现代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需要大批专业人才,但由于传统贫富观念的影响,首次就业就选择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大学生比例依然很低。大城市、高薪高酬仍然是众多毕业生的首选目标。同时,家庭对大学生寄予很高的期望,使大学生过早就背负改变个人命运、光宗耀祖乃至推动社会变革的沉重负担,导致大学生盲目追求高起点,不愿意从基层起步。当然,很多高校也忽视了对学生们就业观等人生价值观上的指导,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很多高校毕业生不愿意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里工作的现象。其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多是沿用旧的制度,针对性较弱。
二是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身具有封闭性强,不对外吸储放贷的特点。然而,不对外吸储放贷的封闭性特点,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却限制了资金来源的渠道。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认缴的股金和存款,以及向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国家的补贴。这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法获得非社员的资金注入,想要向其他金融机构以较低的成本来获得融资或贷款也比较难,从长期看,不利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稳健发展。
(二)影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外部因素分析
1.影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机会(Opportunity)分析。一是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扶持。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文件,旨在扶助三农,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进而活跃农村经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景。例如,2013年8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层次”的要求。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强调了“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主张。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未来农村经济扮演的重要角色。由此可见,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是大力支持的。
二是农户对资金融通需求旺盛,而金融市场上的正规供给不足,给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空间。当前,我国农业的生产方式由传统的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分散的小农模式逐步转变为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的生产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从而催生了旺盛的资金需求。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正规供给主要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涉足于粮油收购和基础设施贷款,对于小额贷款涉足较少;中国农业银行的支农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一些大型的农业企业,很难满足零散农户的资金需求;对于邮政储蓄银行来说,它更多扮演的是吸收储蓄存款的角色,被动负债较多,但是主动的投资等资产运用较少。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发放贷款时,多需要有抵押物或者公职人员担保,这对于一些中小农户来说,融资的门槛仍然较高。所以,在农村资金借贷市场仍然有较大的空白领域可以入驻。 2.影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威胁(Threat)分析。一是立法和监管方面的缺失。社会主义法制倡导的是“有法可依”,但遗憾的是,在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进行监管时,却出现“无法可依”的空白领域。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迅猛,其形式也多种多样,常见的三种形式有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而“依据什么监管”的问题一直不够明确。目前,我国针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只有银监会在2006年公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正规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只有农村资金互助社,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处于一种监管缺失的状态。
二是地方在执行中央政策时,统得过于死板。政府在农村经济建设中扮演着引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作为引路人。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越过自身的服务职能,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合作金融组织的成立门槛设的过高,没有让市场发挥主体作用。在实际操作中,管理部门明显倾向于优先发展村镇银行,以村镇银行比较规范、容易监管为理由给予较大扶持,而对于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扶持力度较小。这样导致了合作金融组织内部也出现了抢占地盘的恶性竞争。
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根据SWOT分析,基本思路是:发挥优势,克服劣势,利用机会,化解威胁。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号召,地方执行政策时应因地制宜
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我们应该用正确的意识来指导实践活动。所以,各个部门应该积极响应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号召,用中央一号文件中传达的精神来指导实践工作。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积极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尽量消除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抢占农村金融市场的现象。其次,在政策正式推广实施前,可以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工作,从试点区域,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后,再推广到整个地方。最后,地方在执行政策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当地的情况,落实政策精神。如在山区、牧区等人烟稀少的地方,物理网点利用效率太低、辐射人口太少,“背包银行”、“马背银行”更加经济可行,这种变通执行“普惠金融”政策,也不失为一种“因地制宜”的智慧。当然,无论怎样执行政策方针,都要做到真心实意服务农业和农户。
(二)财经类高校发挥主体责任,政府机构积极配合,为基层机构添加新鲜“血液”
很多高校毕业生不愿意到基层金融机构就业,直接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在基层人才培养方面,高校和政府可以互相配合:首先,高等院校,尤其是财经类高校,不仅要在知识上对学生们进行教育,在技能上对学生们进行培训,还要在就业观上对学生们进行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鼓励学生们在择业时考虑从基层开始。同时,政府机构可以建立奖励机制。例如,对去基层工作的大学生进行生活补贴,鼓励和支持高校人才加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三)加强立法,明确监管责任,完善运营体制
国家应该尽快出台针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细化法律法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可以在原有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法规基础上,保留适合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潮流的部分,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立法。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美国的《联邦信用社法》、德国的《合作银行法》等,借鉴其中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的部分,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补充完善。同时,加大对民间非法集资的非法组织的打击力度,还可以安排政府工作人员,定期下乡,对农民进行经济金融法规的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性,从行政上和思想上两方面,规范農村金融市场。
(四)通过先富帮后富,多方面地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是依靠自身积累扩大资金规模,这种获取资金来源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农户对资金的需要,必须拓展资金来源。首先,要吸引更多农户参与其中。鼓励先富起来的那部分农户,帮助那些需要资金但是融资条件不够的潜力农户融资,通过先富帮后富这种方式,最终实现发展成果,人人共享的目标。其次,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交流合作,争取以最低的成本融入资金。最后,可以争取政府的补贴资金支持,多方面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参考文献
[1]李芒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障碍与实现路径[J].农业经济,2016(1).
[2]王盈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存在意义及发展建议[J].新经济,2016(24).
[3]陈刚,秦华江.发展新型农合金融 完善地方管理体制[N].中国信息报,2014-02-10.
[4]杨喜明.须大力发展新型合作金融[N].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2015-04-07.
作者简介:王韬(1996-),女,汉族,江苏宿迁人,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