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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广大读者来电和来信要求,杂志从今期起开辟《安全与法》专栏,特别邀请本刊常年法律顾问、深圳市律师协会医疗与交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陈少珍律师作为专栏主持,本栏目可以为广大运输企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相关法律咨询,并尽量为读者解答在相关实际问题,我们期待着专栏有更多的互动和讨论。
从2004年5月1日起,我们国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安全法》)正式实施。此部法律的实施对遏制我国日益突出的交通事故有着重要的作用。如《道路安全法》无论是从“撞了不能白撞”、“肇事逃逸终生禁驾”,到“拖车不收费”、“严禁交警以权谋私”等等原则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为保护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的今天,认真了解、遵守这部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关系的法律,相信大家都会受益。
撞了不能白撞
“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一“撞了白撞”的说法曾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采纳这一说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法律同时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惟一的免责条件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证据是很难取得的,机动车在高速行驶中发生事故往往是在一瞬间,如何证明已经采取措施比较困难,同样要证明非机车驾驶人、行人是故意的更是难上加难。
发生车祸先救人
公安部门提供的数字表明,目前我国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居世界第一,平均每天死亡300人。在发生车祸、伤者生命垂危之际,医院救死扶伤,实乃天经地义,但我们仍不时会看到有“白衣天使”因担心拿不到钱而将患者拒之门外的消息。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但是医院有医院的难处,医院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机构,不能无限制地垫付医疗费,长此以往定将不堪重负,《道路安全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但是安全法出台至至今,有关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条例等相关规定仍然未有出台的动静,无形中让社会救助犹如空中阁楼,可望而不可及,同时也造成了被救助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救助。
行人既有权又有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保护行人的权益,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等条文。
按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如果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只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新法实施后,如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行规定,将被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但是对于行人拒绝罚款的又该如何处置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醉酒驾车严厉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用暂扣驾照、罚款、拘留三种处罚,加大了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同时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驾驶公交、出租等营运机动车的,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车,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如果一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法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无照驾车会被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这一处罚力度与现行规定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处15日以下拘留”相比,大大的提升了。
肇事逃逸终生禁驾
有些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逃避责任,会心存侥幸,驾车逃跑。从明天开始,谁要再这么做,这辈子就甭想再开车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高速飙车最高罚两千
有的人为了满足某种寻求刺激的心理,总喜欢在马路上玩“飙车”,把马路当成了“赛车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还对高速公路行车的最高时速作了限制: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遮挡号牌可罚二百元
每逢节假日总能遇到长长的婚礼车队,其中有一景就是车号牌用诸如“百年好合”之类的红字遮挡,其中有一部分是在公车私用。从新法实施开始,《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这种行为说“不”。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 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超载车辆不准上路
当前,机动车超载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超载,特别是营运车辆一再超载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按照法律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遵纪守法的司机延长年审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而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违法施工损害得赔
道路施工掀开了井盖,却没有设立明显标志,让骑自行车的人不小心“栽”了下去,以前有太多这样伤心的事件发生了,受害者被各个部门当成皮球踢来踢去,为了追讨赔偿跑断了腿。现在这种故事如果再发生,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赔偿,因为法律已经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设立紧箍咒,严禁交警以权谋私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警察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禁通过权力寻租的方式来谋取私利。
法律规定,交通警察有这些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有这些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向交警下达罚款任务
近年来,个别地方政府给交管部门下达罚款任务,后者则将罚款数额分解给上路执法的交警,完不成任务就没有奖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这一规定切断了交警执法与其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将有效遏制交通管理中乱罚款、以罚代法等现象。
“特权车”不执行紧急任务时无特权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类“特权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法律还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明天才开始正式实施,但在此以前,北京市已经出台了一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新政策,并取消了一些有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做法,使首都群众早早就体会到了新法律的内容。
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全面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前,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24个省市就一直推行此项制度。但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条例仍然没有出台,在许多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以现行购买的“第三者保险”不是国家强制推行的第三者保险为由拒绝理赔,比广大车主倍感困惑与不胜心里重负,按说新法实施后,一切按新法操作,可是车主们购买了第三者保险后,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却不按新标准理赔,这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无形中要由车主承担。不过现在已经有新的案例要求让保险公司按照新法承担责任,这对广大车主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消息。
(编辑/陈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