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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标共存制度是指不同的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于相同或者相似商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类别上使用时,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本文主要从法律视角下探讨构建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视角;商标共存制度;分析
商标对于商品的辨识度来说,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市场上某些商家会搭乘商标的“便车”,进行不正当的竞争,但是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说,对于非主观原因的商标共存,知识产权法律应该构建一个合理合法的体系来对商标共存形成约束。构建商标共存制度,对完善我国商标侵权的判定和预防、化解商标纠纷,有着关乎市场繁荣的重要意义。
一、商标共存的特点
那么,本文讨论的商标共存,主要是共存的商标存在以下特点:1.不同的经营者;2.商标相同或者相似;3.使用在同类或相似产品上。例如步步高电器和步步高超市,属于不同类别的商标,也就不在此讨论范围之内。
二、构建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对策
首先,商标共存有利于为不同的竞争者提供相同的竞争权利。法律的构建是为了规范社会活动,公正是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商标的价值体现在市场中,只有投入市场之后商标才能产生价值,累积价值。因此,对于商业使用的商标,受到法律的保護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钻法律空子抢注商标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商标的使用人在商标累积价值后,被他人抢注商标,还被告侵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标的共存制度,可以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保障商标价值归商标创造人所有。
其次,商标共存制度是法律对市场秩序价值追求。法律主要是保护商标人的使用权利,更是要维持市场的交易秩序。例如对于允许“擦边球”商标的共存,看似对其他商标持有人的产权保护是不合理的,但是对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市场主体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法律必须保护保护这种制度设计看起来不合理却又发挥现实作用的制度。从商标使用制度上来说,尽管商标的使用会存在一个先使用人,根据“先占原则”,应当受到合法的保护。但是,如果后来的商标使用人是善意的,没有窃取先使用人的商誉,是通过自己的投资来培养消费人群的,那么商标法应该给予他共存的权利。如果法律只是一味的强调先来后到的顺序,而武断的剥夺了后来者对商标的使用权利,就打破了不同消费者对不同经营主体认同而产生的“经营商——消费者”的交易秩序,对于市场的培养是不利的。
目前我国的商标法缺少的就是商标共存的理念与思维。
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对先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是不利于商标实际价值的保护的。商标法对于侵权的定义是:商标的使用人未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允许,在同类或者相近产品中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先使用但是未注册的商标,在法律上是没有办法禁止其他人对该商标进行注册的和使用的。但是从市场的合理性上说,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具有正当性,其使用是不应该受到后注册相抵触商标在法律上的否定;另外,若是相抵触后注册的商标,是善意的,通过诚信经营取得了自己的市场,获取了商标价值,那后注册的商标也是具有正当性的。对于商标识别而获得的正当性,是应该受到商标共存制度保护的。
商标的共存主要是建立在混淆的理论上,区别混淆可能性的近似商标是理应是可以共存的。1999年的“鳄鱼”商标法案更是开创了一条新的裁判原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这个裁判规则等同于认可了商标共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混淆原则是商标侵权和商标共存的基本原则。
若需要完善商标共存法律,首先我们需要引入商标先用权。商标先用权的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在他人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持续使用了一段时间;2.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为消费者所熟知;3.先用人对商标的使用是善意的,无不正当竞争之嫌。先用人对商标的使用需要保持在原有范围内,不得扩大商品的使用类别或者地域范围,也不得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为了避免商标混淆的问题,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商标先用人在其上表示添加一定的标识,用以区别。
其次我们需要完善商标撤销制度。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商标撤销的法定期限,对于过了期限的商标,先注册商标的人不得在申请撤销后再注册相同或者相似得注册商标,后注册人注册的商标对前注册人不构成侵权。同时,不论先注册人和后注册人,都应该积极的避免和对方的商标产生混淆。相关部门也应该积极督促注册人区别商标的注册。
三、结语
总之,法律视角下构建我国商标的共存制度,明确商标共存的审核,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平衡商标使用者的利益,维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张玉敏. 论使用在商标制度构建中的作用——写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之际[J]. 知识产权. 2011(09).
[2] 梅术文,王超政. 商标共存理论探析[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0(03).
[3] 张今,陆锡然. 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混淆”还是“商标近似”[J]. 中华商标. 2008(08).
[4] 陈武. 论近似商标共存制度[J]. 知识产权. 2008(03).
关键词:法律视角;商标共存制度;分析
商标对于商品的辨识度来说,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市场上某些商家会搭乘商标的“便车”,进行不正当的竞争,但是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说,对于非主观原因的商标共存,知识产权法律应该构建一个合理合法的体系来对商标共存形成约束。构建商标共存制度,对完善我国商标侵权的判定和预防、化解商标纠纷,有着关乎市场繁荣的重要意义。
一、商标共存的特点
那么,本文讨论的商标共存,主要是共存的商标存在以下特点:1.不同的经营者;2.商标相同或者相似;3.使用在同类或相似产品上。例如步步高电器和步步高超市,属于不同类别的商标,也就不在此讨论范围之内。
二、构建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对策
首先,商标共存有利于为不同的竞争者提供相同的竞争权利。法律的构建是为了规范社会活动,公正是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商标的价值体现在市场中,只有投入市场之后商标才能产生价值,累积价值。因此,对于商业使用的商标,受到法律的保護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钻法律空子抢注商标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商标的使用人在商标累积价值后,被他人抢注商标,还被告侵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标的共存制度,可以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保障商标价值归商标创造人所有。
其次,商标共存制度是法律对市场秩序价值追求。法律主要是保护商标人的使用权利,更是要维持市场的交易秩序。例如对于允许“擦边球”商标的共存,看似对其他商标持有人的产权保护是不合理的,但是对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市场主体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法律必须保护保护这种制度设计看起来不合理却又发挥现实作用的制度。从商标使用制度上来说,尽管商标的使用会存在一个先使用人,根据“先占原则”,应当受到合法的保护。但是,如果后来的商标使用人是善意的,没有窃取先使用人的商誉,是通过自己的投资来培养消费人群的,那么商标法应该给予他共存的权利。如果法律只是一味的强调先来后到的顺序,而武断的剥夺了后来者对商标的使用权利,就打破了不同消费者对不同经营主体认同而产生的“经营商——消费者”的交易秩序,对于市场的培养是不利的。
目前我国的商标法缺少的就是商标共存的理念与思维。
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对先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是不利于商标实际价值的保护的。商标法对于侵权的定义是:商标的使用人未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允许,在同类或者相近产品中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先使用但是未注册的商标,在法律上是没有办法禁止其他人对该商标进行注册的和使用的。但是从市场的合理性上说,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具有正当性,其使用是不应该受到后注册相抵触商标在法律上的否定;另外,若是相抵触后注册的商标,是善意的,通过诚信经营取得了自己的市场,获取了商标价值,那后注册的商标也是具有正当性的。对于商标识别而获得的正当性,是应该受到商标共存制度保护的。
商标的共存主要是建立在混淆的理论上,区别混淆可能性的近似商标是理应是可以共存的。1999年的“鳄鱼”商标法案更是开创了一条新的裁判原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这个裁判规则等同于认可了商标共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混淆原则是商标侵权和商标共存的基本原则。
若需要完善商标共存法律,首先我们需要引入商标先用权。商标先用权的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在他人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持续使用了一段时间;2.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为消费者所熟知;3.先用人对商标的使用是善意的,无不正当竞争之嫌。先用人对商标的使用需要保持在原有范围内,不得扩大商品的使用类别或者地域范围,也不得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为了避免商标混淆的问题,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商标先用人在其上表示添加一定的标识,用以区别。
其次我们需要完善商标撤销制度。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商标撤销的法定期限,对于过了期限的商标,先注册商标的人不得在申请撤销后再注册相同或者相似得注册商标,后注册人注册的商标对前注册人不构成侵权。同时,不论先注册人和后注册人,都应该积极的避免和对方的商标产生混淆。相关部门也应该积极督促注册人区别商标的注册。
三、结语
总之,法律视角下构建我国商标的共存制度,明确商标共存的审核,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平衡商标使用者的利益,维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张玉敏. 论使用在商标制度构建中的作用——写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之际[J]. 知识产权. 2011(09).
[2] 梅术文,王超政. 商标共存理论探析[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0(03).
[3] 张今,陆锡然. 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混淆”还是“商标近似”[J]. 中华商标. 2008(08).
[4] 陈武. 论近似商标共存制度[J]. 知识产权.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