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期待”,法律会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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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人吃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的。正因如此,我们每一个人都怀着对健康期待的美好愿望,而定期的体检则成为人们实现这种愿望的主要方法。那么,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未对受检者重要指标异常作出提示和建议,此后受检者因疾病发展严重最终导致死亡。病发期间,受检者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对重要指标异常情况没有作出提示和建议,使其丧失了在疾病早期发现并治疗的最佳时机,侵害其“健康期待”利益等为由,要求医疗机构予以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受检者索要的“健康期待”利益,法律会保护吗?
  体检,重要异常未提示
  2009年8月的一天,时年53岁的林耀辉,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来到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医院)进行例行的身体体检。2009年9月10日,南京医院出具体检报告。在体检报告的肿瘤标志物栏内,甲胎蛋白的检测结果为阴性、癌胚抗原测定CEA(以下简称CEA指标)的检测结果呈阳性。在该报告的“感染免疫”项目和“肿瘤标志物”项目的检查环节,却只提供了检查结果,未在检查结果后列明“参考值”。在“总检结论”中,南京医院对林耀辉的身体状况给出了结论,包括高血压、空腹血糖偏高、过敏性鼻炎等五项指标有异常,报告中还根据这五项疾病或亚健康结论,给出了生活指导以及就医建议,但是对CEA指标未作出任何检查或复查建议。
  拿到体检报告,林耀辉见“总检结论”提示的都是一些小毛小病,也就宽心了。因为体检没有什么大的疾病,平时感觉自己的身体也不错,此后的两年多,林耀辉也就没有对身体进行任何检查或复查。
  2011年8月,林耀辉因呼吸不畅到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经全面的检查,2011年8月31日,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确认林耀辉患有肺癌,并已至肺癌第四期,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晚期,并且出现了脑转移,已经失去了宝贵的手术时机。检查结果就像个晴天霹雳,让林耀辉全家都崩溃了。
  此后,林耀辉只能进行保守治疗,在进行了十多个疗程的化疗后,林耀辉的身体已是极度虚弱,不适合继续化疗,只能使用极昂贵的全自费的进口药尽可能延续生命,林耀辉家为此也花光了家中几十万积蓄。
  两年后患癌症 归咎医院起纷争
  在治疗中,林耀辉突然想起两年前曾做过全面的体检,只是在他的印象中,体检结论里完全没有提到自己有患癌的征兆。于是,他翻出当时的体检报告,不看不要紧,一看吓了一跳,肿瘤标志物检查项中CEA的结果赫然写着:阳性!CEA指标阳性代表着什么意思?经向一些医学专家请教,林耀辉及家人得到的答复是:CEA指标阳性并不能就确定有癌症,但这至少说明他有比较高的患癌风险,如果当时积极检查治疗,癌症完全有治愈的可能。
  假如当初南京医院在“总检报告”中对这一异常作出提示,我就能够发现自己有可能已经患有早期癌症,及时复查和治疗,有极大可能已经完全康复了。正是由于南京医院这一严重过失,直接导致我错过了采取治疗的最佳时机。为此,病中的林耀辉決定通过法律途径,在有生之年,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他于2012年2月22日来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南京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南京医院赔礼道歉、支付已发生医疗费、交通费等23.6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
  对这起江苏首例因体检服务引发的涉及患者“健康期待”利益的医疗纠纷案件,法院极为重视,指派该院民三庭庭长亲自主审,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南京医院辩称:根据相关的诊疗规范,CEA指标并不是诊断癌症的依据,本院在考虑林耀辉胆囊息肉和长期吸烟的情况下,提示结论为胆囊息肉并告知定期复查胆囊,符合诊疗规范;林耀辉体检是在2009年8月,距林耀辉确诊肺癌已相隔两年半的时间,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林耀辉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南京医院虽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但提出从人道主义出发自愿补偿林耀辉3万元。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调解。
  “未提示”的过失
  建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耀辉在南京医院体检,南京医院应按约定为林耀辉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南京医院已经测出CEA指标的检测结果呈阳性,虽在总检结论中作了相关建议,但建议的内容未能涉及该项检测结论,未能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南京医院的过失,延误了林耀辉进一步检查的时机,使林耀辉遭受了精神上和身体上的痛苦,故林耀辉要求南京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酌定支持。但由于林耀辉所患疾病与南京医院之间的过失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故其要求南京医院赔礼道歉、赔偿其相关的医疗费、交通费等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2年10月15日,建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南京医院赔偿林耀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驳回林耀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耀辉及南京医院均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林耀辉提出:南京医院没有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规范,未能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出现了完全可以避免的操作失误,给林耀辉的家庭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南京医院应向其赔礼道歉。因南京医院的过失,导致林耀辉不能及时做早期检查,失去了早期治愈的机会,直至肺癌晚期才予以发现,南京医院的过失与林耀辉的肺癌不能治愈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南京医院应赔偿的损失不应限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南京医院在上诉中提出医院的诊疗行为规范,告知义务完善,林耀辉肺癌的发生、发现与医院无任何联系,医院不存在过失。原审法院已认定林耀辉的疾病与本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判决本院赔偿林耀辉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在二审期间,林耀辉因病去世,南京中院依法通知林耀辉的法定继承人林海波、吴莉参加本案诉讼。二审中,就CEA指标与肺癌的关联性,南京中院法官分别咨询了有关医疗专家。有关专家答复称:“两肺纹理增多说明肺部有炎症,也会引起CEA指标升高。CEA指标并不是诊断肺癌的特异性指标,只是一个参考指标,身体所有部位的炎症都会引起CEA指标升高。所以不能仅仅依据CEA指标呈阳性就认定是肺癌。在CEA指标呈阳性的情况下,患肺癌的可能性有多高,无法判断。”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南京医院为林耀辉出具的体检报告中对CEA指标呈阳性在该体检报告总检结论中未作出专门提示,也未提示林耀辉就此做进一步的检查,南京医院的体检行为存在过失。CEA指标不是诊断肺癌的特异性指标,只是一个参考指标,该指标升高的影响因素很多。林耀辉体检时CEA指标呈阳性,不能以此即推定其当时已患有肺癌。但南京医院的过失行为侵害了林耀辉对延续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对此期待利益的侵害,实际是侵害了林耀辉的人格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南京医院赔偿林耀辉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2013年12月6日,南京中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南京医院赔偿林海波、吴莉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薛华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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