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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是建立节约型城市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不仅可以节约资源,减少浪费,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而且是创造优美环境、建设宜居城市的必要条件。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国税总局出台了财税〔2008〕156号和157号文件,实质上取消了再生资源行业原来享有的免税优惠,虽有其合理性,但也造成了行业税务困境,不利于行业发展。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再生资源行业应对税务新政的策略,并提出了重构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构想,为促进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健康发展献计献策。
关键词:税务困境 再生资源 优惠政策
1、再生资源行业面临税务困境
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2008年增值税转型后,国税总局出台了财税〔2008〕156号和157号文件,取消了2008年增值税转型前实行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免税、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抵扣10%购金额的政策,实行了收购单位照章纳税(2009、2010两年过渡期内分别实行先征后返70%、50%),生产企业凭进项发票抵扣的政策。后来,国税总局又相继下发了财税〔2009〕119号、财税〔2011〕115号、财税〔2013〕2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税收管理问题。税收政策的变化对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经营的影响:
1.1、税收新政策对于再生资源行业而言造成了苦乐不均,国家的总税收增加了,我国再生资源行业三个环节中“产废”环节方面,对于个人销售自己只用过的物品是免税的,单位销售再生资源照章征税,税负没有变化。
1.2、造成作为中间环节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显著增加,利润大幅缩水。回收”环节由于取消了免税待遇,按照销售额计征销项,按购进额抵扣进项,再加上从个人收购部分难以取得抵扣凭证造成这部分进项无法抵扣。
1.3、再生资源和原生资源之间具有显著的替代效应,税负无法得到转嫁必然造成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利废”环节表面上看可抵扣进项比原来要多,但如果考虑到回收环节税负转嫁造成的价格的上涨,最终将会增加其经营成本。
2、税务困境应对策略
2.1、转变经营方式法
回收单位可改变直接从产废个人那里收购货物为代理利废单位收购货物,可能会降低税负。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回收单位直接从产废个人那里收购货物再销售,由于其进项无法抵扣造成其增值税实际上是就其销售额按17%税率全额征收,而回收单位代理利废单位收购货物仅就其收取的手续费缴纳5%营业税,税负将大大降低。但由于利废单位无法抵扣进项,其税负必将增大。
2.2、化整为零法
我国现行政策中对月销售额2万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增值税、营业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在2016年前按20%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回收单位而言,可尝试在集团公司架构下在各收购地分别设立若干小微企业(小型回收公司)专门负责再生资源购销,物流配送及业务联系则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既可以便于拓展业务,也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3、专业化经营,以获取最大利益
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1]115号文件中规定对销售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實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于利废单位,税务新政下其税负下降(考虑到可能的税负转嫁,其税负至少没有增加),但利废单位仍然可以通过专业化经营特定再生资源产品的综合利用,以获取最大利益。如轮胎厂、橡胶厂可以生产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建材厂生产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化工厂生产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等。在专营法下利废单位为加强对原料的管控,可设立专业资源回收公司,并应加大技术开发与引进,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
3、税收优惠政策重构
作为一项公益性质的环保事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任何一个环节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如何以最小的税式支出获取最大的公共效益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当前需要关注的一个重点。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目前主要是由于回收行业面临税务困境而造成整个上下游之间业务经营的阻碍,而整个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目前面临的“小而散”局面进一步加剧了这个困境;企业为应对税务困境而从事的对策尽管有助于降低其负担,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如何矫正现行税收政策失灵的指挥棒呢?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重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3.1、要扩大优惠范围
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1]115号文件中有一些与利废单位相关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规定的范围窄,未能体现再生资源行业最新科技发展。如财税[2011]115号,其中规定“(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然而,同样是以人发为主要原料的氨基酸,却未能享受到国家给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优惠。建议对现行政策项目进行定期审核,及时进行优惠项目的调整,发挥税收优惠的指挥棒作用。 3.2、要适度放宽优惠条件
为加强管理,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1]115号文件均规定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严格条件。因为再生资源实质上与旧货区别并不是很明显,为降低回收行业税收负担,对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建议对来自于个人的再生资源未加工再销售比照适用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政策进行征税,即一般纳税人按4%减半,小规模纳税人按2%征收,且可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票;对来自于工业企业的再生资源未加工再销售则适用13%低税率。对废弃物拆解企业允许选择按一般纳税人13%低税率或按照简易征收办法6%征税。
3.3、要加大对利废单位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支持力度
对于利废单位技术改造支出和技术引进费用,不论来自境内外,不论是否自主研发,只要能取得国家专利,一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加计50%扣除;对于利废单位引进的专门设备,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法。
3.4、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促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再生资源产成品消费
由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和利废单位均需要大型仓库储存其收购再生资源及采用专业生产线进行加工,因此可考虑按一定标准(如按再生资源生产产品产值占全年销售额的百分比等)給予其再生资源储存仓库及加工车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为促进行业兼并重组,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和利废单位做大做强,培育产业龙头,建议出台相关文件减免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相关税收。
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相关行业给予税收优惠,不仅符合产业政策,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我国现行关于再生资源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实现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加强了税收征管,但是也加大了企业税负,不利于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对此,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方式合法降低其负担,行业期盼国家进一步调整、优化现行税收政策,如此,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才能进入发展的春天,为实现绿色经济、打造国民经济发展的加强版作贡献。
参考文献:
[1]张宁.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调整引发的思考与建议[J].财务与会计.2009(18).
[2]林加冲.对再生资源税收政策的思考[J].资源再生.2010.
[3]胡海瑞.再生资源税收政策的调整与问题探析[J].税收征纳.2009.
作者简介:
樊纪明(1965—),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理论、财税政策。
黄怀书(1976—)男,江西财经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企业税收筹划。
关键词:税务困境 再生资源 优惠政策
1、再生资源行业面临税务困境
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2008年增值税转型后,国税总局出台了财税〔2008〕156号和157号文件,取消了2008年增值税转型前实行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免税、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抵扣10%购金额的政策,实行了收购单位照章纳税(2009、2010两年过渡期内分别实行先征后返70%、50%),生产企业凭进项发票抵扣的政策。后来,国税总局又相继下发了财税〔2009〕119号、财税〔2011〕115号、财税〔2013〕2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税收管理问题。税收政策的变化对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经营的影响:
1.1、税收新政策对于再生资源行业而言造成了苦乐不均,国家的总税收增加了,我国再生资源行业三个环节中“产废”环节方面,对于个人销售自己只用过的物品是免税的,单位销售再生资源照章征税,税负没有变化。
1.2、造成作为中间环节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显著增加,利润大幅缩水。回收”环节由于取消了免税待遇,按照销售额计征销项,按购进额抵扣进项,再加上从个人收购部分难以取得抵扣凭证造成这部分进项无法抵扣。
1.3、再生资源和原生资源之间具有显著的替代效应,税负无法得到转嫁必然造成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利废”环节表面上看可抵扣进项比原来要多,但如果考虑到回收环节税负转嫁造成的价格的上涨,最终将会增加其经营成本。
2、税务困境应对策略
2.1、转变经营方式法
回收单位可改变直接从产废个人那里收购货物为代理利废单位收购货物,可能会降低税负。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回收单位直接从产废个人那里收购货物再销售,由于其进项无法抵扣造成其增值税实际上是就其销售额按17%税率全额征收,而回收单位代理利废单位收购货物仅就其收取的手续费缴纳5%营业税,税负将大大降低。但由于利废单位无法抵扣进项,其税负必将增大。
2.2、化整为零法
我国现行政策中对月销售额2万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增值税、营业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在2016年前按20%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回收单位而言,可尝试在集团公司架构下在各收购地分别设立若干小微企业(小型回收公司)专门负责再生资源购销,物流配送及业务联系则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既可以便于拓展业务,也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3、专业化经营,以获取最大利益
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1]115号文件中规定对销售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實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于利废单位,税务新政下其税负下降(考虑到可能的税负转嫁,其税负至少没有增加),但利废单位仍然可以通过专业化经营特定再生资源产品的综合利用,以获取最大利益。如轮胎厂、橡胶厂可以生产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建材厂生产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化工厂生产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等。在专营法下利废单位为加强对原料的管控,可设立专业资源回收公司,并应加大技术开发与引进,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
3、税收优惠政策重构
作为一项公益性质的环保事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任何一个环节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如何以最小的税式支出获取最大的公共效益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当前需要关注的一个重点。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目前主要是由于回收行业面临税务困境而造成整个上下游之间业务经营的阻碍,而整个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目前面临的“小而散”局面进一步加剧了这个困境;企业为应对税务困境而从事的对策尽管有助于降低其负担,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如何矫正现行税收政策失灵的指挥棒呢?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重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3.1、要扩大优惠范围
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1]115号文件中有一些与利废单位相关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规定的范围窄,未能体现再生资源行业最新科技发展。如财税[2011]115号,其中规定“(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然而,同样是以人发为主要原料的氨基酸,却未能享受到国家给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优惠。建议对现行政策项目进行定期审核,及时进行优惠项目的调整,发挥税收优惠的指挥棒作用。 3.2、要适度放宽优惠条件
为加强管理,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1]115号文件均规定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严格条件。因为再生资源实质上与旧货区别并不是很明显,为降低回收行业税收负担,对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建议对来自于个人的再生资源未加工再销售比照适用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政策进行征税,即一般纳税人按4%减半,小规模纳税人按2%征收,且可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票;对来自于工业企业的再生资源未加工再销售则适用13%低税率。对废弃物拆解企业允许选择按一般纳税人13%低税率或按照简易征收办法6%征税。
3.3、要加大对利废单位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支持力度
对于利废单位技术改造支出和技术引进费用,不论来自境内外,不论是否自主研发,只要能取得国家专利,一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加计50%扣除;对于利废单位引进的专门设备,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法。
3.4、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促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再生资源产成品消费
由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和利废单位均需要大型仓库储存其收购再生资源及采用专业生产线进行加工,因此可考虑按一定标准(如按再生资源生产产品产值占全年销售额的百分比等)給予其再生资源储存仓库及加工车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为促进行业兼并重组,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和利废单位做大做强,培育产业龙头,建议出台相关文件减免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相关税收。
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相关行业给予税收优惠,不仅符合产业政策,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我国现行关于再生资源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实现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加强了税收征管,但是也加大了企业税负,不利于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对此,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方式合法降低其负担,行业期盼国家进一步调整、优化现行税收政策,如此,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才能进入发展的春天,为实现绿色经济、打造国民经济发展的加强版作贡献。
参考文献:
[1]张宁.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调整引发的思考与建议[J].财务与会计.2009(18).
[2]林加冲.对再生资源税收政策的思考[J].资源再生.2010.
[3]胡海瑞.再生资源税收政策的调整与问题探析[J].税收征纳.2009.
作者简介:
樊纪明(1965—),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理论、财税政策。
黄怀书(1976—)男,江西财经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企业税收筹划。